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因為氣不過才提告,後悔了該怎麼辦?

人常常在衝動的時候,常常會帶著「怒氣」做出不少難以挽回的事。包括法律上的行為也一樣,可以在新聞上看到很多人在被得罪時,嚷著要提告求償。卻在實際提告後發現法律和自己想得完全不一樣,打官司不但費時間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得花一大筆錢委任律師處理案件,最後求償的金額都不夠訴訟成本。但都已經「上船」了,還來得及退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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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前先再三考慮

比起事後後悔,在提告前就先想清楚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到底是負氣提告還是真的想請求損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和前配偶爭奪子女的監護權。雖然雙方都是愛著孩子的,但比起提供孩子最好的生活,孩子往往被當成拿來傷害前配偶的工具。覺得自己既然在婚姻上受挫,至少在爭奪孩子監護權上要戰勝對方。
後來成功打贏官司搶到了監護權,卻發現自己根本不想要養育孩子,這時想將孩子強行還給對方也已經太晚了。不只是法官不會這麼隨意改定監護權,甚至是對方早就習慣沒孩子的生活不願意接手扶養孩子。這樣的結果,不只無法給孩子最好的生活品質,自己也活得不愉快。
所以在提告前,不只是要考慮勝訴的機率與自身當下的想法,也要顧慮訴訟結果可能帶來的結果。縱使自己成功打贏官司,那結果帶來的影響可能會影響自己終身,而非是勝訴的那一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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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結束進行中的訴訟

並非所有訴訟告了都一定要進行到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可以撤回的告訴乃論,就算是某些案件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也會視兩位當事人的狀況來決定訴訟是否要繼續進行下去。如果發現雙方已經和解或原告早不追究,檢察官也會認為這案件早就沒有起訴的必要。
此外,原告也可以藉由拖延時間不上訴或被動提供證據,來想辦法降低案件被檢察官起訴或避免已經被裁定無罪的案件到二審法院進行再審。縱使法條上寫得那麼可怕,好像案件起訴後就非得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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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較便宜的方式進行訴訟

大多數人對訴訟不了解的不僅僅是法規和訴訟程序,甚至對支出的成本和必要性也一無所知。等真正踏入訴訟後才發現並非自己所想那麼單純,委任律師的高額費用就讓人感到擔心與退縮。甚至筆者也遇過不少當事人誤以為沒錢請律師就靠自己打官司。殊不知很多案件都要求當事人無法自己承當訴訟,必須有專業律師代理,甚至沒硬性規定的案件,只要訴狀寫得不夠完美,縱使是受害人,還是會在法庭上被法官責罵。
其實,律師的工作並非只有打官司,還可以代替對法規一無所知的當事人撰寫訴狀,或透過諮詢的方式來為當事人處理訴訟。花費比整個案件全權委任要來得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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