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間—人權影展巡迴放映計畫〉—後感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人權影展的開幕式播放了三部紀錄片,分別是《告別死刑—蒙古國廢死踏查》、《當我們冤在一起》,以及《砍掉不重練-伊利諾州廢死經驗》。而這分別讓我們去看到的是冤案、死囚以及國家的死刑。
談到死刑歷來我都認為我們該問的問題究竟是:死刑是否應該廢除?或者,死刑是否應該設立?不同的問題所預設的是死刑的存在是不證自明的,又或者是待證的一個制度。在死刑這個議題上所討論的就是「國家」、「權力」、「生命權」,但作為人民的我們多關心自己的生命?
我國的法律現況十分仰賴輿論,輿論又來自於媒體。從酒駕的民粹式修法在夜少爺事件後持續加重到今日已經逾越法秩序本身的一致性就可見得,同樣的在台南殺警案後國會沒過多久就通過逕行射擊條款,賦予警察比原先已經很大的權限,更大的權限。相對的,媒體焦點則不在新北市的警察濫權逮捕毆打事件上。我們傾向於相信國家,相信國家不會犯錯,希望國家為我們做更多決定。但當我們把自己的決定權力—自由交付予他人—國家,那麼我們是否堪稱為完整的主體?
一個主體所指的是有完全自由且擔負自由而來的責任者。戒嚴時期國家以緊急狀態之名收攏所有權力,將相對於國家的人民—社會,擠壓到幾無呼吸的空間,但順應國際局勢的發展而來的經濟起飛,諸多人將此二者不當地連結於一塊。沒法,這就像你打一頭豬再給他飼料吃,他也會覺得被打還有東西吃,所以被打就是好的一般。但在相較於其他國家的民主轉型來自於革命,我國則是寧靜式地民主轉型,我國人民並沒有承擔民主的代價,卻享有民主帶來的好處。所以我們不曉得這些能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空間有多珍貴,卻常見於懷念威權時期的美好。這美好不是幻想,是真的,有人代為做決定,自身不用擔負責任,真的輕鬆多了。但這是現代我們所說的「人」嗎?
這同樣也關聯到於轉型正義的不完善,我們無法去釐清國家罪惡的責任,從大到小、從上到下,整個島嶼的價值是混亂不清的。而死刑相較於謀殺,同樣的是對於生命的剝奪,不同的是前者是國家高權的干預。從人民對於死刑的支持也可見得,大多數人仍然期冀於國家的介入。但,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國家?什麼樣的社會?
在電影主辦單位的說明中有提到以電影為軟性素材以推廣相關的議題討論,這確實是重要的。但我們也必須要注意到的是,電影也是媒體—media—媒介的一種,而媒介的形式將會決定實質內容是如何、意義是如何。我們必須要在了解相關事件後,去了解事件相關,無論是新聞、電影,甚至是紀錄片,都同樣是在觀點下被取擷呈現於觀者眼前的事件。若說我們反對從新聞標題採取立場,我們也必須要審慎於觀看即便是紀錄片後就採取立場。更進一步說,我們應該要戒慎於採取立場。採取立場之前,我們必須搜集資訊、了解,更好地是去討論、思考,至少在我們提出我們的結論時我們的內心是確實的,而不是單薄的。
退一步來說,從電影—紀錄片的形式來揭示這些事件我認為是有良善影響的。他們有臉龐、有聲音、有動作、有表情,不單止文字線性排列、描繪出一個故事,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在鏡頭前被拍攝下聲音與舉止。就像我們看見228事件時,若單從歷史文獻中我們看到我們不會有特別大的悸動,但就如同我前往景美人權園區看到石碑上的名字時所受到的震撼,這傳達給我的訊息是這些被銘刻下的姓名符號,所指涉的是曾經存在過的人。就如同電影告訴我們的,這些人都活生生地經歷這些事件。
在電影中我們見到許多冤獄者說話,這讓我感受到的是他們曾經的失語—在司法體制上被貶低為即將被處決的其中一組數字,到在鏡頭前重新獲得身而為人才具有的獨特能力—言說。在這些冤獄者中我們更可見得有極大的身分歧異性,黑人遠大過於白人、男人遠大過於女人。這些身分上的差異也形成了制度在實踐中所產生的不公正。電影《鄰家男孩殺人事件》正正呈現了種族之間所形成在社會上的不正義現實。
而我們也能在許多冤獄者中看到他們以宗教(基督教為主)作為依託,我們無法苛責他們以宗教作為對自己人生莫名遭遇的意義詮釋方法,更難以去責問當他們受到不公待遇時上帝何在。因為我們無法想像是否無神論者在面臨這種突來的厄運時,能否能秉有自己的堅持?
作者張娟芬近期寫作的新書《流氓王信福》是在其寫下關於蘇建和、鄭性澤冤案後的另一起冤案,從其中我們看見「流氓」是如何被創造而出,就如同寇延丁在中國被關押時所寫出的《敵人是怎麼煉成的》一書。流氓,是國家所造;敵人,也是國家所定。在這些概念表面我們看到的是令人恐懼的形象,但在這些概念的背後我們看到的是國家的權力壟斷。但多少人看到的只有表面?
當我們在談冤案時,經常談到無罪推定原則,其實,無罪推定根柢而言是反法律的。法律的設立必然是建立在「性惡」的前提上,我們假設人會犯錯,進而我們設立規範來禁制(至少在實證法層面上是如此),因而,如何在假設人犯錯的前提上,在假設人沒有犯錯呢?這根本是矛盾的。因此對於執法者來說,這根本與法律整體設立有所扞格的「原則」,成為難以實踐的具文,反而以有罪的假定來審視站在被告席上的個人更為容易些。並不是:你沒犯錯怎麼會站在這裡?而是:「法律」本身就假設人會犯錯,那你要怎麼要我在「執」「法」的過程中在當你是無錯的?
我不會說這些問題沒有解答,肯定有。說沒有解答實在虛無,但如何達致解答,是需要不斷不斷地思考。就像我在一票的囚犯裡頭找出了無辜者,這種概率同樣也適用在被找出的無辜者是否也有真實罪犯的存在一般。這固然挑釁,但這是在論理一致上不得不被正視的問題。尤其,我不認為在司法上我們要去尋找「真實」,因為除了在場見聞者之外,沒有人能認知到「真實」。更進一步來說,就如同插在水裡的筷子裡被折射彎曲一般,難道從經驗獲取的資料(眼見)就是真實了嗎?因此,在司法上重要的是「證據」,我們能從證據看到什麼、推論出什麼,是否已經達到我們能確信於事情是如同犯罪事實欄上所記載的那樣,是否合理?是否沒有矛盾?沒有瑕疵?
若不知道,那我們憑什麼動用整個國家權力(相當於所有人民的意志)施加懲罰於其中一個人身上?
不憑什麼。就因沒有人知道。沒有人想去知道。而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picture credit:(依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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