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3/25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為什麼我拒絕訴諸權利的跨性別運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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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化目的與專業化
    社會運動研究經常認為以法制化為目的(legislation)並非唯一定義,仍然包括文化運動;但實際是,法制化運動仍然更容易凝聚關注與相應利益
    在Walter Benjamin “Critique of Violence”([1996])與Jacques Derrida “Force of Law”(1992)中,提及了依靠神聖法律的矛盾。(a)當你為了到達目的,你經由一個手段;但當你實踐了那手段,即手段變成新的目的以維持你繼續。最終,你遠離了原先的目的。(b)為了正義,我們需要強制力的法律;但當依賴強制力,它本身又是不正義的。
    在美國歐巴馬時期的跨性別保障措施(廁所法案)及其反撲力量中,也有人反省道:如果一個環境它本來就友善開放了,並不需要法律強制;若在不友善的環境施加法律強制,不僅不一定有助於邊緣群體,反倒更遭到保守反撲,更不利於在已經不利的更弱勢群體。這扣連於前述全球國際都市化/鄉村激化的空間分析。並且,基於《立法技術原則》的法律思維,法律的過程必須考慮立法與社會現實的距離。若過近或幾乎完全一致,這法條本身像廢話;若過於遙遠,在實施時會有一系列社會效果(如施行資源不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去減損或取消了該法條當初所原先設想的良善立法目的
    隨著時間發展,社會運動也走向了專業化的方向。在以前左翼性別「TG蝶園」介入時,是所有人一起參與討論,並且經常沒有具體行動的結論,而是本身討論過程的擴大即是目的(所以”沒有成果”);現在,是律師、醫師、社工、教師等證照化壟斷階層替我們做決定,並且通常不是跨性別者。如果你不是證照專家,你無法參與現在的社會運動。主事團體的主事者(其實只有一人及其伴侶)的「酷兒法制主義」,在台灣婦運1990年代浮現後走著一條頗為「另類」的路,放在更大歷史脈絡看頗有意思;我不反對酷兒(那是什麼是另個大哉問),但反對「法制」。

    “真實生命經驗”
    “真實生命經驗”(real live experience)在此是雙關。在精神評估流程,指需以目標性別(target gender)生活適應至少需2-3年作為條件,以證明足茲適合施行變性手術,避免後悔或適應不良。但在此另外一層是,不論醫生、記者、研究者或友善支持者(trans friendly ally),他人如何藉由言語(evidence)確知某一當事人的真實經驗與證言
    過往醫療處境相當仰賴當事人及周遭人士的證詞(儘管是先行懷疑立場);若由法院裁決個案也是如此。但在社會運動面向,即是否所有跨性別者對特定框架的議程(如免術換證、反歧視法、廁所宿舍職場等),皆是如倡導者所宣稱的一致看法?倡導者如何藉由言說去中介、再現/代言著跨性別社群的”真實經驗”及立場?這裡並不再重覆Spivak的名篇,而改為採取經歷後結構主義語言轉向後的懸置:如同Joan Scott指出,不能再輕易將證言當作直接的、透明的當事人經驗證據,而需留意語言的中介過程
    在此我也無法(或拒絕)給出跨性別社群的”真實經驗”,即使多方立場併置也無法有效解決這困境。是的,(1)有些人全面支持、參與由法律倡導團體的議程及行動;(2)有些人全面反對社會運動,認為變性議題是融入正常社會的個人問題;(3)有些人部份支持議程,但認為應有適當審查配套,以避免社會對立;(4)有些人支持法制議程及其附加的社會關注效果,但對主事團體之長久做風未必全然贊同,諸如此類。個人立場也部份來自其所處位置,包括世代、原生家庭、教育程度、職場類型等,以及性別經歷的階段或樣態而差異。
    明顯地,許多社群內部保守意見,皆和因應社會汙名(stigma)所採取生存策略有關(strategy),而來自個人與社群的政治討論自當和當下社會壓力、形成相互循環關係,並非超越真空。然而,僅以法制為唯一目的的行動模式,將政策改變過程所引起的震盪、衝突予以外部化(externalities),由各個性別位置的人相互激烈衝突。白話地說,法制行動僅需聚焦於宣傳(媒體記者會、意思意思的民氣連署、臉書發文集氣)及司法戰場的搭配;其它至於你們外面在吵什麼、對生活造什麼實際影響,跟主事團體全然無關。David Harvey(2000)早已指出非政府組織(NGO)的弔詭:經常無法代表所宣稱受服務者的利益,並且也無法/不用替其建立的政策結果付擔政治責任(accountability;若造成重大爭議事故,是法官、立法人員及行政事務官要承擔下台壓力)。
    於是繼續玩著友善巡迴公關遊戲,而那些支持友善但不太清楚內部爭議的單位成為集體共謀;於是這變成一場佛地魔或國王的新衣,大家彼此心裡稍有困惑但無法說。取消文化或許不只是下架反方立場,也形成表面支持方也交換眼神、心照不宣的假象。其實Iris M. Young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1990)其中兩章就是在談這個;啊我也不知道這些歐陸性別政治哲學的東西為什麼到台灣通通變成「爭取同婚通過」「法律好棒棒」一窩蜂的熱潮過後。
    不僅在內部社群的意見分歧,跨性別問題也經常反映為利益或倫理的衝突,特別在引起順性別女性的不適切、或破壞基於保護女性的積極措施(至於網路男性留言經常出現的"在廁所看到裝女生的死gay我就一拳打死他"等言論,我認為係基於一種騎士精神共同維繫現有秩序,普通男性立場也是有趣位置,暫不深論)。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與23條之間,即個人權利與”社會秩序”之調節。雖然模糊而缺乏法律明確性,但卻是確實的社會現實。其和平均狀態的日常社會狀況有相互循環的動態關係。儘管它需要一種性/性別人類學解釋才能充份說明,但我們能常識性地理解那所指涉為何,特別有關於原生男性與原生女性的衝突,在人際交往、公共空間、親密關係與再生產。儘管倡導者單方面主張來自普通男性對女性的性暴力與跨性別女性無關,但這問題仍然被包括在更大範圍的一般男女的性暴力與不平等社會現實。
    再則,其結果導致了,法律改變仍然需要相應的促進社會改變來配合,但後者通常低利益於組織經費取得。在缺乏社會改變情況下,訴求法律的實際結果通常是得到妥協的修正主義(compromise revisionism),其通常對於跨性別者的權益近用設下某些措施或條件(例如,心理醫師證明,法院經由主觀調查你是否適應所宣稱之性別生活),以維繫一般人想像上的安全感。難以實證證明跨性別女性和公共空間暴力之間的相關性,但也難以取消一般人所設想的未知恐懼。許多人贊同「有條件限制配套的同意」,但仔細深想,難以有任何措施能真正解決目的與手段、以及各方衡量(性別少數方人權、審查"誰是真的跨性別"、隔絕濫用與犯罪)的具體方法。
    結果,儘管部份法律措施改善了,仍然不利於原先已更弱勢的群體,當他們難以獲得心理證明或通過司法審核。其結論又重新導向,是將社會運動目標視作法制改變的達成、(弱勢)實際處境改變,抑或整體性別人際文化的改變,有相應不同的方式,而非儘止於”具體可見措施”。
    看近年本地激烈反對的例子,可能更加直接。隨著2019年伴侶盟進駐跨性別議題,相關訴訟勝利起,於「plurk噗浪」網路社交平台上聚集了最大量且兼具言論品質(而非一般網路留言)的空間。何以會在plurk,其特殊性在於它是台灣同人文化創作活躍社群,特別來自女性、腐女等,其在一般社會與網路空間皆以男性為主導、才形成這樣空間(我認為創作消費社群反倒不一定在很多議題都是"進步"、反而趨於中產階級保守,也和這群體的社經階層及動漫次文化消費意義有關:傾向於只劃出一條安全空間待著即好。這是有趣議題但暫不深究)。儘管不排除已有具組織經驗的人士涉入(如組織者之一"y旅人"),甚至可能組織者中即有本身即屬泛跨性別社群中的反對立場者;但平台上多半素人的生理女性,紛紛將ID加入「TER」表示"我就是",議題踩到她們頭上,而她們「平常在生活中已經飽受父權壓迫才躲來這唯一安全空間,現在連女廁女宿和網路噗浪空間也都不安全了」而引起強烈反彈情緒,並且與主導團體的非正式溝通也經常無效(當然對造也經常說"溝通成本過高"而結束對話)。她們發起「政治意見網路平台連署」兩案皆已通過、製作懶人包圖表等,近來已公開撰文發表反對意見、架設資料網站等。直接看這張圖或許有意思:
    僅管立場反動,但這張圖擊中了認同身份的內在自我矛盾:究竟誰是立法運動要改善的人(畢竟”真正的變性人”通常已外觀良好、完成手術並融入社會)?若社會融入不良,僅憑一張身份證,對它的社會融入或避免衝突有何幫助(或是引起更大衝突)?如何區分未術者、一般男性犯罪者與性變態?騎劫身份範疇的矛盾難以說明,使”改善性少數”的目的手段相互不匹配。「跨性別」成為Spivak稱作的詞語誤用(catachresis),一個實際上並無明確所指的意符、卻引導了"正義"的方向。
    (03/25新增:更直白地說,我的觀點是,當到了法制研擬層次,其實換證等任何議題都已經不再是綁定任何特定身份(如"跨性別有需要"),而關涉是「所有人」(all)的事情了。現實就是,當無條件換證後,「任何人」都能因「任何理由」或沒有理由,都可以近用這制度,這才是制度之所以制度本質,因為實務上制度難以確實審核申請者身份(方法及行政/司法成本問題)。 所以,在政策層次上,我反對整天拿著「跨性別(大傘啦無術有術啦隨便啦)/非二元/雙性人」多元性別"有需要"之類出來神救援的"幫助弱勢者邏輯",因為到了制度層次就是無法審核誰是什麼,就是會和所有人有關。 進一步說,當運動不是要撐起"其它事情"(如男性對女性暴力的社會現實及文化)而通通撇清,而只是以達到法制本身已變成目的本身,我不認同這是社會運動。)
    最後的背景是社會正義與政治正確,同樣有地域文化差異,既幫助、又阻礙了”真實情況”。雖然正義或人權看似普世,即使在同是西方也大不相同:美國來自其建國一歷程和黑人平權運動背景,歐洲來自現代國家建立及納粹經驗反省,英國(從全世界首次2004年《性別承認法》立法到近年JK羅琳爭議)也有其階級懸殊、排外主義等背景。想想動畫《憂國的莫里亞蒂》那個早在一百多年前極懸殊貧富差距、以及因入歐盟被要求立一堆性別法啦難民義務最終退出歐盟)。東亞儒文化圈的台灣,可能難以直接訴諸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模式,而是如同上述普遍運作的社會和諧(tolerate)。不論正義或友善,當跨性別議題的能見度與關注增加時,既提高了公眾討論,同時又遮敝了一般人表述感受的空間。這些問題無法簡單化約為簡單的支持或反對,但在公眾討論或運動過程中,又經常導向簡化為進步/保守的二元對立。

    結語
    本文並未給出什麼是跨性別、醫療、法律與具體措施議程介紹、如何看待廁所戰爭、體育競賽、排除跨性別的激進女性主義(TERF)、JK羅琳爭議等的看法或答案。應該說,我拒絕回應將”跨性別”僅僅視作一個既定的(given)對象,一個尚待拯救的對象,一個受到醫療、社會報導、倡導者與學術研究者相互利益追逐的標的。相反地,本文給出的社會運動經驗及反思,希望作為一個台灣性少少數案例,反映出台灣場域在歷史地緣、國際關係、國內政黨政治、社運部署、經社文狀況等多重交織的背景,是這些因素決定了台灣跨性別運動的呈現方式。這個社運經驗,也呈現了各國任何社會運動經常也存在的,內部的複雜情況或利害關係。本文也希望作為一個台灣案例(Taiwan case),呈現出特定社會的條件與限制,而非儘是”亞洲燈塔”之線性進步的台灣民族主義—同志國族主義(Taiwanness nationalist Homonationalism)。
    進一步地,跟隨Spivak對”善意”(good will)的懸置。不儘主體社群將單一措施視作改善處境的解方,需要被鬆動;一般社會將支持具體措施視作改善性少數處境的直接對應,不僅不一定”有效”,而是視作事件—效果。例如當解決衝突的手段日益往反歧視訴訟靠攏,在衝突仍然存在下,多方皆會以相應方式來”因應”。議程與措施需更複雜化思考,並同時思考非具體措施的文化方面。有時,我們需反思性地意識到自身出於「改善處境」或「拯救別人」的單純慾望(desire),那往往出自於自己本身,卻導向不一定良善的結果、或再製了不對稱再現結構的共謀。
    是的,若你是全面支持法律取徑的跨性別者,你可以直接加入相關組織;若你是全面反對的跨性別者,你仍然可以有所行動去影響政策過程;若你只在乎樂見廣泛的能見度、包融和尊重,你或許靜觀期變;若你不發表任何聲音和社群互動、只默默繼續過更好的私人生活,你可以持續。這些都很好。
    若你是局外的一般人,應當更加理解任何社群、議題的複雜情況,在社會運動媒介化的過程;而非僅是簡單地表態支持/反對的選邊站。並且,持續思緒這群體/議題和你個人生命經驗的關係,那些介於全然接納—全然反感之間的真實感受往往也很複雜、難以描述,但有益於進一步有效對話。若進一步討論這些,或許更有助益,而非僅侷限於討論公民權。跨性別不只是一個身份或對象,同時是我們如何看待別人與自身的性別與慾望關係。這是為什麼我轉向於「看似無關、無效的行動」。情感(affect)、文藝和相互對話或許是所圍繞的關鍵字,也並非是對應於直觀政治主張的行動主義。我設想去想像一個另類取徑,那將是:並非以身份認同政治、公民權邏輯和權利論述、社會運動模式和訴諸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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