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校園記者/李心喬 事件報導
三月十五日,全人110年度第二學期的第二大週正式自治會。提案人外星對修改學生手冊3.2.1學生物品損失之代償辦法與5.4代償申請表提出討論。引發大家對於盜竊公訴罪的思辨。
代償委員會提案內容與目的
全人學生如果因為偷竊等違反
校規之行為而有需要學校提供物品或金錢損失的補償及處理個人賠償時,根據全人學生手冊
3.2.1. 學生物品損失之代償辦法藉由提告經主席團判決確定後,填表申報損失金額,經行政主任審核同意後代償。代償後,若執行團查出破壞者,則由破壞者歸還同樣之金額給學校。而外星的提案希望將此代償辦法改為
「學生向代償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代償委員會確認申請者的物品保管義務與損失事實後,代償小組填表申報損失金額,經行政主任審核同意後代償。代償後,若自治會申訴機制查出破壞者,則由破壞者歸還同樣之金額給學校。」也就是說,學生如有代償需求,可直接透過代償委員會而不需透過司法小組審理。(特別澄清:這並不代表學生無法再行透過司法小組提出申訴)
根據提案人的說法,此提案的目的是「想要修改學生手冊為主,不然代償委員有點尷尬,怎麼我們做的跟學生手冊講得不太一樣」,「我覺得如果我有權限,應該會忍不住自己偷偷改。所以還有一層保險以免我被權力腐化。法治精神是不應該有人享有更高的特權。所以我才從頭開始認真提這個案」全人學生手冊目前有非常多具有爭議的問題,提案人也希望藉由提案過程「順便重新討論,說不定現在的自治會不認同這樣做也不一定」。
此次提案引起全人學生對於竊盜罪是否符合「公訴罪」的定義進行了深度的討論。全人的司法機制,就像福利國家該做的,學校會立刻支援權利受損學生的當下需求:包括心理的支持與物質的復原。而根據
2.5. 申訴程序的說明,申訴制度有以下三種,分別為和解制 (可不公開、處理個人賠償、民事和解)、法庭制 (公開、處理違反公共規定、刑事公訴) 、代償委員會 (提供物品或金錢損失的補償)。
只要檢察官依職權提起訴訟都叫公訴?公訴到底是什麼?
根據台灣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公訴罪」是日常生活中被大眾時常使用的語彙,但這個詞其實只是俗稱。刑事案件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的差別為刑事程序是誰提起的。前者是指犯罪必須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犯罪不須經過被害人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起告訴,只要檢警機關知悉犯罪行為,就應該主動追查,且不會因為和解或撤告就不能繼續偵辦。
在討論過程中,有觀點指出在一個民主社會,針對有特定受害人的案件,理所因當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被害人不認為此犯罪十分嚴重以至於需要提告並獲得判決,那麼他可以放棄提告權利,直接爭取代償。另外也有人提出修正案希望將程序簡化至強制原告選擇直接付委代償委員會而不經過判決,或是提出告訴,引發部分學生反彈,認為此做法違背竊盜罪保障公民財產之安全及免於恐懼之自由的意義,最後此修正案由修正案提案人撤回。
在修正案討論中,有人提出竊盜需公訴是基於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國家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稱之為法益,而全人法庭治法益所維護的自然為核心價值人本精神,學生對於刑事公訴進行的討論,不只是對於現行司法正義的思考,更是對全人個人主義、人本精神的一場正義之辯。
從代償法到公訴漣漪
如同道德的功能在鞏固社會的宗教性,法律的功能,不外乎在於解決問題、維護正義與保障人權。如同提案人所說的:「法治精神是不應該有人享有更高的特權。」法不仁,不可以為法。全人學生懷疑的不是權威,實現真正的民主,所有公民的參與就是這種權威的牢固的基礎。公民尊重法律的權威,事實上是由於受到民主的鼓勵,主席團、執行團與校規法律應受授權者(自治會成員)適當的挑剔與審查。當自治會公民一同建立規則、法律時,民主政體將是顯著而充滿人性的。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