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薪資統包制 三關鍵定義與程序!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高雄市一名伍姓女子在知名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平時在各分店奔波,每天工時高達11小時,月休僅4日,卻沒加班費和勞健保,忍耐9年後對老闆提告,要求歸還加班費等共276萬元,並補繳23萬勞退金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老闆應支付伍女191萬元、提撥18萬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高雄地院認為,縱使雙方有統包制之約定,仍應能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並就統包範圍詳為約定,然被告並無提出工資清冊,且記載於攷勤表上之各項數字並無記載名目以及計算方式,更無統包制相關文義之記載,判處被告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191萬元、提撥18萬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相關法條:勞基法第24與39條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2087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從情境學管理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175會員
490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很多大公司都以離退不補、轉任子公司等模式降低人事成本。並發出轉任意向通知,公司提供幾個選項,若都不接受可以選擇辦理優退。 轉任與勞基法10條之1又有何差異呢? 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
有網友近滑人力銀行時發現,許多工作的起薪都變高了,以前多是28000元起跳,現在一堆工作的起薪都是33000元,她困惑提問,「難道今年各家老闆願意起薪給高了?有沒有掛?」,不少苦主也分享自身經驗,讓網友直呼「看完留言,台灣真的是詐欺鬼島。」 也有不少苦主分享親身經歷,「104上開35k~40k,面
契約條款真的很重要!不清楚,不小心就會變成吃瓜大戲! 曾有一位銀行執行副總,月薪62萬,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優渥薪資,但2016年度考績遭評為乙等,2017年10月底被銀行主動解除契約,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
員工主張 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 公司主張 汽車
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各項獎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很多大公司都以離退不補、轉任子公司等模式降低人事成本。並發出轉任意向通知,公司提供幾個選項,若都不接受可以選擇辦理優退。 轉任與勞基法10條之1又有何差異呢? 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
有網友近滑人力銀行時發現,許多工作的起薪都變高了,以前多是28000元起跳,現在一堆工作的起薪都是33000元,她困惑提問,「難道今年各家老闆願意起薪給高了?有沒有掛?」,不少苦主也分享自身經驗,讓網友直呼「看完留言,台灣真的是詐欺鬼島。」 也有不少苦主分享親身經歷,「104上開35k~40k,面
契約條款真的很重要!不清楚,不小心就會變成吃瓜大戲! 曾有一位銀行執行副總,月薪62萬,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優渥薪資,但2016年度考績遭評為乙等,2017年10月底被銀行主動解除契約,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
員工主張 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 公司主張 汽車
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各項獎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血汗早餐店】 位在台北市的「秦小姐豆漿店」,被爆未對員工提供勞健保,更苛扣員工薪資、任意資遣。 同名的早餐店目前有3家,均為不同負責人,此次事件延吉店發生的勞資糾紛。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小美喜歡烘培,應徵到一家麵包店的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8個小時,不讓員工加班,而且每個月可以排班補休四天。請問這家麵包店的出勤制度是否有問題呢?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血汗早餐店】 位在台北市的「秦小姐豆漿店」,被爆未對員工提供勞健保,更苛扣員工薪資、任意資遣。 同名的早餐店目前有3家,均為不同負責人,此次事件延吉店發生的勞資糾紛。
Thumbnail
時至今日,依然時常聽聞「負時數」的問題,真的是深感荒謬。所謂「負時數」是指勞工未達每月固定的工作時間,就需要無償加班、扣假...等方式補足時數的制度,不過這些制度很明顯屬於違法;其實民法第487條已對「受領勞務遲延」作出明確規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Thumbnail
勞工自主加班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應回歸「工作時間」的定義,如果可以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自然有請求加班費的可能與依據;而雇主對於工作場所與勞工都具備管理權,因此當雇主明知勞工滯留工作現場,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時,就很可能被認為是雇主默示同意勞工的加班喔!!
Thumbnail
某家烘焙業者因員工每週出勤達6日未給付加班費而被勞動檢查裁罰。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日的定義和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規定,並可對未付加班費提出訴訟。最高法院曾判明,即使提前安排補休,僱主仍應依法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Thumbnail
小美喜歡烘培,應徵到一家麵包店的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8個小時,不讓員工加班,而且每個月可以排班補休四天。請問這家麵包店的出勤制度是否有問題呢?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