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3年七月的「答應我分兩台車不超載小孩,最後卻在沒有事前知會的情況下仍然超載」事件後,
對方再度帶著小孩留在娘家不回來,
直到現在。
這段期間一共有兩次我提出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地點被對方臨時更改,
以下以原訂會面日期紀錄相關事件:
12/3:對方12/2晚上臨時通知我隔天必須早上去接小孩,但是我早上已有其他行程,然後我被規定不能單獨跟她見面接小孩,我必須要去「台中」跟「她哥」接小孩。我的小孩被帶到娘家無法回家,但是我竟然不能去娘家接小孩?最後對方把電話給她哥,電話中對我大聲咆哮,為避免情況失控,我通知對方我隔天不過去。
這件事過後,在第二次調解後我在對方律師見證下留下文字記錄,約定了第三次調解前固定週日的會面時間地點,包含有變動需在48小時前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按照原定方案進行。
1/14:1/12我又再度被通知必須要從下午改到早上接小孩,但是時間上我無法配合;我提出改到週六會面對方拒絕;對方又要求變更接小孩地點,從苗栗改到台中,但地點我也無法配合,要求對方履約,對方不回應,因此我請我的律師發信給對方律師,結果得到以下回應:
我就問:
我請律師通知對方律師,我沒有要暫緩,我會依規則進行。
對方一開始不回應,後來已經週五晚上(會面時間是週日下午,此時間點已經<48hr),我傳訊息給對方表示,如果不回應我就視作週日我無法接到小孩。
最後對方回覆,她變更行程,我若按約定時間接小孩,她不在,聯繫她哥,送回小孩也聯繫她哥。(此段對話另有其他軸線,改篇再談)
結果當天我按時間到達後,對方哥哥無法聯繫上。我通知對方也無回覆,神奇的是,後來對方突然走出來(不是說不在?在的話為什麼不說?明明我可以直接聯繫本人就好…),後來就把小孩帶出來了。讓小孩坐上車後,我確認送回時聯繫對象,她才說改成聯繫她媽,所以如果我沒有問的話就一直以為還是要聯繫她哥,但為什麼有變動都不能主動告知?明明交接小孩就應該是本人的責任,委託他人也應該交代清楚。
昨天於第三次調解我的律師也傳達給對方,
如果要建立互信,
就照規則進行。
結果對方宣布調解不成立就直接走人,
我要怎麼建立後續與小孩見面交往過夜的規則?
…
快要過年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