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辯護人」的介紹後,我們要介紹輔佐人與代理人,三者間關於擔任的資格、權限等都不盡相同,在進一步了解內容之前,必須先瞭解其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各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及存在目的,就可以理解為什麼法條要為此所做出區別性的內容。而對於輔佐人或代理人,是否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必要,法律亦作有不同規定,可以由非律師擔任;原則上律師擔任,例外可由非律師擔任;只有律師可以擔任等,有三種委任之態樣。而在權限上,例如閱卷權、在場權、調查證據聲請權等,法律依據其各自角色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是刑事訴訟法中很基礎的觀念,請讀者多用心閱讀,越是基礎的內容,越是重要!
壹、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