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法庭日常◇5】劣幣驅逐良幣

話說阿洪還是小菜鳥律師時,某天早上北三院某家事庭第一次開庭,阿洪是被告訴訟代理人... ◎註1: 大臺北地區有三間地方法院,分別是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合稱「北三院」。
圖為台北地院外觀
圖為台北地院外觀
★偉大的法官: 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只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嗎(`へ´)? ((阿洪當時心想:咦..應該還有同條第2項要求離婚才對啊?))
註2: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原告大律師: 我們請求離婚還有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偉大的法官: 有嗎(`へ´)?我怎麼沒看到(`へ´)?你寫在哪邊(`へ´)?
▼原告大律師: 我在寫起訴狀第1頁的倒數第3行 ((按:BUT.........該書狀全部內容也只有1頁而已...))。
★偉大的法官: 喔喔,看到了看到了,書記官改一下前面的筆錄,把我剛剛問「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只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那句,改成「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不只"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嗎?
▼原告大律師: ........................................= ="。
★偉大的法官: 原告你們今天傳的證人應該不必問了吧?被告沒有否認你們的主張啊,問了只是浪費我的時間而已,我很不想問耶(  ̄ 3 ̄)。
▼原告大律師: 法官您若覺得沒必要,我們也不強求。 ((阿洪開庭前就在納悶,既然今天有要問證人,怎麼原告也沒寄書狀說要傳,法官開庭通知也沒寫?))
▲卑微的阿洪: 不好意思,法官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_ゝ•?
★偉大的法官: 我不是你的老師,沒有必要指導你法律問題,你有疑問自己去查,怎麼現在的律師素質都這麼差啊ヽ(#`Д´)ノ?!
▲卑微的阿洪: 庭上我只是想問一個程序性的問題而已,並沒有要您教我什麼東西(´_ゝ`)。
★偉大的法官: 那你想問什麼(`へ´≠)?
▲卑微的阿洪: 我只想問為什麼今天要問證人,但被告方卻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或書狀?
★偉大的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有把你的陳報狀寄給被告嗎?
▼原告大律師: 應該是有,我回去再查查看。
▲卑微的阿洪: ................................................。
後來因為庭訊中雙方攻防激烈,阿洪的委任人數度痛哭失聲,開完庭後步出法庭前,阿洪的委任人突然暈厥摔倒在地...Σ(`L_` )
※好心的庭務員: 法警趕快來幫忙,阿姨妳還好嗎?我扶妳起來 ((當時阿洪也在一旁攙扶))。
★偉大的法官: 庭務員妳不要去扶她,讓她自己站起來(-`ェ´-╬)! 法警我有叫你過來嗎?回去你的位置上(-`ェ´-╬)! 下一庭要開了,不是本案當事人趕快出去(-`ェ´-╬)!
當日庭訊中法官的其他種種偉大行徑,J葛我就不一一贅述了,這麼認真準備開庭;這麼謙虛有禮、不好為人師;這麼具有同情心的法官,這麼溫暖富有人性的家事庭訴訟程序,卑微的阿洪還是頭一次見識到。
只能說,存在劣幣驅逐良幣問題的絕對不只律師界而已,司法官界亦然....。

■你知道為什麼要分北三院嗎?

因為大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案件量龐大繁雜,分為臺北地院士林地院以及新北地院處理。 北三院(北院、士院、板院)的業務分工與其他縣市地方法院有所不同。其中臺北地院與士林地院的管轄區域,更涵跨了新北市的行政區。 所以如果有案件在大台北地區時,跑法院時,可別跑錯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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