伊藤公校|微歧視,與「被害無門」的台灣原住民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解說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這就是不該也無從容忍「微歧視」一詞的背景理由之一

瘟疫爆發一年多後,台灣的好日子突然結束,整個島嶼因為本土疫情升溫而躁動。前幾天,出現了這樣一則新聞:

老先生沒簽實聯竟挨罵「原住民最大」涉種族歧視侮辱罪送辦(毅傳媒)

這則「獨家新聞」大意說,5月20日這天(也就是總統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的這一天)有人在臉書花蓮爆料公社上傳影片,說明影片內容是「原民罵店員,氣人阿,他剛要動手又罵店員,店員嚇死了」,但實際的影片內容與說明不符,卻是影片的拍攝者斥責原住民老人,逼迫老人向店員道歉。報導寫道:

該影片拍攝地點位在花蓮市某便利商店,由於老先生進便利商店未簽實聯制,引發民眾糾紛。影片中詳細記錄拍片者對老先生口出惡言,包括不鞠躬90度就報警、原住民最大喔、原住民都被寵壞啦!不但口氣粗暴,言語並涉及種族歧視,花蓮網友相當不滿,具原民血統民眾更是氣急敗壞,影片在花蓮引起軒然大波。

對細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閱讀新聞,這篇文章要討論的則不是個案,而是一個與此相關的常見迷思,以及迷思背後的困境。

raw-image

正如上方新聞頁面截圖所示,新聞標題出現了「種族歧視侮辱罪」的字樣,不過台灣的刑法並沒有「種族歧視罪」或「種族侮辱罪」。新聞內文則比標題精確,指出警方是「依公然侮辱及強制罪偵辦中」。可能有人認為,這只是一個罪名差異的問題,影片拍攝者還是可以因其種族歧視性的侮辱言語被論罪,但這並非事實。

事實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範之下,原住民族不可能成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就是刑訴實務上所謂的「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雖然「當事人適格」是民事訴訟法上的詞彙,並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中,但從刑訴關於「得為訴訟」的相關規定來看,刑事訴訟的告訴全人必須是「被害」。我們在此回頭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這個「人」包含了「自然人」與「法人」,以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代表人/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

現在讓我們假想一個案件,有某個特定原住民族群裡的特定個人受到法律上的侵害,那麼由於這個受害人是自然人,當然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提出告訴。

或者,讓我們假想一個案件,是特定原住民族群的特定部落受到法律上的侵害,那麼勉強可以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部落公法人」或者其他以部落為範圍、具部落代表性而組成的法人,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所謂「勉強可以」,是因為2015年修法時並未解決「部落公法人」權利能力的爭議之故。)

又或者,讓我們假想一個案件,是對特定的原住民族群或原住民全體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有沒有「代表全體原住民」的「適格當事人」?

或許有人會說,具備《民事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的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該可以代表原住民全體吧?但這實在似是而非,因為原民會並非來自原住民/族的選任或委任,若強要解釋原民會代表原住民全體,豈不正如殖民國家本身一樣,是國家體制擬制的三權,不納入族群主體性,卻能夠凌駕於族群主體?

於是,這個從特定族群到族群全體的「集體性」民事訴訟能力就被制度性的封印了,那就更別談刑事訴訟能力。

新聞裡一句「警方偵辦中」,看似能夠匡正社會大眾也都看不過眼的惡行,實際上又是如何呢?當制度不承認你可以受害,你於是「被害無門」。這就是原住民面對歧視的真實情境。或者換一個方式來說,由於相關法令不完備,法律上何謂「族群歧視」尚有待釐清,於是無人能夠成為「族群歧視」的受害人。

正是基於這一點,過去也有原住民團體試圖有所突破,希望透過突顯歧視事件當中原住民「當事人不適格」的困境,來催生《反族群歧視法》。遠的有2013年阿美族守護聯盟提出的「夜店案」(新聞影片,下圖為該案件不起訴處份書局部),近的正如日前發生的辱罵案件。

▼2013年「夜店案」不起訴處份書中有「直接被害人應為影片中之人,縱使該影片中之人穿著阿美族服飾,亦難認定身為阿美族人之告發人2人係直接被害人」及「本件告發人2人既不具刑事訴訟法⋯⋯得為告訴人之身分,渠等遽行提出告訴在難告訴合法」等語。

如今已是所謂的「釋字第803後時期」,然而對原住民來說,憲法第16條賦予的訴訟全能依舊不完整,還需要《反族群歧視法》的立法來處理集體權利能力的困境,又或者同時在訴訟法內獲得解決。

這是我們必須面對並實踐的司法衝撞。

相關閱讀:那麼講堂|狩獵第四課・釋憲是統治的儀式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原獨俱樂部的沙龍
115會員
283內容數
多元不是言語,而是實踐,若你不得其門而入,且讓我們充作你的領路人,踏進原住民族的世界,遇見不同的世界觀與價值觀,學習不同的知識和邏輯。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背景 政府以廉價勞動條件來因應產業缺工,不但無法解決缺工,更擴大剝削範圍。外籍移工之所以在台灣有這麼多負面形象,不外乎出於私人仲介制度的弊病,以及台灣的行政院會底下沒有相對直達的政府部門真正了解他們的處境,沒有相關的專法可以保障他們,如此一,一旦移工朋友們遇上工作上欺壓他們的雇主,他們不能自由轉換
Thumbnail
背景 政府以廉價勞動條件來因應產業缺工,不但無法解決缺工,更擴大剝削範圍。外籍移工之所以在台灣有這麼多負面形象,不外乎出於私人仲介制度的弊病,以及台灣的行政院會底下沒有相對直達的政府部門真正了解他們的處境,沒有相關的專法可以保障他們,如此一,一旦移工朋友們遇上工作上欺壓他們的雇主,他們不能自由轉換
Thumbnail
【央廣】生活有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國賠嗎? 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 關於國家賠償,許律師曾在【生活話題】哪些狀況才能申請國賠?討論過各種可以申請國陪的案件,本集許律師將進一步就當受害者為中國籍時,是否可以申請國賠進行討論。
Thumbnail
【央廣】生活有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國賠嗎? 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 關於國家賠償,許律師曾在【生活話題】哪些狀況才能申請國賠?討論過各種可以申請國陪的案件,本集許律師將進一步就當受害者為中國籍時,是否可以申請國賠進行討論。
Thumbnail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公布111年憲判字第2號,裏頭明確載明法院不得以判決強制被告道歉,原因在於: 1.強制公開道歉對言論自由干預強度高,所以要從嚴審查。 2.比起強制道歉,有其他權宜的作法,比較不會侵害人民表意自由:例如由被告付錢,把原告勝訴的判決放上報紙頭版 3.強制道歉對雙方都沒好處:因
Thumbnail
2022年2月25日,大法官公布111年憲判字第2號,裏頭明確載明法院不得以判決強制被告道歉,原因在於: 1.強制公開道歉對言論自由干預強度高,所以要從嚴審查。 2.比起強制道歉,有其他權宜的作法,比較不會侵害人民表意自由:例如由被告付錢,把原告勝訴的判決放上報紙頭版 3.強制道歉對雙方都沒好處:因
Thumbnail
要說「性騷擾零容忍」很容易,要訂立一個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也不困難(通常名稱會長成「性別平等...」),真正的問題在於——發生疑似性騷擾時,主管、人資、幹部能否不受到「#完美被害人迷思」(myth of an ideal victim)影響, (1) 立刻確實地介入保護疑似受害者,(2) 並啟動調查。
Thumbnail
要說「性騷擾零容忍」很容易,要訂立一個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也不困難(通常名稱會長成「性別平等...」),真正的問題在於——發生疑似性騷擾時,主管、人資、幹部能否不受到「#完美被害人迷思」(myth of an ideal victim)影響, (1) 立刻確實地介入保護疑似受害者,(2) 並啟動調查。
Thumbnail
看似偵探小說的劇情,實際上卻帶領著讀者看見移工被忽視的人權、台灣司法的弊病,以及漁業與政治力背後複雜的盤根錯節;其中對於「廢死」議題的著墨,不只點出許多道貌岸然底下的嗜血本性,更以諷刺的結局,呈現其難以逃脫政治操弄的宿命。
Thumbnail
看似偵探小說的劇情,實際上卻帶領著讀者看見移工被忽視的人權、台灣司法的弊病,以及漁業與政治力背後複雜的盤根錯節;其中對於「廢死」議題的著墨,不只點出許多道貌岸然底下的嗜血本性,更以諷刺的結局,呈現其難以逃脫政治操弄的宿命。
Thumbnail
一句「大缺工時代」大家琅琅上口,好像不跟著說上幾句就是脫勾潮流跟不上時尚! 反而在基礎人力運用上,卻是對勞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核心價值理念疏於反思,尤其是對台灣人力補充有重大價值貢獻的外籍移工。 是外籍移工不熟悉法令或是另有他情不得而知,本篇僅就相關法律宣導面,期待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口訣說明
Thumbnail
一句「大缺工時代」大家琅琅上口,好像不跟著說上幾句就是脫勾潮流跟不上時尚! 反而在基礎人力運用上,卻是對勞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核心價值理念疏於反思,尤其是對台灣人力補充有重大價值貢獻的外籍移工。 是外籍移工不熟悉法令或是另有他情不得而知,本篇僅就相關法律宣導面,期待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口訣說明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