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介紹完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後,而在物權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外,就是「他項權利」了,其中以性質作區分,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四種,而擔保物權則有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三種。本話將從「用益物權」中最常在實務上運用的「地上權」開始介紹,後面再依序去介紹其他他項權利的法律知識。
壹、普通地上權
一、定義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顧名思義,所謂的「用益物權」,就是對於物的「使用權」。而地上權也就是「使用他人土地之權」,所以前提要件是,地上權人對於土地並不會有所有權(否則就是所有權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