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決定書是財政部對一個營業人提起的訴願案件做出的最終裁決。訴願人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網路商店和消費者之間的金流服務,也就是代收代付信用卡款項。訴願人不服中區國稅局對其94年度的銷售額和營業稅額做出的補徵和罰鍰處分,認為其收入只有手續費,不應該被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財政部在審理訴願時,參考了訴願人提供的部分合約書、存摺、撥款明細表等資料,以及向金融機構和受款人調查的結果,認定訴願人有部分收入是屬於代收代付款項性質,不應計入銷售額,因此將原先補徵的營業稅額和罰鍰額都做了相應的減少。但是,對於訴願人無法證明屬於金流服務的收入部分,仍然維持原處分機關的核定數字,並認為訴願人有漏開統一發票和漏報銷售額的過失,應該依法補繳稅款和罰鍰。
財政部最後決定駁回訴願人的訴願,並依法確定其94年度的銷售額、營業稅額和罰鍰額。這份決定書是根據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