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2/04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遇到惡房客時,房東怎麼辦?

我遇到消失的房客 第二頁

上一頁已經將我發出存證信函的內容寫完。
這頁,要開始下一個更重要的想法
就是,我必須將我的主權拿回來˙

所以我開始搜尋關於房東與租客契約跟租客不搬走東西的相關條文

所以我下了以下這些關鍵字搜尋


租客不見了 法律途徑
房客落跑
房客東西都在,但找不到人

房客不付房租

......


都有相關可以用的內容
且常常就會有些厲害的律師大大在網路上放上相關法令

所以我就找一篇可用的,參考使用。

例如:

風生活 好文推薦 新竹 法律

房客欠繳8個月租金,房東有權力直接趕人、丟東西嗎?小心觸犯這4種罪!

法操司想傳媒 + 追蹤 2016-06-29 15:31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35506?page=1

我就是看了這些內容,很擔心啊!

文中提到:

本案例的租賃物是房屋,因此應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房客租金積欠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上,房東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作為法律上的證明,向房客表示其需於一定之期限內支付,若未於期限內支付,房東就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所以,我基本上應該是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但是,必須誰來認定我是對的呢?
當然是法官才行囉!

引用的文中又有提到:

若房客不願主動搬離,則房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此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公權力來請房客搬離。


上面這段指的是房客不願意主動搬離,必須請法院幫忙做強制執行
但是,跟我的狀況不一樣,所以我只好繼續找尋相似情形。


於是我又找了另一篇相關的律師文章,繼續法律途徑。

生活https://yourfriendlylawyer.com/post-325326509/

【生活法律】惡房客欠租失聯,房東可直接清空收回房屋?

2020-07-04 19 views

※提供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解答生活中法律疑難雜症,立即按讚加入「厝邊好律師」※


這篇文章的開頭,就是我的疑問啊!

文中提到相關法條列出:

●租賃專法第12條第2項: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這個條約,聽說有些制式化房屋租約中有寫,但是,我的版本就是沒有啊!
我的可能是比較舊的,所以沒有寫到
我有想過,若我未來還要當房東簽約,不管用舊約還是新式契約都要加上遺留物或者房客無故消失的約定,否則,對自己太沒有保障。另外列出要兩方都簽名蓋章加註。我覺得對房東會比較好些。否則跟我一樣,找不到人,真的很慘。東西留著,賣屋會有問題,也無法租可新的租客。


我又找下一篇可用的法律文章
https://dozen885.pixnet.net/blog/post/385999468

這篇又整理得更清楚些

http://www.tri.tw/archives/1239

上面的連結是有案例,房東私自打包了房客的行李,結果吃上官司。真的很衰。沒有房租,花時間幫忙打包,結果還被告,且房客告贏。


我找了很多篇文章,所以我很擔心到底能不能打包對方的東西

看一看都告訴我
不可以私自進入她的私領域(租屋處)



因此,我就暫停了一個多月,真心用念力,希望租客能自己來跟我聯繫。
結果~~~
當然是,沒有成功的。


所以我覺得不能坐以待斃,傳訊息跟房客說我要賣房了(傳了百次以上)
也拼命打電話
每天或想到就打電話喔!
電話幾乎每次都會通喔!只是都沒有人接。所以我應該已經是被封鎖了。


後來,我覺得不行,我一定要找到如何進行的下一法律程序

就是上一頁提到的民事提告

這樣才能將我的主權拿回來
我也是在網頁上找到訴狀的寫法喔!

https://blog.udn.com/frankbetty/3507633

這個部落客主人,有幫我把內容列出來


我也找到法務部的內容中有範例可供修改,不用讀法律系,也可以照樣照句,完成目的。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4017-ad208-1.html

上面的這就是法務部的範例文網址,請有需要的,直接去找來改。但是,看不懂,或不清楚,請花錢找律師啦!我只會照樣照句,修修改改。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上面的網址中,有WORD檔案可以使用喔!

請好好利用這樣的好資源

以上強調三次,請有需要的人下載使用。


就是這樣,照樣修改。

以下是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元

原告  000     身分證明文件:0000000000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00年00月00日

戶籍地: 嘉義縣000000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0900000000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身分證明文件齊頭記載)

 

被告   000       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0000000000       

性別:女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身分證明文件齊頭記載)



然後有相關內容的修改。請模仿該文的寫法就好
真的就這樣~~

以下就是正文內容~~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並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0元。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9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將所有門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出租予被告0000000,租期1年,自111年03月01日起至112年02月28日止,每月租金4500元。水、電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

二、不料被告僅交付到112年2月租金及押租金4500元(一個月租金),其餘各期之房租均未支付,迄112年03月01日止,內容省略......,共計欠繳租金27000元。

三、被告另未繳付5月至9月之電費4140元。

四、為催告被告給付積欠租金等事宜,原告已依契約上所載地址,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限期繳清及搬遷,並終止租約,被告於租約終止後,未依約遷讓返還房屋且屬無權占有,侵害原告之所有權。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如聲明第1項。又被告拖欠房租等費用,應負清償責任。此外因被告不付租金,繼續使用系爭房屋,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每月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2項所示之損害。

五、若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貴院准予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

六、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聲請貴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狀請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證物名稱及件數:

1.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2.存證信函影本1份。

 

此 致

台灣0000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以上就是書訴狀的內容
請善用法務部資源


然後就是提報出去

接下來就是找出要如何遞狀的方式喔!


我一樣查了很久

後來發現只要線上就可以完成簡易庭的申請


請繼續下一頁,我要訴說法庭的樣子。

我還沒有去之前也很好奇,終於去看到裡面的樣貌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