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當世界炎上時:討論聲量與議題重量的不成比例

動機

  前些陣子有不少(或說一直以來都不少)的爭議事件與討論,例如沸沸揚揚的龍k事件,或者只有雄中潮州區比較在意的腳踏車穿越云云。開始寫週記以後,多少都會去關注這些事件,尤其是討論聲量巨大時,總覺得其中有些值得討論的議題才會群起激昂。但漸漸地,不知是感官疲勞抑或是在否方面逐漸"成熟",在看某些事件時開始覺得「這有什麼好吵的」。這樣的想法被指出,是一次讀書會成員對我提出的事件所給的評論,當時討論的是「雄女畢旅的媒體誤導」(現在那篇爭議報導似乎已經下架了),許多雄中雄女的學生在網路上抗議媒體的誤導標題,並要求下架報導並道歉。我當時看其熱度頗高,覺得應該可以就此討論媒體素養、接近權之類的議題,但被反駁「這件事情就只是被不實報導,受影響的群眾抗議,最後媒體撤銷報導,僅此而已,並沒有這麼多討論價值。要借題發揮還需要更多媒介,否則也太遷強了。」,當時還覺得是他太漠不關心,但現在看到種種炎上事件,不禁回頭想想:究竟,我們為什麼要去討論一個事件/議題?公眾討論的本質是什麼?我們又希望透過討論得到什麼?

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

  對於公眾討論的發生,最基礎的便是公眾對於公眾事務知的權利以及言論自由的保證,兩者合而為一公眾討論則可說必然會發生。由此而言,對於公眾討論的保障其時涵蓋了兩個人民的基礎權力,而這樣的運作方式也是民主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或至少,古典民主中),以致使人民能對自己的權利有所認知,並能在權利受侵害時有一個最低訴求基礎。   舉一個反例來說,中國的彭帥事件爆發,相關討論與關鍵字迅速被官方所封鎖,網友無不用其及地用各種方式繞開審查,但討論也無法能凝聚成下一階段的相關訴求與行動(換言之,沒有議題設定,或議題設定後就消失了),只停留在八卦的吃瓜娛樂。

可能的衝突
  在過去我們討論被遺忘權的時候就曾經提過,公眾知的權利其實常常與隱私權所相衝突,兩者需要加以衡量與判斷,一件事件中並不是所有資訊都能被公開,也並非全部都需上鎖,需論其兩者利益何更值得被保護,而其保護的範疇到哪裡而不至過當。   但上述的判斷與衡量,基本上只有在法院才會發生,在大眾討論的場域,人們要先「知道」才能繼續討論,當公眾的討論已經發生,代表資訊已經公開,而大眾通常不會判斷這個資訊的公開是否會造成某種侵害,也通常不會要求資訊控管者把資訊鎖回去。在通常情況大眾要求資訊公開不盡然是件壞事,反而有助於公眾事務的討論與檢視;但當資訊涉及隱私或相關須被保護的條件時,這樣的浪潮反而有可能失控。   舉例來說,早先前的田姓少年事件,其個資因兒少法保護而不能被公開,但這樣的理由看起來是無法說服憤怒的群眾,要求公開加害人資訊等要求時常可見,這部分在過去討論此事件時已經論述過一次,在此就不再贅述。簡短來說,當資訊在衡量後如果不能公開,此時如牽涉到公眾事務,此時就考驗著資訊控管者能否做到溝通的任務,讓大眾了解資訊管制的基礎原因以及其判准,維持公眾討論的持續進行而盡量避免過度侵害某方權益,顯然的,南投縣政府並沒有扮演好這樣一個角色,也連帶地產生了第二次爭議。但這起事件並不完全是知的權利與個人隱私的衝突,大眾的基本訴求其實是:抗議警方吃案、袒護自家人而導致被害者權益受損,由此呈現了公眾討論的第二個面向:為特定群體/個人發聲。

為特定群體/個人發聲

  公眾討論的另一個面向,是他帶有集體的特性。前面說過公眾討論是權利意識與保障的基礎,在受侵害時有反抗的特質。這樣的特性也可以被延伸到特定群體或個人,在特定被受不當侵害而無相應救濟時;抑或結構性的暴力,公眾討論能形成集體輿論形成反制力量,對被忽略或壓制的角落進行彌補。 除了剛剛舉的例子外,金山小編的過勞事件也有相同的性質。公所對於其過勞事件的冷處理,在網路上就形成了一股 #幫高調 的風潮,促使檢調單位加速進一步動作。

可能的問題
  需要被注意的是,「為特定群體/個人發聲」其中的“特定”並不一定永遠是弱勢或備受侵害/忽略者,更多時候能夠引起公眾討論而進一步發聲的,多是具備話語權的人物。「帶風向」這個詞在網路社群幾乎可以說用到氾濫了,但卻逐步趨於公眾討論的常態,很多時候議題設定是由意見領袖所發起,這樣的發聲不全然是為了某種社會不公,可能混雜了各種因素於其中,也成為我們現在看到的"亂風向"。   龍k事件或許是這樣的顯例。具有話語權的KOL引發爭議,而後各路人馬加入混戰,在這樣的討論中,與其說是議題式的公眾討論,不如說是三姑六婆的吃瓜娛樂,並非因著各項理由與訴求去做討論,而比較像鍵盤判官在一片渾沌中理出善惡。這樣的討論最終通常會形成各個陣營,呈現出善惡二元觀,一定有某方做對了而另一方錯了,其中的議題設定已不再重要,訴求成為攻防的材料。但這樣的泥巴仗無助於議題的推進,反而虛耗了許多社會關注在上面。

促進社會討論

  「公眾討論是公民認知的基石,其可以強化社會對各項議題的發展與推進,組成一個更臻至包容而完善的社會」,這是公民課本告訴我們,公眾討論對於社會的終極目的。但一路走來,又有多少真正達到了這個境地?就連法理上應當最具直接民主式的討論——公民投票,實際運作向也不如我們所預期的理想。誠然,在理論上公眾討論應當做到那樣的效果,但這實在難以舉正例論述(或許是過於隱微抽象而長遠;或根本不存在?),讓我們直接進到反例。
  應該沒什麼人在意的一件事:雄中學生騎腳踏車穿越潮州車站。這件事理論上只要依規則論處,該罰的罰,該給的譴責給完就沒了,但因為副站長的檢舉影片指涉了雄中,而討論又把校譽/品德/名校做連結,就引起了雄中學生的不滿,之後又挖出副站長自己也曾經在車站違規騎過……整起事件或許可以從名校迷思切入?或雙標?可能可以,但整體事件的代表性實在太低了,真的不需要給這麼多的社會能量在上面,而現況的討論(或許根本不該稱為討論,因為多數人只是在吃瓜而已)更像是彼此在為自己的情緒辯護,想要在事理上爭得輸贏。
於此,我才意識到
並不是每件有討論聲量的事件都有討論價值。
  有些事情只不過是私人糾紛,卻被搬上大眾的檯面論戰;有些是明明有更正式、更有效的管道,卻要在所有人參與的場域做沒有實質效力的判決。

我的觀點

   一路下來,似乎群眾是一群不具判斷力的猛獸?需要家父長制才能在對的地方發揮其效力?過去的我應該會肯證上面的論點,但這樣似乎有些誤讀群眾討論的本質。   權威性的介入所形成的單一話語權,對於力求多元紛呈的討論似乎顯得有些本末倒置(或說,如此我們就不需討論了,走上菁英政治的路即可)。或許在心理學上我們發現人類的集體乃至個人判斷有其缺陷,但這或許不應該被推論人沒有認知、溝通與論成的能力。或許惡的並不是人類集體的愚鈍,而是我們缺乏一個有效的環境與相對應的共識,至於這又是否有對應解,有些人說是教育、有些人說是制度……敝人能力不足,還有賴大家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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