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官網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舊思維之下的解釋可以有新做法!依據賴總統的淨零轉型策略(如下圖)交通補助費可以這樣設計!名稱:永續綠生活交通補助費。要件1要符合低碳通勤。要件2滿5個通勤日發XX元。滿10個通勤日發XX元。每月補助上限金額XX元。https://www.istockphoto.com/hk這樣的設計,請問勞工局跟勞務對價?經常性給予有關嗎?不但沒有而且還可以寫在企業的永續計劃報告書喔!超級時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