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後的「酒駕三法」,能夠遏止多少酒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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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24日,立法院針對眾所矚目的酒駕議題,三讀通過了所謂的「酒駕三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旨在加重酒後駕車的處罰。
陸海軍刑法在此不提,刑法的部分修正如下圖(畫底線者為提高或增加處罰):
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增修,條文較長怕不少人沒有耐心看完,扼要說明如下:
  • 第35條的重點是增修了有關「酒駕(毒駕)」、「行經酒測臨檢點拒絕檢查」、「拒絕酒測」、「接受酒測前飲酒」等行為,第「三」次累犯者得由公路主管機關(監理站)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第35條之1則是修正了「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俗稱:酒精鎖)」的相關規定。
以上三部法律,已於111年1月30日正式施行

新修正刑度:重或不重?

端看這次對於酒駕相關罰則的提高,基本可以看見政府對於聲浪高漲的酒駕議題的重視——或者應該說:在民意的壓力下,不得不進行的法律修正,以更趨近民意。
然而,只要稍微看看修法新聞下方的留言區就知道,這樣的修法強度遠遠不符合民意(姑且不論那些默不作聲的隱形民意,此處的「民意」限縮在網路留言)的期待。畢竟,對於懷著素樸正義的人們,平時沒見他們在任何公共政策中發表聲音,卻往往在那些重大酒駕事故中突然冒出來開始「監督」、「敦促」政府,高喊著:「酒駕鞭刑!」、「酒駕增加死刑!」這類無論進行了多少法治教育也無法導正回來的扭曲法治觀,更別提我國的法治教育幾乎等於零
事實上,新修正的酒駕刑度,相較於其他犯罪而言已經相當高。以「最重刑度」來說:
  • 「單純酒駕」是三年有期徒刑;
  •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是十年、致人重傷者是七年。
  • 10年內酒駕再犯者,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致人重傷者為十年。
倘若你心生:「怎麼還是這麼輕?」念頭的人,不妨再比較我國其他犯罪的處罰,比如:
  • 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或猥褻)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種惡性重大(應該不會有人反對吧)的犯罪刑度雖然仍較酒駕為重,但新修後的酒駕刑度也相距不遠了。簡單思考一下:現有兩起案件同樣導致一人死亡,一個是酒駕再犯,另一個是強制性交(強暴)犯,哪一種的行為更惡劣?

「惡性」的標準為何?

舉個極端的虛構案例:
一個工人阿北2年前被抓過酒駕(未肇事),今天在工地裡喝了酒後,下班騎機車回家的途中撞死了30歲的某甲;另一個富豪性愛成癮,在某次控制不住而強暴了30歲的秘書某甲,並造成某甲的死亡。
特殊情境都不論,以上兩種情境的最高刑度都是無期徒刑,那你覺得誰的罪行更令人髮指?
關於「惡性」這個問題或許沒有標準答案,大家有各自的思考邏輯與價值判斷,但至少會有「相對多數人」所能接受的認知:認為「強暴」行為比「酒駕再犯」行為更嚴重、更惡劣。倘若是這樣,那麼後者的刑度就不可能訂的比前者更高,甚至我覺得「訂的一樣高」也不應該,罪的惡性程度與刑罰的輕重應有一定的平衡,這是受法律原則所約束的。
接下來的話或許很多人不愛聽,但我還是必須講:宏觀來說,「酒駕致死」是不可能處以死刑的,甚至若在法條中明訂「死刑」都太過分。原因上面有提過了,假設大家都能接受「強暴」的惡性大於「酒駕」,而強暴致死的刑度只有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酒駕致死就更不可能訂死刑,這是輕重平衡的問題。如果政府一味地貼近民意,將一部能夠「合法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改的罪刑失衡,這才真正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法律,本就不是為了順應民意而存在的。至於「鞭刑」是刑罰種類問題,我國從沒考慮增加過,過去沒有,以後也不會有,大家死了這條心吧。

順著民意的執法?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增訂的「公布姓名與照片」的處罰,有沒有用就見仁見智了,我自己的觀點傾向認為這也是順應民意輿論而做出的調整,只會滿足某些人利用公開撻伐、甚至達到侮辱程度的手段,「公然處刑」這些酒駕再犯者以提升自己的虛榮感罷了,「順民」的考量遠遠大於實益。
不只是法律制訂或修正上順應民意,連整個法律執行面都順著民意的方向走。我始終覺得這不是件對社會和諧有利的事,但大環境如此,身為執行面的一根小螺絲,也只能依循螺紋的方向旋轉著。
比如110年12月26日,發生在高雄愛河旁的一起酒駕導致一死三傷事件,幾乎舉國沸騰,群情激憤,也正是這起事件挑起朝野上下的敏感神經,於是才有了前面所提的法律修正。後續這起案件的發展其實也不出意料:高雄地檢署在案發十多天後迅速偵結,以不能安全駕駛、殺人死遂及殺人未遂等罪將黃姓犯嫌起訴。
(延伸閱讀:高雄酒駕釀一家人1死3傷 黃子洋遭殺人罪起訴
看在外人眼中或許是辦案從速、不推諉拖沓,迅速為死者及被害人討一個公道……真的是如此嗎?酒駕致死這件事,其實是「單純酒駕」和「過失致死」的結合,跟「殺人」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主觀故意」。換句話說,「酒駕致死」固然發生了死亡的結果,但主觀上他沒有「針對特定某個人殺害」的故意意圖,至於許多人在爭執的「不確定故意」,就是舉證的重點所在。
「故意或非故意」這事,那是潛藏在一個人內心深處的意念,調查人員就算把他的心挖出來也無法知道一個人在犯罪當下的真正「意圖」是什麼,因此必須倚靠外部的物理事證,試著去證明「他真的要殺人(故意)」或者「他沒有想殺人,但他的行為導致別人死亡也沒關係(不確定故意)」。但這個舉證過程其實是曠日費時的,以本案來說,可能包括肇事現場的還原、車輛行經路線的監視器、犯嫌在飲酒前後的接觸對象訪查、雙方背景調查等等,加上後續資訊的整合,檢方在短短十幾天就能偵結,除非高雄地檢署傾全署之力偵辦此案,否則我只會有一種臆測:社會矚目案件,趕快起訴到(把壓力丟給)法院,讓法官去審理,後續殺人罪不起訴的責任就不在檢方。
警察體系也是這種辦案思維。遇到社會矚目案件,一定是趕快把案件移送進地檢署,後續證據再慢慢調查補正,讓社會壓力別壓在自己身上。單就這件事,檢警果然還是一體的。

取締酒駕的真實面

最後談到執行面。根據在高雄市服務的同事提供的資訊,整個高雄市在110年的11月中旬原本就訂定了防制酒駕的專案,然而在這項專案的執行下,仍在12月26日發生這起重大死亡事故。
但這能夠怪罪於警察嗎?不要總是在重大酒駕事故中,讓警察背所有的鍋。一個高雄市的警力有多少人,而一個高雄市的居住人口又有多少人?無論在各大「酒駕熱點」安排多少次的臨檢,酒駕永遠會在街坊巷弄中流竄。這都並非是刑罰太輕或取締不力的問題,而是飲酒文化與交通環境交織的現況。
比如每年年末至隔年初,百家各業總會舉行年終尾牙等飯局活動,以犒勞辛勤工作的員工;緊接著是農曆年節,各種名目的飲宴更是多不勝數,一直持續到元宵,這些都還不算上聖誕節、元旦跨年、生日等小酒攤,此外,年節期間適逢冬季,國人最喜食用薑母鴨、燒酒雞等含酒精烹調的食品以抵禦天寒。
至於交通環境,包含在大眾運輸最為發達的臺北市在內,人民的交通工具都以自用車(無論汽車或機車)為主,更別說毫無大眾運輸工具建設可言的部分縣市了。可想而知的是,人民自行駕車赴宴,酒酣耳熱之後該如何返家?搭計程車的話,隔天還要特地再搭一次車返回原處牽車,別提在南臺灣還不流行的代駕。單純為了貪圖方便,很多人甘冒風險,以僥倖的心理酒後駕車。警力有限,一次兩次沒被抓到,第三次以後便自認吃了無敵幸運星,絕對不會被抓了。
那些酒駕的人,絕大多數不是第一次酒駕,差別在於有沒有被抓過而已。
因此,修法固然把刑度提高了,遏阻酒駕犯罪的效果仍有限。對於某些人來說,只不過是騎機車到兩條巷子以外的海產攤吃飯喝酒,吃完飯在騎機車回家而已,搭什麼計程車?找什麼代駕?在他們的心中,酒駕行為不是酒駕,而是「我家就在旁邊而已」這種欠缺法治素養的無謂爭論。實務上,比起那些開著名車的有錢人,反而是這些人佔所有被查獲酒駕的大宗,但這些數字並不會出現在媒體上,人民所看到的,只會是那些酒駕造成死亡、「警方防制不力」的憾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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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題裡收錄了筆者自己的職場經驗,以及整體的職場觀察。希望透過這些文章,讓對警察不熟悉的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讓對警察很熟悉的你,能發自內心地微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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