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已經將我發出存證信函的內容寫完。
這頁,要開始下一個更重要的想法
就是,我必須將我的主權拿回來˙
所以我開始搜尋關於房東與租客契約跟租客不搬走東西的相關條文
所以我下了以下這些關鍵字搜尋
......
都有相關可以用的內容
且常常就會有些厲害的律師大大在網路上放上相關法令
所以我就找一篇可用的,參考使用。
例如: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35506?page=1
文中提到:
本案例的租賃物是房屋,因此應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房客租金積欠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上,房東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作為法律上的證明,向房客表示其需於一定之期限內支付,若未於期限內支付,房東就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所以,我基本上應該是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但是,必須誰來認定我是對的呢?
當然是法官才行囉!
引用的文中又有提到:
若房客不願主動搬離,則房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此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公權力來請房客搬離。
上面這段指的是房客不願意主動搬離,必須請法院幫忙做強制執行
但是,跟我的狀況不一樣,所以我只好繼續找尋相似情形。
於是我又找了另一篇相關的律師文章,繼續法律途徑。
生活https://yourfriendlylawyer.com/post-325326509/
2020-07-04 19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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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開頭,就是我的疑問啊!
文中提到相關法條列出:
●租賃專法第12條第2項:
這個條約,聽說有些制式化房屋租約中有寫,但是,我的版本就是沒有啊!
我的可能是比較舊的,所以沒有寫到
我有想過,若我未來還要當房東簽約,不管用舊約還是新式契約都要加上遺留物或者房客無故消失的約定,否則,對自己太沒有保障。另外列出要兩方都簽名蓋章加註。我覺得對房東會比較好些。否則跟我一樣,找不到人,真的很慘。東西留著,賣屋會有問題,也無法租可新的租客。
我又找下一篇可用的法律文章
https://dozen885.pixnet.net/blog/post/385999468
這篇又整理得更清楚些
http://www.tri.tw/archives/1239
上面的連結是有案例,房東私自打包了房客的行李,結果吃上官司。真的很衰。沒有房租,花時間幫忙打包,結果還被告,且房客告贏。
因此,我就暫停了一個多月,真心用念力,希望租客能自己來跟我聯繫。
結果~~~
當然是,沒有成功的。
所以我覺得不能坐以待斃,傳訊息跟房客說我要賣房了(傳了百次以上)
也拼命打電話
每天或想到就打電話喔!
電話幾乎每次都會通喔!只是都沒有人接。所以我應該已經是被封鎖了。
後來,我覺得不行,我一定要找到如何進行的下一法律程序
就是上一頁提到的民事提告
這樣才能將我的主權拿回來
我也是在網頁上找到訴狀的寫法喔!
https://blog.udn.com/frankbetty/3507633
這個部落客主人,有幫我把內容列出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4017-ad208-1.html
上面的這就是法務部的範例文網址,請有需要的,直接去找來改。但是,看不懂,或不清楚,請花錢找律師啦!我只會照樣照句,修修改改。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以上強調三次,請有需要的人下載使用。
就是這樣,照樣修改。
以下是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元
原告 000 身分證明文件:0000000000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00年00月00日
戶籍地: 嘉義縣000000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0900000000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身分證明文件齊頭記載)
被告 000 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0000000000
性別:女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身分證明文件齊頭記載)
然後有相關內容的修改。請模仿該文的寫法就好
真的就這樣~~
以下就是正文內容~~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並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0元。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9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將所有門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出租予被告0000000,租期1年,自111年03月01日起至112年02月28日止,每月租金4500元。水、電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
二、不料被告僅交付到112年2月租金及押租金4500元(一個月租金),其餘各期之房租均未支付,迄112年03月01日止,內容省略......,共計欠繳租金27000元。
三、被告另未繳付5月至9月之電費4140元。
四、為催告被告給付積欠租金等事宜,原告已依契約上所載地址,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限期繳清及搬遷,並終止租約,被告於租約終止後,未依約遷讓返還房屋且屬無權占有,侵害原告之所有權。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如聲明第1項。又被告拖欠房租等費用,應負清償責任。此外因被告不付租金,繼續使用系爭房屋,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每月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2項所示之損害。
五、若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貴院准予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
六、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聲請貴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狀請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證物名稱及件數:
1.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2.存證信函影本1份。
此 致
台灣0000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以上就是書訴狀的內容
請善用法務部資源
然後就是提報出去
接下來就是找出要如何遞狀的方式喔!
我一樣查了很久
後來發現只要線上就可以完成簡易庭的申請
請繼續下一頁,我要訴說法庭的樣子。
我還沒有去之前也很好奇,終於去看到裡面的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