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勞工的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月休8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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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勞工假放太多」這句話,就政治而言這句話當然是失言、大扣分,但當我們要批判一個人、事、物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對於事件進行了解,這樣批判起來才會有所本,對吧?那麼,台灣勞工在法律中所享有的假,到底多不多呢?我們都有哪些假呢?

一、勞基法上的帶薪休假-例、休、假日

讓我先破題,一般勞工每年基本上享有的假,共計至少有116日(原住民朋友有117日),這些休假日的組成如下:

  1. 例假與休息日:104日
  2. 休假日:12日(原住民朋友有13日,選舉投票日另計)

上述二種假分別規範在勞基法第36、37條,它們的具體規範是這樣的: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與休息日):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簡單說,勞工法定的帶薪休假有三種、二類:

  1. 休息日:可以出勤但加班費比較貴
  2. 例假日:除非特殊狀況,否則不能出勤
  3. 休假日(國定假日、指定應放假之日):可以出勤,但不論出勤時數,都是固定加發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費

順便提一下,特別休假雖然也是一種「休假」,但特別休假從名稱上就知道是一種「特別」制度,從特別休假需要勞工繼續工作、累積年資達到標準後才能依法獲取,且特別休假是完全由勞工排定、發動,應該就大致可以知道特別休假的特殊性。

由於特別休假的本質與勞基法第36條、37條的假,仍有一些不同且需要注意的事情更多,因此這篇的簡要說明,主題只限定在36、37條例、休、假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3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二、例假與休息日的排定

例假與休息日的排定其實只有一個概念:

  • 不能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7日(除非變形工時)

 除了四週變形工時以外,一定要確保勞工不能連續工作7天,在第7天一定要排定例假或休息日阻斷,否則就構成違法了喔!!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只要能確保勞工沒有連續工作7日,例假與休息日就可在週期內任意排定,例如:

排班原則,每個週期內有1例1休,不能連續工作超過7日

排班原則,每個週期內有1例1休,不能連續工作超過7日

我們以日~六為一個週期,然後就以下要件逐一進行檢視:

  1. 各週期內有無完整1例1休:有
  2. 有沒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沒有

結論:合法班表

雖然是合法的班表,但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 例假與休息日,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協商

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完全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並沒有特定哪天為例假、哪天為休息日。

  • 連7天工作的認定,不受週期限制

從第1週期例假,至第2週期的休息日已工作6日,基於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的規範,因此第二周期的休息日不能加班。

  • 一般不會特別明定休假的性質(例假或休息日)

以第三週為例,如果明定週四為例假,週四當天就不能加班;但如果沒有將週四特定為例假,在週三有休的前提、週四其實就可以加班(將週三解釋為例假);反過來說也是同理,因此除非有特定目的,否則不要特定例假、休息日,會有比較高的彈性。

三、坊間很愛用的「月休8日」,其實大有問題!!

我們一開始就提到,一般勞工每年應該至少有116日的假,但116日是如何產生的?以下,我們算給你看: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一例一休」部分,共計104日
  1. 一年共計有365日,也就是52週又1日(365÷7=52…1)
  2. 每7天,應該有1例假、1休息日
  3. 2日×52週=104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休假日(國定休假日)部分,共計12日

勞基法第37條所謂的「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具體規範在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中,法定的紀念日真的很多,但有放假的其實只有12日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2. 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 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1. 春節。
  2. 民族掃墓節。
  3. 端午節。
  4. 中秋節。
  5. 農曆除夕。
  6.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1. 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結算一下:

  1. 例休假日,共計為:2日×52週+12日=116日
  2. 月休8日,共計為:8日×12月=96日
  3. 96日-116日=-20日

雖然我不是數學家,但這看起來不太正確對吧;當然,也並不一定代表月休8日就是違法,畢竟雇主也可透過支付加班費的方式,「購買」勞工的休息日與休假日。

四、其他重要的概念補充

最後還有幾個重要的概念提醒,這幾點非常容易被忽略

變形工時可以突破1例1休,但總計休息日數、工作時數不變

採用變形工時需要滿足要件,並不是雇主、勞工同意採用就採用,其法定要件如下:

  1. 勞基法指定適用
  2. 經勞資會議同意
  3. 經勞工(勞動契約)同意

變形工時的目的是「彈性」變化,只能在範圍內變化,且只有彈性調整、變化,並不是利用變形工時就可以減少勞工的例休假日。

只有休息日與例假可以阻斷連7日工作的認定

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天災無法出勤…等等,都不能阻斷連7日工作。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立法理由:

「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休假日的位階低於例假與休息日

如前一點的說明,只有休息日與例假可以阻斷連7,但國定假日的日期是相對固定的,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怎麼辦?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很簡單,休假日遇到例假與休息日的時候,要像個小老弟一樣讓路(擇日補假),至於讓路後的休假日,要在哪一天補休,還是那句「法無明文、由勞雙方自行協商」;一般建議可以參照政府機關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即前一天或後一天補假)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1 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休假日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後挪移

國定休假日雖然有明文規範在哪一天休假,但…我一定要在清明節當天掃墓嗎?

說實話,對現代社會忙碌的勞工們而言,我們在乎紀念日能不能「休假」可能遠多於「紀念」本身; 因此,勞動部也直接以函釋告知,每年人事總處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一般事業單位並不當然受到拘束,也不能直接援引參照。

  • 勞動部106年0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簡單說,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同意、使休假日確明,即可將國定休假日挪移至到其他工作日休假,掃墓不一定要在清明;反倒是公司要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其實算是一種變形工時,因此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喔。

指定應放假之日(投票日),不能挪移、不需補假

投票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的「指定應放假日」,但其性質卻又跟同為37條的國定休假日有點不同,請看函釋:

  • 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三、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條規定,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簡單說,投票日有以下特性:

  1. 有投票權的人才有休假權
  2. 投票日遇到例假、休息日甚至是國定休假日,不需另外再給假
  3. 投票日出勤,依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國定休假日是只要出勤就加發一日工資)
  4. 投票日過了就沒辦法投票了,因此「理論上」不能採用挪移補假方式辦理
  5. 投票「日」不限於投票時間,當天整日都算是應放假日

五、小節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1. 法定例假與休息日一年應為104日,休假日則至少為12日
  2. (投票日、原住民歲末祭儀1日,不在此12日以內)
  3. 月休8日,只要任職時間夠長,就會產生休息日不足的狀況,需要發給加班費
  4. 加班規範:
  • 休息日,可以加班,比較貴
  • 休假日,可以加班,只要出勤就加發1日工資
  • 例假日,除非法定的特殊事件以外,嚴格禁止出勤
  1. 例假與休息日的排定,以每個週期(每7天)有1例1休、不能連續工作7日為原則
  2. 只有例假與休息日可以阻斷連續工作7日的認定
  3. 休假日遇到例假或休息日,休假日要退讓、擇日補假
  4. 休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自由排定
  5.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公司要採用需要經勞資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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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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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讓我走」這是實務中很常聽到的問題,在討論法律上的概念之前,我比較想知道的事,你不去上班老闆會怎樣?把你綁去上班嗎?如果雇主也拿你沒輒,為甚麼「老闆不讓我離職」會是一件值得困擾的事情呢?當然,若你的工作地點是在緬北…可能就需要另當別論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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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常常會把員工分為正職、兼職,調解時常常也能聽到的雇主以「他不是正職人員,所以(以下省略五百字)…」作為違法抗辯的起手式,然而勞動法中其實並沒有所謂正職、兼職的差異,但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領薪資,且沒有被排除適用的工作者就叫做「勞工」,勞工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工作時間的約定而產生減損喔!!
時間的消逝是不可逆的,人體的老化也是同理,這就是「勞動力不可儲存(分割)」理論的基礎概念;此外,基於勞動契約的履約核心在於「過程」而非結果,因此是工作時間與的判斷會直接影響工資的計算;只要是工作時間,雇主就有發給薪資義務。不過問題來了,工資在勞動基準法中有明確定義(雖然一樣一堆爭議),但工作時間卻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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