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1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住院醫師與保全人員的薪水這樣算!

全台大約有10萬名保全人員在社區、商辦大樓、銀行⋯⋯每天和我們擦身而過,但你知道嗎,他們的薪水怎麼算?
XX台中總醫院招募住院醫師月薪只有37315元,與一般聽到醫師月薪總有個2、30萬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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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246 號函

二、查經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保全業保全人員屬之),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其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等事項,於所核備之限度內,允得不受該法第 30 條、第 32 條等規定之限制。又,經核備之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等事項,屬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亦得於不違反核備內容之前提下,約定勞工出勤時數。
三、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殆與勞工實際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相符。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 240 小時,其書面契約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勞工實際之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240 小時,其當月工資仍應以 240 小時核計
四、實務上,如經檢視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240 小時者,勞雇雙方得就每月工作總時數(含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於不超過 240 小時之限度內,重行約定工作時間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依核備後每月正常工作時間計給工資。至於勞工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另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工資議定 1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條文係指:
  •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 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最低報酬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工資議定 2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
  •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基本工資加上(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為其基準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

要  旨:
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算公式自 105 年1 月 1 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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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782 號公告

一、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940 號函

主 旨: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住院醫師,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 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7 月31 日衛部醫字第 1081669438B 號函辦理。
二、查「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業經本部 108 年 8 月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 080130782 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並自同年 9 月 1 日生效。
又經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之工作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工資額除以【240 小時 +(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小時)】推算。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旨揭工作者之正常工作時間除分有輪班制及非輪班制外,並另以 4 週作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計算區間,爰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當月全為輪班制,約定且經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34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20 小時推算
1.依4 週 234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 254 小時【計算式:(234 小時÷4 週×52 週+13 小時)÷12 個月≒ 254.583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 254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20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20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二)如當月全為非輪班制,約定且核備之每 4 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283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以月薪除以 373 小時推算
1.依4 週 283 小時可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307 小時【計算式:(283 小時÷4 週×52 週+10 小時)÷12 個月≒307.417 小時】。
2.則其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依【240 小時+(307 小時-174 小時)】之算式推算,為 373 小時。
3.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73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三)如有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則採比例方式計算,茲舉例說明:7 月當月,分有 14 日輪班制、17 日非輪班制者。
1.依前開計算方式,推估平均每月正常工時下應計給工資之時數為 349 小時【計算式:(14/31×320 小時)+(17/31×373 小時)≒349.065 小時】。
2.嗣再以各該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除以 349 小時,推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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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住院醫師與保全人員,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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