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 男女朋友分手後,可以把送出去的禮物要回來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相信很多人都有聽聞過,有男女朋友在交往的時候,可能約會大餐、出國不手軟,但是分手以後直接鬧翻,甚至還想把送出去的東西全部要回來。
就過往的案例中,就曾經看過交往中感情好的時候送房子、送車子或是昂貴的珠寶,或是可能已經有要結婚的打算,把阿嬤的祖傳戒指都送給對方了,也可能已經有共同購買一些生活物品等等。
這個時候如果有人因為分手後,擅自把對方買的物品(例如:空氣清淨機、掃地機器人、垃圾桶)直接搬走,那這樣很有可能不但有民事的賠償問題,還有可能會有刑事竊盜或侵占等問題,所以大家還是必須要小心!

禮物送出去可以反悔嗎?

什麼是贈送?什麼是借款?

  • 基本上,如果是贈與必須是雙方有說好這個東西是送給你的不用還[1]。
  • 如果是借款,就是雙方有約定好這筆錢是要歸還的,也在這邊提醒大家,即使是男女朋友,如果有借貸關係的話,最好還是留下借據或對話紀錄,以免真的要請求對方還錢的時候,對方卻不認帳。

不只是男女朋友,只要是送出去的東西都有一樣的問題,那就是送的當下歡歡喜喜,可以因為事後吵架就把送出去的東西要回來嗎?

記得送出去的東西原則上不能再要回來了,除非有以下四種情況:

  • 只要東西還沒有送出去之前,可以反悔不送[2]。
  • 如果送東西之前有約定要做到什麼事情,但是事後沒有履行(例如:弟弟智能不足,爸媽贈與1,000萬元,但是要求你要照顧弟弟,如果你事後沒有這麼做的話,爸媽就可以撤銷這筆贈與)[3]。
  •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特定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是受贈人有義務要扶養贈與人,但是卻不履行扶養義務。
  • 受贈人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

分手後擅自把同居時對方購買的物品搬走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

如果東西是對方買的,例如前面說的空氣清淨機、掃地機器人、垃圾桶等等,如果在分手的時候,建議把雙方的各自物品進行點交,並進行確認,不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東西搬走,不然就有可能會有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分手後可以索討分手費嗎?

這個部分,如果對方為了索取分手費,進行言語恐嚇或是暴力威脅,就有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看完上面介紹,大家有沒有覺得可以和平分手是多麼不容易啊,就筆者這幾年的執業經驗,因為感情問題產生的糾紛,或是分手後所衍生的法律糾紛實在非常常見,所以如果大家真的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也建議一定要謹慎處理,以免分手傷心還要被捲入法律糾紛。

[1]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2] 民法第408條規定。
[3] 民法第4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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