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黨派,為了國家,為了下一代,為了你我,為了你的親人,請台灣人把在網路為受害者集氣的力量,轉換成行動和民意,迫使政府、交通部動起來做事!
汽車占用機慢車道或是併排停車,是對機慢車駕駛人最危險的行為。可是現行五十年前訂定的法規卻允許臨停占用、輕罰併排臨停、無法取締停車占用。
民國113年6月6日在台南,又有一位台灣人因為車禍,生命剎那間中止。閃避臨停、肇事逃逸。35則媒體報導。我媽媽。
交通事故天天發生。每年成千上萬的台灣人因為車禍喪生或是永久傷害。相信每個人都很痛心,但是很多交通意外,或許並不是意外,而是可以預見的。
過去幾天,我和行政、司法、立法各個單位的執行者聊過,試著找出為什麼台灣會有這麼多類似車禍的根本原因。得到的結論是「我們的交通法規仍有不足之處,需要修改。」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現行的中華民國交通法規,卻存在用路人不平等。汽車駕駛人可以任意侵害機慢車輛駕駛人對於安全使用道路的期待。機慢車輛駕駛人以及行人則無類似權利。中華民國目前的交通法律規範,嚴重傾向汽車駕駛人。
任何行進中的車輛,如果在其車道前方出現靜止障礙物,駕駛人必須瞬間做出反應,不是需要在撞上去之前停住,就是要迅速改變行進方向,往車道旁邊偏移或是到另外一個車道。如果此時那個車道有其他車輛時,悲劇往往就此發生。
目前的交通法規,允許:
-- 汽車可以臨時停車在機慢車道上。
-- 併排臨時停車的罰款只有300到600元,難生警惕之效。
-- 停車在機慢車道上並無專則列出,僅能以模糊的「顯有妨礙交通」條則處罰。
-- 只有併排停車有專則列出,並增加罰鍰。
由於相關法律不足:
-- 警方無法可循,無法強力取締危險違停,尤其每個人對於什麼情況「顯有妨礙交通」都有不同的看法,造成了無數的爭議,往往變成只能車禍發生後才能追究,而不能事先預防。
-- 法官、檢察官無法律依據,起訴或判決危險行為。
-- 民眾眼睜睜看著類似危險違停,而無能為力。
這些法條都是民國57年或64年訂定的。五十年前的道路樣貌怎麼會和現在一樣呢?
因此,在此呼籲,相關法條應該儘速修改。讓我們共同守護生命,維護美好家園。
https://forms.gle/L8YNCQhme5zKST5q8
連署書的PDF檔可在些處下載:
https://www.ee.columbia.edu/~cylin/safety/守護生命0616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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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一、現行第174條之1規定「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修法建議: 刪除 「臨時停車」。或是 修改為 「.. 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準備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修法緣由: 機車優先車道如果允許臨時停車的話,等於其他車種可以任意佔用機車優先車道三分鐘。此時間內車輛屬於停止狀態。這對於機車使用人是巨大的危險。基於生命安全原則,其他用路人,不應該佔用他人的車道。侵佔機車行進中的車道,使機車突然間無處可去或是必須到其他車道。極其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這種行為,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
建議修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一、現行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修法建議: 增列第55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有占用機慢車道或是機慢車優先道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修法緣由:原條款只列出人行道,快車道,而忽略了機慢車道。由此推測,先前立法者無意處罰在「機慢車道」「臨時停車」的行為,造成機慢車使用者成為臨時停車所影響的最為危險道路使用的族群。由於移動中的機慢車輛突然間遇到擋住車道的車輛時,很難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偒亡。因此,不只應該將此項目列為罰則,還應該加重其罰款額度。
二、現行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修法建議: 增列第55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併排臨時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修法緣由:併排臨時停車,雖然占用他人車道小於三分鐘。但是由於此靜止中的車輛,往往擋住原先在路上使用中的車輛行進路線,不管是其他汽車,或是機車、自行車。都必須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偒亡。因此,此項目應該如同第56條第2項為例,單獨列出並加重其罰款額度。
三、現行第5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列出了10款。並不包括停車在機慢車道或是機慢車優先車道之罰則。
修法建議: 將現行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修改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一、併排停車。二、占用機慢車道或機慢車優先車道。」
修法緣由:併排停車和占用機慢車道所造成的用路危險類似。都會檔住行進中道路使用者的前路,必須瞬間反應,容易造成巨大的危險。容易造成人民生命的損失。因此必須提高罰款,並且記點,才能減少此類危險事件之發生。
四、現行第7-1條第1項規定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列出了18款。
修法建議:增列上述建議之修法的 第55條第3項,第55條第4項,和第56條第2項。
修法緣由:有鑑於臨時停車或併排停車在他人車道時,侵犯他人用路權益,並且可能造成生命權的重大損失。所以需要讓民眾可以檢舉,才能大幅減少此類行為。落實憲法對人民生命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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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取自:https://www.facebook.com/chingyung.lin.1/posts/1023212940731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