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0|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法(20)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1.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2.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3. 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如何計算(平均濃度/時間)

(1次有害物質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2次有害物質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n次有害物質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總工作時間=時量平均濃度

如何計算混合性的有害物質濃度

A有害成分濃度/A有害成分之容許濃度+B有害成分濃度/B有害成分之容許濃度+C有害成分濃度/C有害成分之容許濃度+......

*有些特例是不能使用的:

  1. 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2. 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3. 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定義

  1. 採樣策略:於保障勞工健康及遵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運用 一套合理之方法及程序,決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處所及採 樣規劃。
  2. 監測處所:指於作業場所實施區域或人員作業環境監測之位 置。
  3. 監測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所稱之人員。
  4. 相似暴露族群:指工作型態、危害種類、暴露時間及濃度大 致相同,具有類似暴露狀況之一群勞工。
  5. 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期限內, 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6. 稽核:指查證文件化之作業程序是否依要求執行。
  7. 管理審查:為高階管理階層依預定時程及程序,定期審查計 畫及任何相關資訊,以確保其持續之適合性與有效性,並導入必要之變更或改進。

雇主應負作業環境監測品質之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應確保 提供執行監測計畫之足夠資源。前項監測計畫之執行,應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 與權限,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計畫之規 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標。

負責作業環境監測有關部門及人員應具足夠能力,訂定含採樣策 略之監測計畫,以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作業環境相關之危害。 雇主應訂定並維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關作法,以確保負責部 門及人員能勝任前項監測計畫之工作與責任。

、雇主應安排勞工代表參與監測計畫之訂定,並提供勞工代表具備 時間與資源,以參與監測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雇主對前項監測計畫之規劃,應提供溝通之作法及程序,以確保勞工及相關人員所關心之建議獲得考量及答覆。

雇主應對現有之危害辨識、採樣策略、評估及控制等作法進行先 期審查,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傳達給勞工及相關者。 前項先期審查應指定部門及人員進行,並諮詢勞工代表,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1. 確認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要求。
  2. 採樣策略作法與程序之收集及評估。
  3. 分析歷年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及勞工健康檢查資料。
  4. 辨識目前或預期之作業場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風險。

雇主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監測計畫,其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依作業場所危害及先期審查結果,以 系統化方法辨識及評估勞工暴露情形,及應實施作業環境監 測之作業場所,包括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因子。
  2. 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依不同部門之危害、作業類型及暴露 特性,以系統方法建立各相似暴露族群之區分方式,並運用 暴露風險評估,排定各相似暴露族群之相對風險等級。
  3. 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規劃優先監測之相似暴露族群、監 測處所、樣本數目、監測人員資格及執行方式。
  4. 樣本分析:確認實驗室樣本分析項目及執行方式。
  5. 數據分析及評估:依監測數據規劃統計分析、歷次監測結果 比較及監測成效之評估方式。 雇主應依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適時調整採樣策略。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監測計畫應依規定公告、公開揭示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實施監測計畫通報之參考格式 如附件。
  2. 依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完整記錄監測過程中所獲得之資 訊,以確保監測結果具代表性與對結果正確處理及解釋。
  3. 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
  4. 於作業環境監測開始前,應對相關人員執行工作協調及安 全措施,監測過程應進行現場觀察並查核實施監測之人員 及過程符合要求,並保存其紀錄。
  5. 除自行實施之監測項目外,事業單位委託監測機構或執業 之工礦衛生技師實施監測,應有合約或委託單之管制系 統,以確保受委託者具備足夠資源及能力達成要求。另對 進行中及完成之工作應具查核機制,以確認符合要求。

雇主對作業環境監測結果,除符合法規要求實施分級管理外, 應建立及維持適當之評估程序,依評估結果應採取防範或控制 之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識出之危害,並依下列優先 順序進行預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後應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1. 消除危害。
  2.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
  3. 設計安全之作業制度,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4. 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足之個人防 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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