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樓社區的停車管理辦法規定,住戶每季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1000元與清潔費1000元,如未繳納或拒絕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將該停車位上的車輛予以上鎖,直到住戶結清積欠的車位管理費和清潔費為止,該規定是否合法?
說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的管理使用得以規約約定,但仍然不得違背其他法律所明文規定的事項。例如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禁止和強制規定無效,以及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同意,以積欠管理費和清潔費為由,對住戶車位的車輛鎖車,妨礙住戶使用車輛,有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嫌疑,因此案例中的停車辦法規定,屬於違反民法第71條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此項規定應屬無效。
提醒!
如有規約以及社區管理費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免因不諳法律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