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經理人及代辦商,基本上大學就讀法律系或者是準備國家考試的考生,包含筆者在內,基本上應該都沒有念過這個部分。而實務上,雖然法條數量也算是有點份量,但實際上會用到所謂的「經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司」,而這部分已經有公司法規範,民法的部分是針對「商號」,只是「商號」的規模跟公司比起來通常比較小,會有經理人的需求其實不多;而代辦商在這裡的定義其實跟經理人是一樣的,只是一個是「自然人」,一個是「商號」的方式執行,而且很重要的是,經理人及代辦商本身並不是契約類型,而是一種對外執行業務的「型態」。這一次的內容因為不是民法債編各論的重點,就抱著輕鬆愉快的心情閱讀就好。
壹、經理人
一、定義
民法第553條第1項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