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閱讀時間 ‧ 約 34 分鐘

兩岸選舉制度:深入探討中國大陸與臺灣的選舉制度

前陣子的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就跟以前的總統大選一樣,只要一講到統獨的議題、還有我們兩岸的關係,都會有一股濃厚的火藥味,當然隨著年齡層的變化,這個火藥味也越來越低。但問題來啦!我們臺灣可以選總統,淪陷區的災胞們可以選主席嗎?一般的印象都是不行嘛!但這集我們就來介紹,他們的選舉跟我們不一樣的地方。兩岸人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到底有什麽區別吧!韭菜也有選舉,想不到吧?(彩條) 

中國的選舉制度

話說中國有好幾千年的歷史了,但卻很少有像現在,這樣民主選舉的傳統。這對於淪陷區來說,要推動民主化是真的很困難。


從中國古代的歷史可以看到,官員的選拔的主要方式,是透過推薦跟考試。隋唐以後,中國建立了科舉制度,這讓古代中國的政府,有了一個完整的文官系統,其實這也是當時中國繁榮的文化基礎。


但是近代以來,這種從上而下的選拔制度,跟西方以民主選舉為核心,從下而上的政治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衝突,基本上可以說是完全不一樣。而從清朝晚期開始,發現這一套科舉選拔制度,似乎敵不過西方列強,所以也引發了中國現代的國家轉型。


但畢竟中國還是那個中國,不會因為你突然想變就變。由於缺少民主選舉的文化傳統,以及相關的法治概念,這種國家轉型的過程,是非常困難跟漫長的。就拿中華民國「兩蔣」時代來說,雖然形式上效仿了西方的民主制,但實際上卻還是一個威權體制,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要到退守臺灣40多年以後,才開始真正推行。


民主不只是一種形式,也不單單只有投票,又或是開開黨內會議就算沒事了,也不是不去問問老百姓的想法,就隨便做決定。更不是用某一個黨派的意見,就代表我們所有人。在民主的制度下,反對黨的存在是很重要的,因為它能夠幫助不同的群體,讓這些人有發聲的機會,這是很棒的事情,雖然有沒有效就是另外一回事(彩條)但有了反對黨,就可以有效地限制政治權力,讓那些擁有權力的人,不能隨意濫用權力。

臺灣的選舉制度

那我們說回臺灣的選舉制度,臺灣的選舉制度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的日本(日治)時代。1935年4月,臺灣總督府正式發布,地方制度改革相關的法令,確立了選舉制度;同年的11月22日,臺灣正式舉行了第一次民主選舉。這次的選舉選出了,一半的市會議員,以及街庄協議會的會員,另一半則由州知事派任,當時已經實行了部份的基層選舉。


雖然這場選舉不是「真普選」,在投票權上設了很多門檻,像是女性無法投票、男性的稅額需要超過一定額度。但作為統治者的日本政府,沒有把投票當成做做樣子的過水流程,相反的,日本政府非常積極的推廣投票,甚至還辦了模擬選舉,手把手地教導民眾如何投票。最後,全臺灣(部分地方)的投票率,竟然高達了 92%。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1946年展開了各級民意代表選舉,現在的選舉制度跟架構,則是來自《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人民之權利義務」相關章節,有寫到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而憲法也在總統、國會、地方自治制度,以及選舉等相關章節,提供臺灣選舉的法源依據。


那說到臺灣選舉,就不能不提到著名的「中壢事件」。簡單說就是1977年,中華民國舉行縣市長選舉,國民黨在桃園縣長選舉被控作票,中壢市的市民,火就整個起來了,他們包圍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放火燒毀警察局,警方發射催淚瓦斯、開槍打死了青年的著名事件。由於中壢事件的教訓,桃園縣投票所全部重新開票,最後許信良以22萬票對13萬票,贏了國民黨提名的歐憲瑜,高票當選桃園縣長,事件才逐漸平息。


中華民國在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通過選舉這個脈絡可以看到,臺灣在選舉這個民主方式裡面,不斷的抗爭、不斷成長。實現選擇自己的行政官員、立法委員,總統跟執政黨。


直接民選國家元首、國會、公投,被支持者視為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社會開放、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以及公僕表現的重要檢核方式。民眾可以依照表現,來決定公僕適不適任,能不能繼續代表我們來執政。

淪陷區的選舉制度

雖然匪共在淪陷區,牢牢控制了執政的地位,但其實他也知道獨裁不是個好東西,所以也一直用「民主」的概念,來粉飾他政權的合法性。


淪陷區在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前,農村還是屬於公有制,也就是說所有東西都是公家的,包括土地、牛、羊,小到碗筷,甚至是你身上穿的衣服,這都不是你的。種出來的糧食穀物都是公家的,不屬於個人,村幹部會統計每個人的「工分」,年底會根據工分來分配糧、油、布料,這些生活的物資。所以常常會有人,一整年下來還沒辦法滿足最低工分的要求,欠公家的工分。人民淪為了農奴,其中人民公社更是政府、經濟組織跟社會基層的複合體。這個時候的人吃不飽、穿不暖,物質匱乏就不用去想選舉的事。


改革開放以後,在1987年訂定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0年頒布《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讓村委會跟居委會選舉,提供了法源上的依據,讓個人在法律上,可以擁有選舉權跟被選舉權。2002年中共召開,黨第1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鄉鎮長直接選舉,被定調成為了政策的重要路線。


政治性的人大選舉,從1979年頒佈《選舉法》才開始。1980年底,整個淪陷區,2760個縣級單位的人代會,有2755個採取直接選舉,創下了空前的歷史紀錄。《選舉法》歷經修訂顯示,中共有意識地主導人代會選舉。這個人代會的選舉,實際上也可以當成中共「以黨領政」、「黨管幹部」的人事任命跟調配,一直被中共給牢牢控制著。


直到1987年,湖北省潛(ㄑ一ㄢˊ)江市的一位老師,姚立法自行參選,淪陷區才第一次出現,公民自主競選人大代表的個案,雖然他們只是居民而已(彩條)第一次有來自體制外的社會菁英,試圖激發自主性參與政治的行動。 


姚哥從1987年開始,先後四次自薦參選,潛江市的人大代表,最後在1998年高票當選,在1999年到2004年1月5日之間,擔任潛江市的人大代表。在這期間姚哥組織農民學習《選舉法》,以及自薦人大代表的細節等等,並在2003年推舉40位,自薦村民參與人大代表的競選。在總人口不到100萬的潛江市,居然有32位自薦的候選人參選,比今天我們的屏東縣,參選議員的人還多。不過最後還是因為地方政府,怕這些人不受政府控制,透過行政手段強行非法操作,導致32名候選人,沒有一個人當選。


姚哥的傳奇故事,被前淪陷區的央視記者朱淩寫成了書,《我反對:一個人大代表的參政傳奇》,在2006年10月成功出版,但在12月初,被淪陷區中宣部禁止再版。2011年2月以後,姚哥突然被管控起來,無法自由活動,因為這個法律是走得通的,所以當局不希望,他去傳播選舉法的訊息。之後他想要出門買個菜,都還要事先申請,有時還有專人陪同專車接送。


另外一個案例是2003年11月,北京郵電大學的講師許志永,他也獨立參選人大代表,還真的成功當選了,北京市海澱區的人大代表,並在2008年連任。當選期間他倡導公民權,要求中共當局,給國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要求官員公佈財產,並懲治腐敗。但結果你知道的,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為名,判許哥4年的有期徒刑。 2023年4月10日,又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許哥14年的有期徒刑。


上面兩位是專家學者,當選人大代表以後的遭遇,下面我們來講講一般基層民衆的參選故事。2011年5月,江西新余鋼鐵廠區,人大代表選舉,一位小工人劉萍,覺得我作為一個普通工人,面對不公平想要維權太難了,所以有了競選人大代表的想法,並得到很多市民跟同事的支持。她開始在公開場所演講,從事競選相關活動。5月12日,萍姐就被­警方警告並帶走,失蹤了一個星期。5月14日,江西省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表示,萍姐沒被列為候選人,是因為聯名推薦她的人數不夠。但萍姐表示,正式聯名推薦的人數有15人,超過法定的10人以上。之後這15個人,就都被警方找去泡茶聊天了。


像萍姐這樣被剝奪資格的情況,在目前的淪陷區很常見。任何一個地方,只要有獨立候選人出來競選,要從選舉委員會那邊,拿到一份《推薦表》,再找至少10個,有資格的選民聯名推薦;那什麽是「有資格的選民」呢!?只要你年滿18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在選期登記以後,才能成爲「有資格的選民」。但就算你有這份推薦表,當局也會動員他一切能動用的力量,包括居委會在內的基層所有機構,來威脅跟恐嚇,阻擋選民在推薦表上簽字;即使得到了表格、得到了聯名簽字,他們還可以找到別的理由,比如說,曾經被警方訓誡過、你不熱愛共產黨等等之類的,來阻止你參加選舉活動。但實際上法律上寫的很清楚,選舉委員會根本沒有這個權利。


在獨立候選人事件以後,萍姐參加並組織了很多,關於普及選舉的活動,但卻時常受到官方騷擾。2013年,劉萍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隨後罪名被改為「非法集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以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最後法院在2014年,6月18日以「尋釁滋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以及「擾亂公共秩序」三項罪名,判處劉萍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其實做節目做到了現在,真的覺得這個國家好像很脆弱,很容易就被顛覆了一樣。


萍姐的遭遇不是個案。更多的獨立參選人的消息,在淪陷區被禁止報導。自從姚立法當選人大代表的事跡,被海內外媒體報導以後,中宣部就下達,要求媒體不能報導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內部下達,連獨立候選人這個說法都不能提。2011年中宣部下的文件,前新余縣選舉委員會,提前舉行了選舉,是淪陷區媒體罕見報導了,人大代表的競選活動,媒體才能聚焦在失業的劉萍,競選獨立人大代表的事件。


之後的2016年,廣東惠州的維權活動家,肖育輝在1月公開宣佈,參加人大代表選舉,他透過自媒體跟論壇發表政見,宣講選舉的知識,鼓勵網民進行選民登記跟參與投票,受到當地民衆普遍的支持。在獲得足夠的推薦人以後,在正式報名之前,被當地的公安警告,說有刑事犯罪的人,不能參加人大選舉,只要報名參選了,就很快會有刑事犯罪。肖哥就放棄了報名,開票時的肖哥,依然在中共的選票裡,「另選他人」的選項中得了票。至於有多少票呢?反正也不會計票,這也就不重要了。當年10月,肖哥被以信用卡詐騙的罪名,被判關押了9個月,隔年被判刑9個月,緩刑一年。


「另選他人」是淪陷區,選舉制度裡面的一種投票方式,選民可以在正式候選人名單以外,投票給其他的候選人,只要在選票「另選他人」一欄裡面,寫上名字跟身份證字號。這個機制讓獨立候選人,有了參與選舉的可能。但你要登記成選民、要拿到選票,就要經歷選舉委員會設的重重關卡。


法律上賦予中國大陸的公民,選舉跟被選舉的權利,實際操作上,「組織安排」人大代表卻是潛規則,代表候選人通常都經過多輪「組織醞釀」,在職業、性別、年齡、文化、民族等多方面,進行考慮、篩選,沒篩選掉的人會被行政手段,甚至司法手段加以排除。簡單來說,你只要不是共產黨認可的人,選舉就沒有你的份。所以人代會的選舉,實際上也可以視為,中共「以黨領政」、「黨管幹部」的人事任命跟調配。


基層直選就已經這樣了,省人大、全國人大這種間接選舉,公民就更難參與了,那更不用說國家主席的選舉了。好!我們來簡單總結以下兩岸的選舉。


臺灣在100年前的日本時代,就開始有基層直選,到了2000年,可以用直選的方式,選出總統跟立法委員;可以用選票來決定政權跟政黨;還可以用全民公投的方式,來解決社會的爭議問題。不論是國民黨、民進黨、還是其他黨派,都需要透過服務社會,來取得選民的支持,否則就會失去政權。


從臺灣的民主實踐可以看出,雖然選舉一度帶來了許多問題,比如「黑金政治」、買票賄選等等,但整體來看,競爭激烈的民主選舉制度,經過了多次風波以後,逐漸成熟並變得更加穩定。


更重要的是,臺灣的選民對選舉的態度,也從激動到理性、從狂熱到平和,這種成熟是民主選舉,能夠持續發展的基礎。經過兩次政黨輪替的經驗,臺灣選民對政治人物的期望降低了,他們更注重整體的民主制度,而不是單個政治人物。


選民對候選人的評價,慢慢變成放在具體政策,和是不是真心為當地服務上面,而不是看他們的政黨。以往選舉的身份問題,「本省人」跟「外省人」的爭議,正在慢慢減少,取而代之的是,選民對候選人不同政策建議時,利益分析跟理性思考。


而淪陷區的人大代表直選,只能在縣級以下進行,選舉運作大概還停留在,臺灣戒嚴時期的狀態,民間可能也在醞釀「中壢事件」,縣級以上的人大選舉,採用間接選舉,公民沒有參與權;淪陷區的選舉,完全淪為中共加強政權,對社會管理的工具。


那至於臺灣的選舉,有沒有可以引領淪陷區,作為選舉的參考呢?絕對是有的,可以試著開展更有競爭性的選舉,這不僅有利改進地方治理,減少腐敗,而且還能夠促進中共,長期倡導的「黨內民主」,以及「密切聯繫群眾」路線的落實。但至於現在的中共,有沒有真正想要落實這件事情呢?這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文字用看的太累嗎?我們用說的給你聽!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作者的相關文章

我的學習筆記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