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真心話-薪資項目拆很多項目,就代表這公司一定有問題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假設不幸有上過我的課,又剛好那堂課有說道管理、薪資,那我一定會告訴你各位:「單一薪俸制是最爛的薪酬制度」,也應該會聽我說過,薪資受全額給付所保護,因此公司絕對不能「扣薪」,但可以「不發給」附帶條件的給付;理由無他,當公司採用「單一薪俸制」時,工資就不具備任何管理功能,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就一定要足額發給,不能因勞工違規、遲到...或各種其他因素,而片面減少、扣發薪資。

一、單一薪俸制,無法滿足管理需求

首先,先來看一下以下法規範: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上班、提供勞務的目的很簡單-維持經濟生活,且雖然勞動契約是對待給付契約(簡單說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因勞動力不可分割、脫離,因此不可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大多會約一定方先為給付民法第264條,又依我國實務大多數還是會約定「工資後付」且採「按月結算」(還是有少數公司會採先預先發薪)。

因此,勞工的生活與經濟命脈實際上多會被雇主掐得死死的,而造成弱勞強資的結果,如果不加以規範與保障,則工業革命時代的勞動剝削殷鑑不遠,這也是勞動基準必須存在的原因。

為避免雇主利用經濟上的優勢苛扣員工,因此才會有勞基法第22條2項、26條的強制規範,相關規範要求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發給勞工,不得苛扣工資;縱使勞工於工作中,有產收損害賠償、違約懲罰...等問題,也需由勞工「逐次個別同意」後,雇主才可直接自薪資中減扣、扣押,如以下函釋說明:

  • 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

「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換句話說:我同意賠,但不同意從薪資中賠,那雇主就不能扣薪賠償)

其實工資未全額給付,是主持勞資爭議調解時最常碰到的爭議之一,不過處理起來其實也很簡單,畢竟「全額給付」是勞基法的帝王條款(不容挑戰與質疑),如函釋很直接地說沒有取得勞工同意,雇主就不能扣、減發勞工薪資;換句話說,勞工有完整提供勞務,就要完整給付其工資。

因此,調解實務中,常常會發生以下問答:

  • 問:所以他遲到,我不能「扣」他薪水?
  • 答:做7小時55分鐘,就要發7小時55分鐘工資,多「扣」1分鐘都違法
  • 問:那這樣我要怎麼管理!!
  • 答:建立考績或全勤(薪酬)制度

然後,便是雇主劈哩啪啦地罵「勞基法很爛」之類的話了;其實問題的根本在於雇主懶的了解法令規範,懶得進一步地管理規劃,而公司只要偷懶地採用單一薪俸制,那麼管理就不可能與工資掛勾,但問題來了:

  1. 為甚麼因遲到而「扣款」、「罰薪」違法?
  2. 為甚麼因遲到而「不發給」全勤獎金不違法?

「遲到不發全勤」對於多數人來說,都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發給全勤獎金跟扣薪的差別在哪,一般民眾似乎並沒有深入思考。

其實二者的差別,僅在於全勤獎金是「設定門檻、附加條件的工資」,因此當勞工未滿足全勤的設定要件,則「全勤獎金」這筆給付項目即不存在,自然也不存在「扣」(應給而未給)的問題。

不是勞基法管太多、不是法律規範很爛,而是有正確、符合你需求的方式,但雇主不想花心力(學習、了解勞動法、進行人事管理與進行考核,都需要相當成本),只想用最簡單、暴力的方式處理,偏偏該種作法通常都是違法的方式。

二、工資的發給條件,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一個簡單的提問:

  • 勞工個人業績未達標,能不能不發給業績獎金?不發給業績獎金會不會違法?

跟前面的全勤獎金一樣,相信多數人都會認為「業績沒達到標準,當然可以不發給獎金」!!

這確實是正確的答案,但光知道正確答案並不是重點,重點應該在於「為甚麼可以」、「可以的理由」為何?畢竟,只有知道具體運作的原理後,未來才可能復刻並作為管理制度的一環。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依上開細則規範與說明,工資的議定、計算與結算,都是透過勞動契約進行約定的項目;簡單說,工資的給付內涵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因此… 

  • 「勞務對價」的內容是可以由雙方約定的項目
  • 「勞務對價」的內容並不限於以時間為計算單位(如:時薪、月薪)

如以下約定,只要有明確、可資依據的工作、職務說明與評估標準,約定即屬於合法:

  1. 業績獎金:業績達一定標準即可領取,發給要件:業績水準
  2. 職務加給:擔任主管的職務即可領取,發給要件:特定職務

上述這些獎金、加給,都是勞工滿足特定目標、門檻才具備領受權,而這些門檻則因為與勞工勞務提供相掛勾,因此具備「勞務對價性」而屬於「工資」性質;若勞工滿足要件即有請求權,且因屬於「工資」性質,因此當然受定期、全額與直接給付的保護,也會需要納入各類保險、加班費的計算之中。 

所以,我們會說業績未達標則「不發給」業績獎金,而不會有人說業績未達標而「被扣」業績獎金,也不會認為業績沒達標、雇主不發給業績屬於違法行為。 

  • 如何判斷給付是否為工資:
  1. 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甚麼是工資(以勞務對價為中心討論)
  2. 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甚麼是工資(以經常性為中心討論)

以相同的概念,我們來看看以下作法哪個好:

  • 目標:公司要求員工不能在廠內抽菸
  • 作法:
  1. 抓到一次「罰薪」X元
  2. 「增設」安全獎金,並明確定義:「當月沒有抽菸情事」即會「加發」X元獎金

目的雖然都是一樣,一個是採用負面懲罰,另一個則採用正面獎勵;雖說如此,但其實實際的運作內函都相同為「違規會損失金錢」,但兩種做法卻會產生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

  • 前者(扣款),因為工資應全額給付的強制規範,因此當勞工不願意配合,雇主就不能罰扣勞工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扣款,會直接構成違法
  • 後者(加發),則是勞工滿足特定要件後,才「額外」獲得得到的工資,勞工未滿足領受要件,本來就不會有請求權「產生」,不發給自無不法

不過也請注意,門檻需要設定清楚、明確、客觀且可執行,如果只是模糊、曖昧的概念,或者沒有任何具體的執行依據,而僅是憑雇主個人喜好執行,則依然有高機率被認定為違法;還是要再次強調以下概念:

  1. 設定門檻後,勞務對價報酬依然是工資,當勞工滿足門檻後,雇主就有發給義務。
  2. 設定門檻後,勞務對價報酬依然是工資,需要納入各類保險、加班費的計算之中。 

三、「附條件的工資」應外掛於基本工資外

工資數額雖然可以由勞資雙方議定,但別忘了有個東西叫基本工資,而工資數額不能基於基本工資(順帶提醒,基本工資只有月薪與時薪二種,日薪本質上就是時薪)。

  •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以內獲取的勞務報酬(加班費不能納入),無論發給名目、發給門檻為何,都不影響其工資性質,並且應納入基本工資的認定中,因此以下作法並「不直接構成違法」:

  • 本薪26,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

由於二者相加,數額高於基本工資27,470元(113年),因此當勞工具備領取上述二者給付項目的權利時(即可有權利領取本薪與全勤時),並不當然構成違法

  • 重點:具備領取權利時,不違法;反過來說,如果不具領取權時,就會構成違法 

如我們前面說明,工資可以設定發放門檻,當勞工沒有滿足門檻時,就不具備請求權,該設定門檻的工資即可視為「不存在」。

  • 以前面薪資28,000元(本薪26,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的例子來看

當勞工當月未滿足全勤門檻時,全勤獎金的請求權即不存在,故當月份該員工資內涵僅有本薪26,000元;顯然,當月薪資內涵僅有26,000元時,毫無疑問地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故自然應以勞基法的最低標準(27,470元)替代,所以雇主當月份依然需要補足、發給勞工27,470元,若僅發給26000元,即構成違法,因此會導致以下結果:

  • 表面上全勤獎金是2,000元,但實質效益僅為530元。

綜上,設定門檻的工資,務必要「外掛」於基本工資外,而不能「內含」於基本工資之內,若「內含」於基本工資以內,便會使獎金的效果減弱或根本不能發生效果

這邊我來分享一個實務遇過的案例:

勞工底薪僅有1萬元,而勞工業績也確實不佳,業績幾乎都無法到達獎金門檻,導致勞工每月領受薪資都在2萬出頭而已;雖然業績不佳,但雇主也覺得不虧(薪資很低),因此雙方關係就一直維持著。

然而,其最後的結果則是,勞工最後主張雇主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發動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離職,並要求補足工資差額(補足到基本工資),不但沒有省到錢反而還倒賠一筆,畢竟「薪酬設計」的主要目的本來就是「管理」。

  • 目的錯誤,手段再怎麼調整、修正,都必然會發生差錯。

切記,「附條件的工資」的目的是在於「管理」而非「降低人事成本」,因此請務必了解基本的法律規範,並且我們再一次、再一次又再一次地提醒:

  1. 勞工的各類保險、勞退提繳:應以勞工「月薪資總額」為準而非以「本薪」
  2. 加班費: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單位,而非僅以「本薪」計算

四、小結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1. 工資受定期、全額與直接給付的限制,採單一薪俸制並無法透過工資進行管理
  2. 拆解薪資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減少人事成本」
  3. 工資可以依不同的目的,設定不同的發給門檻;滿足特定目的發給特定名目工資
  4. 未滿足發放門檻,勞工就沒有該筆給付請求權,因此並不會發生「扣」薪問題
  5. 拆解薪資的前提:了解工資定義、明確的設定、清楚告知勞工,及確實且客觀地執行
  6. 設定門檻的工資,應外掛於基本工資外,若內含於基本工資內,可能導致無效、違法
  7. 工資設定門檻以後,只會影響發給要件,不會影響給付的性質(依然屬於工資)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勞資手札 的沙龍
89會員
67內容數
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勞資手札 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2/05
本文探討勞工無預警離職的法律效果與僱主權益保障。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僅屬軟性規範,不影響離職效力,但僱主可依民法求償因未預告造成的實際損害。為保障僱主權益,可與勞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但應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約定過高而遭法院減額。建議比照勞基法預告工資方式計算違約金,使勞資責任相當。
2025/02/05
本文探討勞工無預警離職的法律效果與僱主權益保障。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僅屬軟性規範,不影響離職效力,但僱主可依民法求償因未預告造成的實際損害。為保障僱主權益,可與勞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但應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約定過高而遭法院減額。建議比照勞基法預告工資方式計算違約金,使勞資責任相當。
2025/01/13
很多人會認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資遣費」,其實這並不是一個完全正確的概念;確實,非自願離職在大多數的狀況下,會伴隨著資遣費的產生,然而其實非自願離職共有5種類,而其中一種特定狀況,確實會產生「非自願離職」+「無資遣費」的組合喔!!
Thumbnail
2025/01/13
很多人會認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資遣費」,其實這並不是一個完全正確的概念;確實,非自願離職在大多數的狀況下,會伴隨著資遣費的產生,然而其實非自願離職共有5種類,而其中一種特定狀況,確實會產生「非自願離職」+「無資遣費」的組合喔!!
Thumbnail
2025/01/06
本文探討僱主是否能強制勞工午休時間不得離開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函釋,工作時間定義為勞工受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的休息時間。因此,僱主無權在休息時間限制勞工自由。
Thumbnail
2025/01/06
本文探討僱主是否能強制勞工午休時間不得離開公司。根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函釋,工作時間定義為勞工受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不包括不受僱主支配的休息時間。因此,僱主無權在休息時間限制勞工自由。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欸!這是在哪裡買的?求連結 🥺」 誰叫你太有品味,一發就讓大家跟著剁手手? 讓你回購再回購的生活好物,是時候該介紹出場了吧! 「開箱你的美好生活」現正召喚各路好物的開箱使者 🤩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Thumbnail
假設不幸有上過我的課,又剛好那堂課有說道管理、薪資,那我一定會告訴你各位:「單一薪俸制是最爛的薪酬制度」。拆解工資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成本」,將工資拆解後應設定明確、可執行的發給要件,當勞工滿足要件後即依約發給,常見的有:全勤獎金、業績獎金。若勞工未滿足特定標準,雇主即可不發給相應獎金。
Thumbnail
假設不幸有上過我的課,又剛好那堂課有說道管理、薪資,那我一定會告訴你各位:「單一薪俸制是最爛的薪酬制度」。拆解工資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成本」,將工資拆解後應設定明確、可執行的發給要件,當勞工滿足要件後即依約發給,常見的有:全勤獎金、業績獎金。若勞工未滿足特定標準,雇主即可不發給相應獎金。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老闆要多給員工一些錢,好事一樁。 但是,要給之前請想清楚,這些錢是工資嗎?還是不是工資? 是工資,那好處理呀,勞健保跟勞退就隨著級距調整提撥,當然每小時(日)加班費工資額也會提高,還有擬制工資(特休不休假工資) 結算也會增加。 若不是工資,那得說明定義清楚,重點是主管機關跟行政法院要採信於你才
Thumbnail
身為傳產製造業的一員,好像很難避免因為一些循環訂單量低的時候,老闆免不了就會想到這個方案。也許換個角度比起被資遣好一些,但總的來說對於勞工總是收入減少,但遇到了總是要處理與面對,就來分享一下一些要點。 #一定要雙方協商 雖然實務上不太真的有太多協商的過程,但如果我們身為執行者就在這一
Thumbnail
身為傳產製造業的一員,好像很難避免因為一些循環訂單量低的時候,老闆免不了就會想到這個方案。也許換個角度比起被資遣好一些,但總的來說對於勞工總是收入減少,但遇到了總是要處理與面對,就來分享一下一些要點。 #一定要雙方協商 雖然實務上不太真的有太多協商的過程,但如果我們身為執行者就在這一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統包加班費可以,原則如下: 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 但仍須可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 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