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獎活動辦法要制定清楚,以免受罰!

抽獎活動辦法要制定清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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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辦理抽獎、贈品活動,小心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文章中提到,舉辦抽獎活動時,要注意獎品的價值上限。然而,除此之外,制定一份淺顯易懂、清楚的活動辦法,避免事後與參加抽獎者之間發生爭議、避免遭主管機關裁罰,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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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抽獎活動辦法招致主管機關裁罰的案例:

日前有淨水器業者和餐飲店家共同舉辦「填問卷送彩券」的活動。活動辦法載明:活動獎品淨水器市價28,800元,中獎者可以用一成體驗價優惠取得淨水器。事後遭民眾檢舉,認為摸彩活動有高估商品價格誘騙中獎,或以摸彩活動型商品推銷之實。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業者藉由摸彩活動和通知中獎的方式,招徠無預期交易心理的民眾,讓參與的民眾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參加促銷活動,使民眾處於交易資訊不對等的地位,業者有不當銷售淨水器之情形,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認定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進而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裁罰十萬元。

淨水器業者不服公平會的裁處,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110年度訴字第1498號判決)後,法院認為:

  1. 業者的摸彩活動海報已經在正面、明顯可見的位置,以放大、粗黑字體記載「中獎者須以一成體驗價2,880元優惠取得」的字樣,提醒民眾注意,而且該等文字表述,沒有令人難以理解活動內容的情形,已經足以使具有一般事理辨識能力的大眾,認知到必須額外支付代價才能取得摸彩獎項,因此,沒有事證證明業者有欺瞞或隱匿重要資訊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2. 再者,業者已經於活動辦法中載明領獎辦法。從填寫抽獎資料到收受中獎通知,甚至一直到民眾親自付款領取或由業者派員到府安裝,中獎民眾對於願否支付代價取得淨水器,顯然有充分思考、決定的餘裕,中獎與是否願意花錢安裝,並無必然關係。因此,業者也沒有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因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將公平會所做的原處分予以撤銷。由這個案例可知,抽獎的活動辦法得仔細寫清楚才行,否則輕則與參加者產生糾紛,一個不小心還會被主管機關裁罰,遭來無妄之災。

抽獎的活動辦法應該怎麼寫比較好呢?要注意哪些呢?

  1. 抽獎資格: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取得抽獎資格」,比如要在臉書粉絲專頁按讚、公開分享活動貼文、依照指定格式留言、Tag其他朋友、登錄發票、回寄抽獎券等。
    另外,可進一步考量是否進階限制抽獎資格,例如僅限使用本人以一組Facebook帳號參加。
    此處的重點在於「要容易判定」,以免將來主辦單位耗費太多時間判斷中獎者有無抽獎資格。
  2. 如何抽獎:
    像是在律師見證、錄影存證之情況下,以電腦隨機抽獎,或者從抽獎箱中抽取抽獎券等。又假設是週週抽獎的活動,當週沒有中獎的抽獎券,是否可以繼續參加下一週的抽獎活動?是否抽取備選名單?這些都建議在抽獎活動辦法中載明。
  3. 何時、如何領獎?
    宜事先告知何時抽獎、何時公布中獎名單,並如期公布,以維持活動的公信力。
    另外,「是否須在一定期限內領獎,逾期未領獎視同放棄中獎資格」、「是否得親領獎項,或由主辦方郵寄獎項(中獎者是否得自付郵資)」,「獎項若超過一定金額,中獎者須事先繳納機會中獎稅金才可取得獎項」等事項都建議一併於活動辦法中說明清楚。

最後,記得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如果參加者必須提供個人資料才能參與抽獎活動,或者中獎者須提供個人資料以領獎,此時因為涉及個人資料的的蒐集、處理和利用,務必事先徵得參加者的同意。
如果中獎者無法提供完整資訊,便無法領獎,也應該事前載明於活動辦法內告知「無法提供完整資訊者,將視同放棄領獎資格」。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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