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 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6 子女(婚生、認領、領養) 婚生子女 認領生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係,要入戶籍,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 有繼承權若有經生父撫育,視為認領有事實證明爸爸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老婆在婚姻關係中懷孕,推定小孩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夫妻一方能證明小孩不是婚生子女,並在知悉的兩年內,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小孩成年後 2 年,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案例老婆偷跟老王生小孩,老公接納這個小孩 → 推定為婚生子女老王想要認領 → 可以提出認領請求者,只有小孩和生母,不包含生父,因此無法認領老王唯一的機會 → 小孩成年後,2 年內提出否認之訴 收養(=領養) 收養者年齡應大於被收養的 20 歲以上,但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有一方已經大 20 歲,另一方只要大 16 歲以上就好 夫妻之一方收養另一方子女,應大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一個人在一個時間點,只能有一對父母親,不會同時有 2 對父母親 被收養時,應得配偶以及生父母同意,因為會影響繼承權 如果小孩被收養了,跟原本父母的關係要停止(不是終止,因為有可能恢復) 繼承 代位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非自願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本位繼承:本位繼承是代位繼承的對稱,是指法定繼承人之本人對於本來就有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再轉繼承:原本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後,死亡再發生繼承 → 用於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 遺產類型 所得遺產:計算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上限 → 還債 視為所得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贈與的財產,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例外(以移轉或滅失),「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應繼遺產:計算應繼分 → 分配 應繼分內,先扣還繼承人債務例如父親有 1.8 億遺產,兒子女兒理論上應該可以各分 0.9 億,但兒子還欠父親 0.2 億,應該要先加回去,所以實際上父親有 2 億遺產,最後應分給女兒 1 億,給兒子 0.8 億 特種贈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萬了,所以實際上父親有 3.2 億,最後應分給女兒 1.6 億-0.2 億 = 1.4 億,給兒子 1.6 億 課稅遺產:計算遺產稅 → 繳稅 視為遺產之要件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被繼承人之配偶、順序繼承人、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視為遺產價值之認定原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應以死亡時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外: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土地給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其價值「已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比例清償責任 若父走了,留下 1 億財產,以及 2 億負債(欠甲乙各 1 億),按比例清償,應還甲 5000 萬,還乙 5000 萬 若繼承人偏袒甲,把錢通通還給甲,則乙可以向繼承人行使權利,要求拿回 5000 萬,如果沒有其他遺產了,繼承人必須自掏腰包還錢(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甲 = 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乙 = 受有損害之人,所以乙可以跟甲要 5000 萬,但繼承人不能跟甲要 5000 萬 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自行清算: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 B 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若此時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A 除了把遺產剩下的 200 萬還給 C,還要自掏腰包還 333.33 萬若此時 D 說 A 父欠 300 萬,則 A 應還 1000x(300/(400+800+300)) = 200 萬,A 此時已經沒有剩下的遺產,因此要自掏腰包還 300 萬 法院清算:繼承人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只有 B 「申報債權」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若之後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但 A 只剩下遺產 200 萬,因此還 200 萬即可,不用再自掏腰包若再之後 D 說 A 父欠 400 萬,此時 A 已經沒有遺產了,不必再還錢 拋棄繼承:繼承權不能預為拋棄,即使先約定好要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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