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1|閱讀時間 ‧ 約 30 分鐘

【連署】請大家一起連署:守護生命 路權平等 修改五十年過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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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何時會關心台灣的交通暴力、或違停或人行道?當你推嬰兒車或坐輪椅時.....



不分黨派,為了國家,為了下一代,為了你我,為了你的親人,請台灣人把在網路為受害者集氣的力量,轉換成行動和民意,迫使政府、交通部動起來做事!


汽車占用機慢車道或是併排停車,是對機慢車駕駛人最危險的行為。可是現行五十年前訂定的法規卻允許臨停占用、輕罰併排臨停、無法取締停車占用。

民國113年6月6日在台南,又有一位台灣人因為車禍,生命剎那間中止。閃避臨停、肇事逃逸。35則媒體報導。我媽媽。

交通事故天天發生。每年成千上萬的台灣人因為車禍喪生或是永久傷害。相信每個人都很痛心,但是很多交通意外,或許並不是意外,而是可以預見的。

過去幾天,我和行政、司法、立法各個單位的執行者聊過,試著找出為什麼台灣會有這麼多類似車禍的根本原因。得到的結論是「我們的交通法規仍有不足之處,需要修改。」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現行的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卻存在用路人不平等。汽車駕駛人可以任意侵害機慢車輛駕駛人對於安全使用道路的期待。機慢車輛駕駛人以及行人則無類似權利。中華民國目前的交通法律規範,嚴重傾向汽車駕駛人

任何行進中的車輛,如果在其車道前方出現靜止障礙物,駕駛人必須瞬間做出反應,不是需要在撞上去之前停住,就是要迅速改變行進方向,往車道旁邊偏移或是到另外一個車道。如果此時那個車道有其他車輛時,悲劇往往就此發生。

目前的交通法規,允許:

-- 汽車可以臨時停車在機慢車道上。

-- 併排臨時停車的罰款只有300到600元,難生警惕之效。

-- 停車在機慢車道上並無專則列出,僅能以模糊的「顯有妨礙交通」條則處罰。

-- 只有併排停車有專則列出,並增加罰鍰。

由於相關法律不足:

-- 警方無法可循,無法強力取締危險違停,尤其每個人對於什麼情況「顯有妨礙交通」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了無數的爭議,往往變成只能車禍發生後才能追究,而不能事先預防。

-- 法官、檢察官無法律依據,起訴或判決危險行為。

-- 民眾眼睜睜看著類似危險違停,而無能為力。

這些法條都是民國57年或64年訂定的。五十年前的道路樣貌怎麼會和現在一樣呢?

因此,在此呼籲,相關法條應該儘速修改。讓我們共同守護生命,維護美好家園。

如果您想加入連署的話,歡迎利用這個表單:

https://forms.gle/L8YNCQhme5zKST5q8

連署書的PDF檔可在些處下載:

https://www.ee.columbia.edu/~cylin/safety/守護生命0616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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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一、現行第174條之1規定「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修法建議: 刪除 「臨時停車」。或是 修改為 「..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準備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修法緣由: 機車優先車道如果允許臨時停車的話,等於其他車種可以任意佔用機車優先車道三分鐘。此時間內車輛屬於停止狀態。這對於機車使用人是巨大的危險。基於生命安全原則,其他用路人,不應該佔用他人的車道。侵佔機車行進中的車道,使機車突然間無處可去或是必須到其他車道。極其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這種行為,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

建議修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一、現行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修法建議: 增列第55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有占用機慢車道或是機慢車優先道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修法緣由:原條款只列出人行道,快車道,而忽略了機慢車道。由此推測,先前立法者無意處罰在「機慢車道」「臨時停車」的行為,造成機慢車使用者成為臨時停車所影響的最為危險道路使用的族群。由於移動中的機慢車輛突然間遇到擋住車道的車輛時,很難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偒亡。因此,不只應該將此項目列為罰則,還應該加重其罰款額度。

二、現行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修法建議: 增列第55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併排臨時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修法緣由:併排臨時停車,雖然占用他人車道小於三分鐘。但是由於此靜止中的車輛,往往擋住原先在路上使用中的車輛行進路線,不管是其他汽車,或是機車、自行車。都必須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偒亡。因此,此項目應該如同第56條第2項為例,單獨列出並加重其罰款額度。

三、現行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列出了10款。並不包括停車在機慢車道或是機慢車優先車道之罰則。

修法建議: 將現行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修改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一、併排停車。二、占用機慢車道或機慢車優先車道。」

修法緣由:併排停車和占用機慢車道所造成的用路危險類似。都會檔住行進中道路使用者的前路,必須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的危險。容易造成人民生命的損失。因此必須提高罰款,並且記點,才能減少此類危險事件之發生。

四、現行第7-1條第1項規定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列出了18款。

修法建議:增列上述建議之修法的 第55條第3項,第55條第4項,和第56條第2項。

修法緣由:有鑑於臨時停車或併排停車在他人車道時,侵犯他人用路權益,並且可能造成生命權的重大損失。所以需要讓民眾可以檢舉,才能大幅減少此類行為。落實憲法對人民生命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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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有35則新聞報導此事件。在此列出YouTube上的六則:

閃違規臨停車? 8旬婦騎電動車被撞死 駕駛涉肇逃|三立新聞網 SETN.com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Vk0Ga83bX0

單車老婦拜拜途中遇死劫 肇事駕駛:她躲視線死角|東森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N88XuTbdQs

騎車婦人和貨車擦撞倒地身亡 貨車肇逃警追到人 |東森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uEtKnYc9Uk

疑死角釀禍!8旬嬤拜拜半路遭撞亡 駕駛離開涉肇逃|TVBS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31zgW6qNVA

81歲婦疑「閃臨停車」遭撞亡 該路段類似車禍頻傳|華視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XVFSxAE6bI

妻買菜回不來了夫悲痛認屍!2貨車「夾殺」畫面曝 他輾過人還不停車│94看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NenclMUCqQ



我們談的不是交通,是『公共責任』和『教育』


原文取自:https://www.facebook.com/chingyung.lin.1/posts/1023212940731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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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篇觀察廢話,不寫長篇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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