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商混合大樓,可以藉住戶決議禁止大樓商用只能純住宅用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某社區大樓共11樓,1至2樓使用執照記載可作為事務所或是其它商用用途,其他樓層使用執照記載僅可供住家用。但建商銷售大樓時購屋者強調此為純住宅,不會有商用,購屋者見到建商強調是純住宅後覺得符合自身需求,於是購買房屋,建商並於買賣契約中記載,1、2樓的購屋者只能做住宅使用不可以作為商用。但建商後續並未變更1、2樓使用執照,出售1、2樓給其他購屋者後,其他購屋者將1、2樓出租給第三人作為補習班使用,而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阻擋,管理委員會並做成住戶決議增訂規約,本社區大樓應以純住宅作為用途,不得以非住宅(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商用用途)之用途使用,此住戶決議和增訂之住戶規約是否合法呢?
說明:
參考法院見解,案例中的重點為,1、2樓的購屋者,於向建商購買房屋時,是否知道建商有與大樓已購戶約定此大樓1、2樓只能做住宅使用,如於買賣契約中有此約定,縱使使用執照中記載1、2樓可做為商業使用,購屋者仍受約定拘束,不可以將1、2樓出租給商用,而住戶決議和新增規約,也只是將建商與購屋者間的買賣契約具體明文於規約之中,並無違法。
提醒!
大樓的購買和承租,請留意買賣契約和規約約定,以免於購買或承租後才發現問題,而大樓管委會與建商交接時,也請留意當初買賣合約之記載和點交事項,建議有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相關法條:
民法第799-1條第4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實務見解:
「㈠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憲法15條、第2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是人民之財產權於一定之情形下仍得以法律限制之。又按「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98年1月23日增訂之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亦規定甚明;該條立法理由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各區分所有人因各專有該建築物之一部或共同居住其內,已形成一共同團體。而規約乃係由區分所有人團體運作所生,旨在規範區分所有人相互間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管理、使用等事項,以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為目的,故區分所有人及其繼受人就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依團體法法理,無論知悉或同意與否,均應受其拘束,方足以維持區分所有人間所形成團體秩序之安定。至區分所有人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其繼承人固應承受,但因非由團體運作所生,基於交易安全之保護,特定繼受人僅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其拘束,爰增訂第四項。又所謂繼受人包括概括繼受與因法律行為而受讓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區分所有人依法令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乃屬當然,無待明文,均併予指明」,故為增進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等公共利益,以規約或約定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權利,尚非法所不許。另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所為如有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縱然形式上係行使其專有部分所有權權能範圍內之行為,亦不容許。而其所為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始足於認為違反共同利益,應就行為本身之必要性、行為人所受利益以及給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受不利益之態樣、程度等各種情事加以比較衡量而予認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查聯智公司與吳至知等11人就系爭大廈有純住宅使用之約定,已如前述,雖聯智公司並未依其承諾將系爭房屋用途由一般事務所變更登記為住宅使用,而於99年7月5日將系爭房屋信託登記予訴外人葉陳綉霞,再於99年8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165-167頁),然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與聯智公司有前開房屋僅供住宅使用之約定,仍受讓系爭房屋,依前揭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被上訴人自應同受上開約定之拘束。被上訴人卻於104年5月間將系爭房屋出租予吳昇靜開設補習班,顯已違反前開約定,並有違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管委會主任委員先後於104年7月15日、104年8月9日,召集第7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7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如附表編號1、2所示內容,及增訂住戶規約第16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以純住宅為本大廈使用用途,不得自行、出租或使他人以非住宅之用途來使用本大廈(包括但不限於不得用於營業或其他營利/商業用途)」,係將前開約定明文化,且衡諸被上訴人仍得以住宅方式使用或出租系爭房屋,並非喪失其使用收益權能,自難認上開限制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憲法第15條、第23條、民法第72條規定,或有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與比例原則,而有無效之情事,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決議內容無效,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在找律師推薦嗎?這裡會告訴你律師如何收費、如何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律師,以及免費法律諮詢的陷阱。法律充斥於生活之中,舉凡公寓大廈管理、不動產、詐騙、毒品、離婚、繼承、保險、債務、車禍、智慧財產等等。用白話的文字和小故事,搭配法院實務見解,讓你用喝一杯咖啡的時間,學習到實用的法律知識。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甲為某社區大樓的住戶,發現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帳目不清、公款私用,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查帳遭拒相當氣憤,甲是否可以拒絕給付管理費呢?
某甲主張自己有大樓頂樓平台的約定專用,阻擋其他住戶進出,並擅自僱工建立一小屋,其他住戶是否可以請求甲拆掉小屋,將約定專用部分返還給大樓住戶全體呢?
某社區的甲發現他房屋漏水,需要去樓上鄰居乙的房屋內才能維修,乙可以拒絕甲進入他房屋內嗎?
某社區大樓頂樓的住戶抱怨屋頂漏水也造成他們家漏水,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該修繕屋頂的漏水問題,因為修繕費用金額高,有管理委員提出意見表示,此次漏水修繕是是為了頂樓住戶,所以該由頂樓住戶負擔一半的修繕費用,而此意見也於住戶大會作為議案表決,並且表決通過。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合法呢?
某年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乙工程公司進行防水工程,乙公司施工不慎,發生玻璃掉落,導致甲社區的住戶丙住家的採光罩損壞,修復所需費用為100萬元,而乙公司有向丁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意外第三人責任險,住戶丙可否要甲社區委員會幫丙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同時向丁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甲為某社區大樓一樓店面的區分所有權人,甲將該店面出租給乙,乙欲用來經營咖啡店,為了吸引顧客,乙想將一樓店面騎樓內側牆面和外側牆面貼上廣告和設立招牌,並將騎樓地磚刨除鋪設符合店面內部裝潢的磁磚顏色,是否可以?
甲為某社區大樓的住戶,發現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帳目不清、公款私用,向管理委員會申請查帳遭拒相當氣憤,甲是否可以拒絕給付管理費呢?
某甲主張自己有大樓頂樓平台的約定專用,阻擋其他住戶進出,並擅自僱工建立一小屋,其他住戶是否可以請求甲拆掉小屋,將約定專用部分返還給大樓住戶全體呢?
某社區的甲發現他房屋漏水,需要去樓上鄰居乙的房屋內才能維修,乙可以拒絕甲進入他房屋內嗎?
某社區大樓頂樓的住戶抱怨屋頂漏水也造成他們家漏水,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該修繕屋頂的漏水問題,因為修繕費用金額高,有管理委員提出意見表示,此次漏水修繕是是為了頂樓住戶,所以該由頂樓住戶負擔一半的修繕費用,而此意見也於住戶大會作為議案表決,並且表決通過。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合法呢?
某年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託乙工程公司進行防水工程,乙公司施工不慎,發生玻璃掉落,導致甲社區的住戶丙住家的採光罩損壞,修復所需費用為100萬元,而乙公司有向丁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營造工程意外第三人責任險,住戶丙可否要甲社區委員會幫丙向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同時向丁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甲為某社區大樓一樓店面的區分所有權人,甲將該店面出租給乙,乙欲用來經營咖啡店,為了吸引顧客,乙想將一樓店面騎樓內側牆面和外側牆面貼上廣告和設立招牌,並將騎樓地磚刨除鋪設符合店面內部裝潢的磁磚顏色,是否可以?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及應有部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9條之2(同一建築物之所有人區分)(98.01.23增訂公布) 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七百九十九
Thumbnail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Thumbnail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Thumbnail
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Thumbnail
很多人想到要投資房地產,第一個想法就是去買預售屋。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種迷思,但是自從去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上路之後,預售屋原則上禁止轉約(除了幾種特殊例外情形),我個人認為站在投資的角度,現在去買預售屋並不是一個好的標的,原因詳述如下。 預售屋就是你和建商簽訂一份契約,以一個預先定好
都市更新程序繁雜,涉及法律、估價、營建等程序,相信並利用政府建構的審議制度及權利變換方式,是進行都更最好的實施方式,避免以合建方式導致地主彼此間或對建商的不信任。先出具同意書,讓都更程序開始進行,在發現公開展覽的事業計畫中,低於同意書所記載的分配比率,地主可在期滿前撤回同意,保障自身權益。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及應有部分)(98.01.23修正公布) 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9條之2(同一建築物之所有人區分)(98.01.23增訂公布) 同一建築物屬於同一人所有,經區分為數專有部分登記所有權者,準用第七百九十九
Thumbnail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Thumbnail
前幾個星期在法院旁聽時,有個案件是許多阿公阿媽的共有土地爭議,阿公阿媽吵的其中一個點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可以沒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把土地出租給他人嗎?
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Thumbnail
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Thumbnail
很多人想到要投資房地產,第一個想法就是去買預售屋。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種迷思,但是自從去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上路之後,預售屋原則上禁止轉約(除了幾種特殊例外情形),我個人認為站在投資的角度,現在去買預售屋並不是一個好的標的,原因詳述如下。 預售屋就是你和建商簽訂一份契約,以一個預先定好
都市更新程序繁雜,涉及法律、估價、營建等程序,相信並利用政府建構的審議制度及權利變換方式,是進行都更最好的實施方式,避免以合建方式導致地主彼此間或對建商的不信任。先出具同意書,讓都更程序開始進行,在發現公開展覽的事業計畫中,低於同意書所記載的分配比率,地主可在期滿前撤回同意,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