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instagram.com/p/CeOSP4-JmyS/?fbclid=IwAR2glrT9LwWazXiKJbqrqPUrHSWFpP05STllTXRhTAkU3pVgmgm0E0lmwxM
【為什麼我不公開我的本名?】 大家應該知道我都用Sunny律師來稱呼我自己,在貼文、限動上我都不直接寫出我的本名。 不過在去年3月時,我其實曾把我的名片發在一篇貼文上,名片上的資訊包含我的全名、事務所地址及電話。 直到去年12月我才決定把這篇文刪除了。 ——·—— ▍為什麼刪除那篇文呢? 去年12月,事務所收到了一封寄給我的
#存證信函,秘書拆信後,巍巍顫顫的拿給我說,這封存證信函是給我的,但內容很奇怪😨 存證信函的內容寫道⬇️⬇️ 「林大律師OO:為何會收到存證信函,您心知肚明。您的所作所為,老天跟我都看在眼裡。等我明年金榜題名,邀您共進美味晚餐(立可帶塗改前為『燭光晚餐』)」 其實我收到第一個想法是應該只是在開玩笑吧!因為我去年12月底發了一篇關於存證信函的法律圖文,可能是因為這樣才寄了這封。 不過後來仔細想想確實有點毛骨悚然。
1️⃣存證信函向來都是用來警告別人居多,更何況他的第一段文字,確實有點這個意味。
2️⃣他想邀請我「共進晚餐」,恐怕隱含追求意味。
3️⃣我對他一無所知,但他卻對我每天都要去的工作地點瞭若指掌。 那幾天上下班都讓人覺得有點毛毛的~
不管是家人、朋友、同事都建議我該小心一點,於是我也把帳號上的個人資訊都移除了。 不過其實加個幾個關鍵字,要搜尋到我的本名真的太容易了,只要有本名,事務所地址在法務部網站上都是完全公開透明的。 也讓我覺得這整件事真的防不勝防😢 ——·—— 過了兩個星期,有一個粉絲回我限時動態,並附了一句話:「您有收到存證信函嗎?其實那是我寄的」 他說他看完我的圖文後,覺得心血來潮就寄了這封給我,甚至還滿心期待我拿來發限時動態。 我很嚴肅的告訴他,他寄到我的事務所這樣的內容,造成我工作上很大困擾。
他看完我的訊息,也打了很長的訊息,很誠心地跟我道歉,表示不知道會對我造成這麼大的困擾。 我看完他的訊息,我相信他是真的感到抱歉,只是他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於對方並不妥當合宜。 ——·—— ▍跟騷法與情感教育 因為明天就要實行
#跟騷法 了,也讓我突然想起這個經驗。 類似的經驗尤其是女性真的很難不體驗過,但我們的教育中卻從來不強調「
#情感教育」,也讓很多人不知道怎麼去追求別人、不知道如何接受被拒絕。 社會中最欠缺情感教育的對象往往是男性。 因為從小傳統價值觀男性往往被認為應該壓抑自己的情緒,像是男孩子不可以哭、分享情緒是一件很「娘」的事…
所以在未來遇到情感問題時,也比較容易無法理解對方的感受,而以不合適的行為造成對方的傷害。 這也是我一直認為女性主義在意的不只是女性,也能同時讓男性自由。 我是一個律師,但我從來沒有天真地覺得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很多東西直到事情發生了才去書面告誡、聲請保護令,往往對於受害人來說都已經太慢了。 法律是救急、及時處理的方式,跟騷法絕對是很大的一步前進,但我們不能忘記在結構背後的… 根本的解決方法其實是「教育」!
也是我們應該繼續努力的方向!
++++++上面律師的文章,下面自己的廢文++++++
零:前言的前言
寫在最前面,下面的落落長的廢文的鋪陳,最終要表達的是:「教育,遠比一切都重要」。
一、前言
前三天吃飯時間滑滑IG,看到律師這篇文的標題,本來以為只會看到感受不好的經驗描述,但沒想到帶到剛要實行的《跟騷法》;進而轉成以為律師要開始提示一些關於跟騷法的構成要件的案例分享或說明,但沒想到(又是一個沒想到)談論內容竟然聚焦在「教育」,真的好訝異。
之所以這麼訝異,除了S律師內文也有提到的「沒有天真地以為法律可以解決一切」,「法律很難真正解決問題」,還因為覺得:
絕大多數的人,都是基於「面子」、「發洩情緒」和「自利」,拿起「法律」這個工具,很少人真正體認到:拿起「法律」要解決的那個問題,真正可以被解決,靠得還是「教育」。
而沒有所謂純粹中性,並不是單純地只是想要主張自己權利而已。
像是今天遇到交通違規剛好影響到自己,自己行車安全被影響,檢舉。
像是今天對方講的話不合己意,自己的感受和名譽受到影響,告上法院。
像是今天商店或公司哪句話哪個態度不合己意,趕緊找找看有沒有能檢舉逃漏稅或違反其他法令(勞工法、職安法)的細節,檢舉。
BLABLABLA…
上述隨便打的幾段話,有知識、有想法、有社會經驗的人,也可以挑出很多毛病來反駁:
所以在中間這邊,又再重複強調一次。只是想說,主張權利是一回事,主張權利沒有錯,但很多人都只是基於「自己」「面子、情緒、自利益考量」在使用「法律」
二、「今天遇到交通違規剛好影響到自己,自己行車安全被影響,檢舉。」
今天遇到交通違規,要檢舉沒問題了,但多少人是在「情緒之下、面子之中、自利考量」決定要檢舉,結果就忽略了,這個問題和事件,可以衍生討論的問題,是很多很多的,包括
(一)行車糾紛百百種,行車糾紛大多是雙方互有過失:
檢舉別人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自己行車上也有哪些瑕疵可以修正?
PS:舉例來說,今天如果因為左前方的車沒有打方向燈,就直接切入自己的行進車道,害自己急剎差點發生追尾事故,那自己有沒有想過,自己除了和前車的行車安全距離有保持之外,和左右前方車輛是否也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然很容易躲到別人的死角喔)
(二)檢舉別人的交通違規,究竟會成立or有那個必要性嗎?
1.「究竟會成立嗎?」談的是:
檢舉人自己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稍微確定一下「法律構成要件是否合理吧」,而不是「胡亂檢舉」,不要那一句「執法人員工作就是這個,領我們納稅義務人的錢,就要去查,成不成立,本來就是你們的事」
結果,在民眾越來越重視自己權利的現在,可以主張權利當然很好,但胡亂主張,真的只是徒增公家機關人員or執法人員的過勞而已。
大家常吐槽政府胡亂花錢,但政府偏偏不會花大錢在人員上,一堆機關的員額都固定(這本來是為了管制,畢竟公帑來自人民的納稅錢),但業務量節節高升的近年,也不見員額立即性的調整和反應(還是根本就是虛應故事地增加那一點點,對於減少現職人員的過勞,一點幫助都沒有),究竟怎樣的業務量,該配給多少員額,才可以避免人員過勞,也沒有人設計出一套標準來衡量。
但過勞又是事實,是內部人和知情的人顯而易見的現象,所以呢?
至少希望檢舉人可以不要「濫檢舉or濫訴」。
2.「有那個必要性嗎?」要談的則是:
這點或許可以稍微提一下大家討論的「檢舉磨人」現象,大家都會因為「別人犯到自己」「而這個行為同時又符合檢舉要件」而去檢舉他人,但往往在自己做了一樣的事,被檢舉之後,也還是會抱怨「天底下怎麼會有那麼無聊的人,會檢舉自己」(很多人也不會這樣想,反而會自我檢討,摸摸鼻子把罰單繳了,並改正自己的行為)
(不多打上面的那個(),有些人又會聚焦在其他地方,來提出反證,表示你說的話是錯的了,這點真的有點尷尬,不認識的人要說什麼,也不用特別回(反正自己又不是公眾人物),但認識的人,還要顧及對方的情緒,好好理性討論一番。只是要解釋清楚,又覺得很累:總之,簡單幾句話,只想說,自己的廢文重點,從來就不是討論純粹的對與錯啊)
然而,「檢舉魔人」,如果檢舉到的對象,是「平常自己就很討厭的人」,這時候,這種情況,又有多少人會覺得「那平常好討厭的檢舉磨人」,還很討厭呢? (有例外,我知道,只是文字描述上,放一個對比)
回到「檢舉有那個必要性嗎?」
個人覺得(所以看看就好嚕,有很強烈的故事可以當反證,也歡迎給我的腦袋補充一點資訊),「真的有必要,再檢舉吧」,
以「違停」當作舉例,如果今天違停的地方是在一個又大又直、甚至夜晚燈光也良好的地方,基本上視野良好,沒有死角,其他行車人,基本上只要不超速、保持安全距離,預留多點時間和空間給自己,並且保持自己的行車專注和精神,都可以遠遠發現違停,那這種違停,實在不能和「和上述條件完全相反的違停」列為「等價」,但「違停」也是事實,要檢舉,不檢舉,都是可以。但畢竟每個人時間有限,加上執法人員體力有限(也常常有更多更急迫的事情要處理),所以要檢舉,可以挑些真的太誇張的情況去檢舉,畢竟如果違停成「在視野死角、又燈光昏暗、轉彎處…等」,除了導致其他用路人發生意外的機率大增之外,一旦發生意外,損害的影響,也會更大。(直線和轉彎處,發生意外的反應時間和空間,真的差太多了)
三、「今天對方講的話不合己意,自己的感受和名譽受到影響,告上法院。」
跟二、一樣,大多(我也想不出例外)基於「面子、情緒和自利考量」在主張法律,一樣會忽略的衍生問題,跟二、也差不多,就是「究竟要告對方的法律是否能成立?」「有那個必要性嗎?」「自己有沒有能夠改善的地方?」
關於這一點,近期睡前針對打假球新聞打了一篇廢文,同學的回饋倒是提醒了自己一件事,就是「每個人都有本位主義」,也就是「用自己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看待事物的,會有盲點」
那篇廢文,起因於一些球迷因為球員打不好,就表示球員打假球,職棒聯盟和球團因此對「為打假球言論的球迷,提出妨害名譽之訴」(看新聞稿是說,誹謗和公然侮辱都有提告)
在那篇廢文之中,自己大致也是基於上述三點在闡述觀點,「究竟要告對方的法律是否能成立?」「有那個必要性嗎?」「自己有沒有能夠改善的地方?」。但沒想到打完之後,看到同學的回顧,才發現自己的本位主義產生了其他問題點:
(一) 同學的回饋表示,聯盟提告球迷妨害名譽,不在於最終是否罪名能否成立,是否能夠獲得賠償,而是提告本身可以作為球迷撫平傷口的方式。
這些回饋意見也代表著同學是「不管」「究竟要告對方的法律是否能成立」(不過應該是會成立,畢竟叫囂的球迷應該沒有基於一定的消息查證,並確信其為真實);「提告有那個必要性」,同學是覺得有必要,因為對撫平傷口有助益;「自己有沒有能夠改善的地方?」這一點,則是「在這個事件、他關注的重點中,並不是重點」
看到回饋意見當下,還沒有特別感覺,隔天睡飽精神好,才意識到「本位主義」的差別:
「自己是完全不在意支持球員有沒有被說打假球的」,所以「聯盟或球團的提告,對自己而言,當然也不會有同學回饋的那些心理上的正面效果」,「自己完全是偏向」「主張罪名或法律要用哪個?哪個比較可以成立」,以及「覺得沒有處理到妨害名譽的必要性,畢竟還有舉證更多的問題要處理,司法單位又多一個案件要弄;反而社維法處理現場大吵大鬧的球迷,可能還簡單的多,因為證據就擺在眼前了。」
上一句,也是覺得自己最奇特的地方,聯盟如果用該球迷擾亂秩序,永久禁止該名球迷進場,覺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其干擾到太多人的觀賽利益;但新聞稿卻是直接就以「該名球迷胡亂說話」,作為永久不得進場的理由,換句話說,就是直接認定球迷妨害名譽並且確定了……這點就「支持自己人的角度(可能就是心理學的範疇了吧)」,很合理沒錯,但就法律角度來看,真的很奇特,
「法律上」並「不是」「我講你壞話,我就妨害你的名譽」,而是「要處理有沒有查證消息」等等要件(也不會「調查到底有沒有打假球」),但聯盟提告的新聞稿,直接認定說打假球的球迷是惡質,就這些點來看,就是「你講你壞話,你就妨害我的名譽」
但聯盟也是請律師處理事件,所以也不可能不知道這些事,而仍繼續這樣對外發言,可能就是同學說的那樣吧,就只是以營利事業的角度在做事而已
四、「今天商店或公司哪句話哪個態度不合己意,趕緊找找看有沒有能檢舉逃漏稅或違反其他法令(勞工法、職安法)的細節,檢舉。」
這點要討論的點也是那三點,不然純粹只基於「面子、情緒、自我利益」,那真的會給其他人帶來不少困擾。
五、自己廢文的核心思想之下:
會覺得如果「自然人VS自然人」,考慮那三點再去吉人,比較恰當;但如果今天是「自然人告資源權力都大很多的公司、團體、國家」,基本上,如果有問題產生,通常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也相當地大(利益當然是回饋到眾多自然人身上)。
這時候,應該無論如何都要告對方,畢竟一開始就處於不對比的關係,能夠利用的資源差很多,所以「法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這點就不用再特別考慮了,因為資源大的對方多的是律師團隊,會設法讓你的主張無法成立,所以直接提出告訴,讓更多人幫助你讓要件成立吧。
至於「提告是否有必要性?」因為「涉及龐大公共利益」,所以當然有其必要性;
而「自己有沒有能夠改善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也不用考慮了,前面會考慮「自己有沒有能夠改善的地方」,是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or擴大」(像是行駛到路上遇到違停),但在「職安法or勞動法」的案例中,「自然人」通常「無論如何都無法」「藉由改善自己的部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
六、法律大部分都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本」:
還是老生常談,靠的是「教育」(也就是文章一開始放的Sunny律師的文章提及的觀念)。
但大部分的人,卻因為種種原因(忙於工作、忙於生活),而在發生事情後,「過於強調」「用法律解決」,而忘了真正要解決人們所面對的任何問題,靠的還是「從小到底接觸的一切」,「教育&環境」真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