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未將年金保險身故後的年金餘額列入遺產申報,小心受罰

案例

老張從年輕時工作就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但最近聽聞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偏低,不足以作退休後的替代收入,於是向北海人壽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但老張又擔心自己投保後不久就發生意外,繳多領少,乃跟保險公司約定保證期間為20年,保證期間身故死亡未支領的年金餘額則指定兒子小張作為受益人,嗣後老張身故死亡,小張有5年的年金餘額120萬元可領,則小張對於該120萬元到底要不要作為遺產稅申報呢?

解析

根據勞保局統計,111年勞保老年年金總共有159萬7562名退休勞工請領,平均年齡為61.28歲,平均投保年資為29.46年,平均投保薪資為37,716元,最值得注意的是平均給付金額為18,294元,不到2萬元,真是又老又窮,退休金不夠用。


用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增加退休後的收入

俗語說,窮則變,變則通,有些善於規劃退休金來源的人會採用自行投報商業年金保險,以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來增加退休後的收入,也就是自己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約定於給付期開始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年金給受益人,而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1項規定:「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年金保險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就是被保險人本人,如同本例老張自繳保費當要保人,並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到期開始領取年金維持自己退休後的生活。

年金保險身故後的未領年金餘額應申報遺產稅

問題在於老張因為擔心身故發生的太早,可能產生繳了一堆保費卻沒有領足相對應的年金,因此跟保險公司約定身故時未領取的年金餘額由指定受益人小張領取,老張身故後,小張認為保險法第135條之3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而同法第112條又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這120萬元應該不是遺產,不用作為遺產申報遺產稅,但國稅局認為年金保險的目的是在照顧被保險人(老張)的生活,而在生存期間得領取年金給付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老張),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如本例中的小張)的方式而免納入遺產計算申報,有保險設計制度上的不同,因此在核定遺產稅時若發現有未申報的年金保險餘額者,均會加入遺產計算要求補申報。

結論

若依據現行保險法的規定,小張主張父親老張身故後未支領的年金餘額無須作為遺產申報,看似符合法律規定,但現行稅捐機關認為年金保險的目的在於照顧被保險人自己的生活,從保險制度上設計而言,也有道理,礙於目前實務的規定既是如此,因此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千萬要記得年金身故未支領餘額仍是算遺產,應當列在遺產稅申報書中,以免漏未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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