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在2016年推出的第二份員工認股權計畫,
全文見此。
看到這幾個關鍵字,我們便可推斷:2016年的員工認股權計畫,其撰寫方式確實請教過懂得員工認股權相關實務以及美國稅法的專家。
我們先跳過計畫辦法第二條的定義內容,接著來看2016年員工認股權計畫的實體規定。2016年認股權計畫下,最大可發行的股份數為49,370,000股,可以全部用來做為ISO的發行與轉換。發行的來源,必須是公司的授權但尚未發行之股份(Section 3)。如果已發出去的認股權因故未能既得、或既得以後因故未行使而放棄,剩餘的額度仍然可以再用於發行新的認股權(Section 3.1)。ISO發行額度之上限,不得超過本計畫下之最大額度,加上依據稅法相關規定,可以在本計畫下重新發行的認股權數額(Section 3.2)。
2016年認股權計畫,由董事會負責管理,董事會得授權一至數名經理人發行認股權給員工、董事或顧問(Section 4.1)。執行長或營運長有下列權限:(1)決定何謂「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並確保公平市價的設定,能夠以一致的方式適用於所有參加員工;(2)選擇可以參加計畫的員工、董事、顧問;(3)決定每一位參加人能夠拿到的認股權數量;(4)核定認股權計畫的所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至少應該包括個別員工與Gogoro簽署的「員工認股權契約」(非公開資訊);(4) 可以修改已經發出去的員工認股權獎勵條款,但此種修改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的相關規範,例如前文已經介紹過的 Section 409A、Section 422、Section 424;(5) 也可以核定任何的新增條款(Addenda)、並負責相關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Section 4.2 (a) – (f))
ISO只可以發給美籍的全職員工;如果是NQSO,可以發給美籍的員工、董事、顧問。2016年認股權計畫還可以直接發行無限制權利新股(Unrestricted Stock)給員工、董事、顧問。個別美籍員工簽署的認股權協議,必須明確註明其取得的認股權種類,究竟是ISO還是NQSO。(Sections 5.1 & 5.2)
2016年認股權計畫的有效期間是董事會通過後三年。(Section 6)
2016年認股權計畫下,個別參與員工必須簽署認股權協議,認股權的行使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如果認股權持有人是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認股權的行使有效期限則不得超過五年。(Section 7.1)前文已經寫過,這是ISO在美國稅法上成立的要件之一。
認購價格部份,給美籍員工的ISO或NQSO,其行使價格都是「公平市價」;ISO如果授予對象是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則其行使價格必須是「公平市價」的110%;如果是台灣員工,行使價格則為0.0001美元。(Section 7.2 (a))
然後我們再來看看關鍵的「既得期程」問題。
和2013年認股權計畫一樣,2016年認股權計畫也沒有寫出具體的「既得期程」,每一個員工拿到的認股權究竟需要多少時間才可以「既得」,要以個別員工簽署的認股權為準。
然而,我們有理由推斷:依據2016年認股權計畫授予的認股權,認股權契約都有約定具體的既得期程,而且與矽谷新創公司常見的既得期程沒有重大差異。因為到了這個時候,Gogoro要到美國徵才,自然就必須拿出可以和其他矽谷新創公司可以相提並論的待遇。因此,參加了2016年認股權計畫的Gogoro美籍員工,拿到的認股權大概都是以四年為既得期程的(第一年既得25%、之後36個月每個月等比例既得,或者之後每一年既得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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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如果2016年認股權計畫所授予的員工認股權都有明確的既得期程,而且既得期程與矽谷新創公司的普遍作法大致相同,為什麼還有「無法拿到股份」的資深員工?這個問題的關鍵,藏在2016年認股權計畫辦法的第二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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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觀眾,這就是「契訶夫的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