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令變更,本文待修改:醫療險:部分保險公司之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理賠文件需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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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部分保險公司之 「實支實付醫療型保險」理賠文件需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是否合理?

A:

一、甲說:合理。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性質僅為「行政指導」,對保險公司並無拘束力,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只要保險契約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等規定,關於理賠文件需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之約定為有效。

 

二、乙說:不合理。

  (一)「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需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才能理賠,違反《保險法》§54-1(註一),這部分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8 Ⅰ④(註二)的理賠文件只要求醫療費用收據即可,沒要求收據正本。

  (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雖然只是一種行政指導,但牴觸該示範條款而對消費者不利者,可認為是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依《保險法》§54-1(註一),該部分約定無效。

 

三、預防之方法: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要注意保單條款,理賠文件是否允許使用醫療費用收據「副本」或「影本」,以避免日後理賠糾紛。

 

 

註一:

《保險法》§54-1: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註二: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18 Ⅰ④(金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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