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03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工資與其他給付之關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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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112/11/28去桃園上會計師公會之謝清風老師的人資課程,總共五堂課,主題為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今天第二堂課,我把我吸收到的跟大家分享。

    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臺(77)勞動二字第一四○○七號函,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正常工時,指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故:

    1、分母:工作時數為每日8小時x30日=240小時,非實際工作時數,因為勞工休息雇主有支薪。

    2、分子:月薪總額,指工資,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及非經常性之給與。

    3、可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行政勞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

    三、責任制之工資計算:

    1、法源依據:勞基法84-1、勞基法施行細則50-1、50-2

    2、可參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中,保全人員正常工時每月240小時,與一般勞工月平均174小時之差距時數,係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無依勞基法24條加成,舉例:保全人員月工作240小時、月休6日、每日10小時、另加班48小時(每日前2小時),若以基本工資計算,其為: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6400/(8*30)=110元/每小時

    (2)、保全人員基本工資:26400+(240h-174h)*110=33660

    (3)、加班費:110元x 4/3 x 48小時=7040

    (4)、另假設:正常工作時數每月240H範圍內,國定假日工作10H,工資為:110*10=1100,無加成,因保全人員屬勞基法84-1責任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10H、每月正常工時240H。

    3、責任制勞工,雇主需核備。

    四、遲到,不可扣一日工資,僅依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扣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60分鐘X遲到分鐘數。

    五、公傷假病期間所領原領工資補償,因非屬工資性質,不得從該補償工目扣提職工福利金。

    六、未依法辦理登記的福委會,能扣職工福利金嗎?不可,除非勞動契約內有載明。

    七、兼職,有分按月計薪部份工時勞工及按時計薪部份工時勞工,按月計薪者,無上班日雇主依舊有給薪,但計算加班費時,平日每小時工資較按時計薪者低;按時計薪者,無上班雇主無給薪,但時薪比按月計薪者高。

    八、加班費:

    1、平日加班:前二小時X1.34倍、後二小時X1.67倍

    2、例假日加班:做1分鐘給8小時,8小時X1倍。

    3、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X1.34倍、後6小時X1.67倍、後4小時X2.67倍

    九、勞工普通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係指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應發給工資(內政部76年4月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就要自請離職。

    2、勞保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工資半數。=>但前3日無給付。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1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1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

    6、應稅?免稅?

    (1)、有抵充:免稅

    (2)、無抵充:應稅

    十、勞工職災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換言之,連續公傷病假的前3天、或是3天以下的公傷病假(如單日門診回診/復健),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目的在維持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勞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提供勞務,本無工資可得,但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生活,故要求雇主應給予職災勞工「工資補償」,而非「工資」。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先支付工資補償,待勞工因同一事故「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或已領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保費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方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抵充的數額。(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0980067497號函)

    (4)、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勞保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計給。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超過即不再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抵充,但雇主可能仍有補償責任。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2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2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尚存續,並未終止。

    就雇主於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之退休金提繳,實有必要明確之規範,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6、醫療費用: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而致傷病時,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應全部由雇主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2)、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7、應稅?免稅?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十一、未做滿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

    需按日計算工資,而一日工資如何計算?分母日數=>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以每月30日日數推計?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算出來薪資會不同

    十二、以下是否為工資?

    1、誤餐費/夜點費:非工資,依勞委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則非屬法所稱的工資。但需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夜班津貼/出勤獎勵金:是工資,會影響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而影響加班費。

    3、差旅費、差旅津貼:憑據報銷,非工作所獲得報酬,僅代收代付之性質。

    4、交通補助費:非工資,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工資,計算加班費不用計入。但若每月定額支給,本質上可能是經常性給予,而被認定為工資

    十三、薪資總額、工資、平均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本時薪之定義:

    1、薪資總額:計算課稅及二代健保雇主負擔金額之基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收入=>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故所得稅法上之薪資收入,含非經常性給與,但不含差旅費、免稅加班費、免稅伙食費。

    2、工資:係為計算勞、健、退之基礎。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基法上之工資,不含非經常性給與,但含加班費及伙食費。

    3、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之基礎,以勞基法上的工資為分母。

    (1)、月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6個月內總工資/6個月=月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日平均工資X工作期間內每月平均工作日數=月平均工資

    (2)、日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時薪制:

    (A)、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 VS.(總工資/實際工作日數)X60%,二者擇高者計

    4、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工資26400/240H=110元(112年)

    5、時薪制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112年)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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