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讓我先破題,一般勞工每年基本上享有的假,共計至少有116日(原住民朋友有117日),這些休假日的組成如下:
上述二種假分別規範在勞基法第36、37條,它們的具體規範是這樣的: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簡單說,勞工法定的帶薪休假有三種、二類:
順便提一下,特別休假雖然也是一種「休假」,但特別休假從名稱上就知道是一種「特別」制度,從特別休假需要勞工繼續工作、累積年資達到標準後才能依法獲取,且特別休假是完全由勞工排定、發動,應該就大致可以知道特別休假的特殊性。
由於特別休假的本質與勞基法第36條、37條的假,仍有一些不同且需要注意的事情更多,因此這篇的簡要說明,主題只限定在36、37條例、休、假日。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例假與休息日的排定其實只有一個概念:
除了四週變形工時以外,一定要確保勞工不能連續工作7天,在第7天一定要排定例假或休息日阻斷,否則就構成違法了喔!!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只要能確保勞工沒有連續工作7日,例假與休息日就可在週期內任意排定,例如:
我們以日~六為一個週期,然後就以下要件逐一進行檢視:
結論:合法班表
雖然是合法的班表,但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完全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並沒有特定哪天為例假、哪天為休息日。
從第1週期例假,至第2週期的休息日已工作6日,基於「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的規範,因此第二周期的休息日不能加班。
以第三週為例,如果明定週四為例假,週四當天就不能加班;但如果沒有將週四特定為例假,在週三有休的前提、週四其實就可以加班(將週三解釋為例假);反過來說也是同理,因此除非有特定目的,否則不要特定例假、休息日,會有比較高的彈性。
我們一開始就提到,一般勞工每年應該至少有116日的假,但116日是如何產生的?以下,我們算給你看:
勞基法第37條所謂的「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具體規範在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中,法定的紀念日真的很多,但有放假的其實只有12日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結算一下:
雖然我不是數學家,但這看起來不太正確對吧;當然,也並不一定代表月休8日就是違法,畢竟雇主也可透過支付加班費的方式,「購買」勞工的休息日與休假日。
最後還有幾個重要的概念提醒,這幾點非常容易被忽略
採用變形工時需要滿足要件,並不是雇主、勞工同意採用就採用,其法定要件如下:
變形工時的目的是「彈性」變化,只能在範圍內變化,且只有彈性調整、變化,並不是利用變形工時就可以減少勞工的例休假日。
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天災無法出勤…等等,都不能阻斷連7日工作。
「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如前一點的說明,只有休息日與例假可以阻斷連7,但國定假日的日期是相對固定的,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怎麼辦?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很簡單,休假日遇到例假與休息日的時候,要像個小老弟一樣讓路(擇日補假),至於讓路後的休假日,要在哪一天補休,還是那句「法無明文、由勞雙方自行協商」;一般建議可以參照政府機關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即前一天或後一天補假)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國定休假日雖然有明文規範在哪一天休假,但…我一定要在清明節當天掃墓嗎?
說實話,對現代社會忙碌的勞工們而言,我們在乎紀念日能不能「休假」可能遠多於「紀念」本身; 因此,勞動部也直接以函釋告知,每年人事總處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一般事業單位並不當然受到拘束,也不能直接援引參照。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簡單說,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使休假日確明,即可將國定休假日挪移至到其他工作日休假,掃墓不一定要在清明;反倒是公司要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其實算是一種變形工時,因此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喔。
投票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的「指定應放假日」,但其性質卻又跟同為37條的國定休假日有點不同,請看函釋: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簡單說,投票日有以下特性: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