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民國112年5月31日)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爭點】性平事件公益檢舉人,能否擔任性平委員會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一、事實概要

學校接獲學生投訴,知悉本件疑似性騷擾情事,認涉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基於公益考量,參照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3項:

「(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第3項)任何人知悉前2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二)、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

「……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得由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

遂指定學務主任擔任檢舉人,填製性騷擾事件檢舉調查書,開啟調查程序,以便於就多名疑似被害人之相牽事件一併調查。

然原告教師認為學務主任既為檢舉人,可能已有定見;又學務主任為性平會委員,可能有利益衝突之虞,違反迴避原則,故提出性平會組成違法。

二、法院怎麼說?

(一)、行政程序法:

按迴避事由有「絕對迴避事由」與「相對迴避事由」二種。

前者(絕對迴避)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迴避事由,不待當事人申請,均應予迴避。

後者(相對迴避)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迴避事由,須經當事人申請,始須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二)、涵攝結果

行政程序法所稱「代理人」,係指「委任關係」之代理人或「身份關係」之法定代理人而言。

學校係因知悉疑似性騷擾事件涉有多名被害學生,基於程序便宜,始指定由擔任學務主任檢舉本案以啟動調查,可知學務主任並非丙、丁、戊所委任之程序代理人,亦非其法定代理人,不構成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所指「代理人」應自行迴避事由,其擔任性平會委員參與決議,並無違誤。

故原告教師主張丙、丁、戊既無不願開啟調查程序之情形,自毋庸另行指定公益檢舉人,學校指定為公益檢舉人,應認屬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所稱「當事人」云云,並無可採。

三、結論:教師敗訴

avatar-img
55會員
149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Edu-lawyer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本件某學校以甲師有性騷擾學生之行為,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規定,予以申誡1次之懲處。 經陳律師建議甲師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並以書狀敘明學校的調查及認定有諸多不合法及不符事實之處,最後認定甲師再申訴有理由,撤銷申誡之懲處!
Thumbnail
本文將解釋性騷擾救濟程序中常見問題,包括申訴程序、性騷擾類型和相關法律規定。透過本文,您可以瞭解如何提起復審、辨別不同類型的性騷擾案件以及應對可能遇到的救濟程序和懲處。希望本文能幫助您更好地瞭解和應對性騷擾問題。
Thumbnail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教師社群線上會議 時間2024/08/02星期五晚上2100-2230 主題-校園性別事件-學生之間性別事件司法實務研討 參與虎科大教師-李玉璽教授、蔣俊岳教授、林誠孝助理教授、趙育隆專案助理教授 主持-李玉璽教授(通識教育中心) 參與律師-鐘儀婷律師、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新制,規定調查小組「全數外聘」,教育部和人本基金會表示是為了防止「師師相護」。 人本沒有提供全面研究結果,拿著幾個個案,就把法規整個修了?? 哪條法沒有錯誤執行,那六法全書是不是都要重寫了? 人本基金會和教育部,竟然沒有學術研究的態度? 就大喇喇地在主導教育法規的改革? 意外嗎?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Thumbnail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Thumbnail
新法延伸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並依事業單位人數不同,規定雇主需設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或再設立申訴調查小組等要求。此外,相關規定也涵蓋了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受理申訴程序及調查前通報義務、參與處理、調查及決議之人應注意事項等。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本件某學校以甲師有性騷擾學生之行為,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規定,予以申誡1次之懲處。 經陳律師建議甲師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並以書狀敘明學校的調查及認定有諸多不合法及不符事實之處,最後認定甲師再申訴有理由,撤銷申誡之懲處!
Thumbnail
本文將解釋性騷擾救濟程序中常見問題,包括申訴程序、性騷擾類型和相關法律規定。透過本文,您可以瞭解如何提起復審、辨別不同類型的性騷擾案件以及應對可能遇到的救濟程序和懲處。希望本文能幫助您更好地瞭解和應對性騷擾問題。
Thumbnail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教師社群線上會議 時間2024/08/02星期五晚上2100-2230 主題-校園性別事件-學生之間性別事件司法實務研討 參與虎科大教師-李玉璽教授、蔣俊岳教授、林誠孝助理教授、趙育隆專案助理教授 主持-李玉璽教授(通識教育中心) 參與律師-鐘儀婷律師、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新制,規定調查小組「全數外聘」,教育部和人本基金會表示是為了防止「師師相護」。 人本沒有提供全面研究結果,拿著幾個個案,就把法規整個修了?? 哪條法沒有錯誤執行,那六法全書是不是都要重寫了? 人本基金會和教育部,竟然沒有學術研究的態度? 就大喇喇地在主導教育法規的改革? 意外嗎?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Thumbnail
3月8日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上路,對於勞工申訴性騷擾事件,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關重要,本案雇主雖啟動性騷擾調查,但調查期間忽略相關證據,草率結案。且過程中,容任相關人員說出「摸一下就叫性騷擾喔!」之輕率言詞。嗣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Thumbnail
新法延伸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並依事業單位人數不同,規定雇主需設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或再設立申訴調查小組等要求。此外,相關規定也涵蓋了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受理申訴程序及調查前通報義務、參與處理、調查及決議之人應注意事項等。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