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有可能被設計嗎?猶記得我當初選擇市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便是懷抱著能夠「拯救」「改變」都市的理想而進去的,但事實上,公務員或說基層公務員要有參與到設計的案子幾乎不可能。我曾好奇的問了科內的同仁們,「是誰或者如何決定了都市的這一區要這麼發展?例如:決定此區規劃為藝文特區,然後將桃園展演中心設置在此。或決定哪裡規劃為重劃區、都更地區等,是中央單位嗎?例如:依據國土計畫、地質敏感區等科學、系統性的合理安排產業、生態與人口的分布。我們有可能參與到嗎?有可能設計嗎?」同仁們看著我,然後嘆了口氣說:「局長、副局長或許有機會參與討論、決定設計,但是關於如何決定這一地區的使用……應該是人為政治的因素決定的。」
當時的我感到很失望,因為會想進公部門學習,就是抱持著有可能在體制內改變體制的希望而來。攤開都發局都市設計科的業務簡介:
1.制定都市設計綱要計畫、召開都市設計審議、研訂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等及管制性法規研議修訂等事項。
2.對城鄉地貌改造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新風貌工程規劃及執行、景觀改善工程之規劃及執行、埤塘周邊區域整建工程規劃及執行、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及執行、配合國家重要濕地政策及受理桃園埤圳濕地查詢案件等。
簡單說分成行政與工程部分,都市設計科前身是城鄉發展局景觀工程科,其承攬的工程相對於工務局等純工程單位不管在規模、金費上皆小了許多,大部分是一些景觀綠美化工程。行政部分主要是都市設計審議,其業務中提到「制定」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依我參與都審的經驗,通常建築師在審議時提出哪項土管法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疑慮或施行困難時,便會提出來在審議會時交由委員討論。因此,關於都市設計審議準則等及管制性法規的研議修訂,我想一方面是配合實務上的需要、二方面是透過委員會的討論而決定的。在這整個過程中,所決定的事情是較地區性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但是我想問的是,關於都市設計、或說國土計畫、都市設計綱要之下的種種管制要點,其思考的邏輯是否是一致的?是否真的對於一個都市發展而言是有價值的?現行都審常討論建築線退縮、綠帶設置、逃生動線、立面景觀、、垂直綠化、夜間照明、植栽位置數量、屋突形式、消防車救難位置等,我們應該問的不是此建築物是否有依土管規定退縮一定的空間。退縮固然重要,但是不退縮並不足以解釋人行道品質和功能上的根本問題─不友善的街道。而友善與否的街道,才是都審討論退縮與否的核心。
城市是複雜而多元的,是先有規劃設計才有多元使用的城市,亦或是先有多元的使用才有了多元空間的可能呢?我認為一方面,空間多樣性造成使用的多樣;另一方面,多樣性的使用也同樣在心理上造成多樣性的空間,例如一個三歲小孩,到哪裡都能夠是他的宇宙。既然城市的多元性是空間與心理相互影響的關係,那麼我們有可能設計或徹底了解城市是如何運作的嗎?城市的規劃設計若如同一個建案,必定僅滿足「部分」人的需求與喜好,而永遠無法普及於全城市。例如:當我們力保城市的天際線、或文化景觀時,犧牲的便是其他多元使用的價值與可能。當然,城市能夠有很多種面貌,真正的多元應該是放諸全國的,讓各個城市鄉鎮都有自己獨特的在地性格,而非每一座城市都是台北(例如:台北有什麼其他縣市也跟著想要什麼)。
正因為我們永遠無法徹底了解城市是如何運作的(亦如了解人是如何運作的),便保有了城市生活的多元可能。並非城市不需要規劃設計,而是在規劃設計的同時,必須思考各地的獨特性、彈性使用與動態變化。而非如同霍華德將城市區分和轉變成幾個簡單的土地利用方式。土地本身並沒有使用類別,而是因為人的使用才有了地界線與不同的分區,而不同的分區使用(空間)與不同年代(時間)的價值,便反映在混合不同年代和使用狀況的建築物與街道上。其背後反映的正是多元城市的景觀,以及讓各種不同使用需求者都能夠找到適合的場所,而這正是城市動態變化的動力來源,在多元之中持續創造多元。
「混合本身才是核心,不同元素之間的相互支持才是秩序。」城市的規劃設計不應該僅是視覺、特定階層與性別的規劃設計,重要的是設計生活、是設計人們行動的誘因、熱情。並將普遍的價值(自由、正義、平等、友善等),落實在城市之中,例如:從友善的街道設計普及至友善的城市。或許台灣的城市規劃設計是由人為的選票和金錢所掌控的,其背後反映的便是人們的預期心理與權力的影響。而人的心理是多元多變的,城市的價值不是不斷發展、不斷複雜、不斷增加產值,而是創造多元的生活、生活美學與實現自我的各種可能。拯救與改變城市,就從改變生活開始。
20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