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或直播主代言或帶貨商品,已是現在主流行銷方式之一,透過網紅在社群媒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強調商品好用功能強大等等,不僅可為品牌帶來流量、製造話題,更能實際反映在商機上。這種魚幫水、水幫魚的行銷策略確實創造許多雙贏的成功案例。
所以現在在各個社群平台(如Facebook、Tiktok),都可以看得到這類「廣告」,為此,公平會委員會議先前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或直播主等社群平台納入規範,如行銷過程中涉有廣告不實,將可能被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鉅額罰鍰。因此,網紅或直播主們,甚至是社群平台之個人用戶,如果在網路上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商品,如果有廣告不實得情形,都一樣會被開罰。
「廣告主」,是指基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路上刊登廣告者,除了大家容易想像的供貨商外,也包含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從事交易之社群網站用戶,例如: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
且如果網紅、直播主與供貨商合作帶貨,共同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並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此時網紅、直播主也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因爲通常廣告主的收入,會依照銷售的數量而有分潤,與銷售利益實際上與供貨商綁在一起,故此時帶貨的網紅、直播主,會被認定為廣告主,而負有較重的責任。
與廣告主不同的是「薦證者」,就是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是一般消費者。通常是向供貨者收受一筆廣告代言報酬,至於商品銷售的情形,並不直接反映在收入上。
區分廣告主和薦證者,主要的原因在於,廣告主需負擔較嚴格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主要在要求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若有不實廣告內容,可能會被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也算是相當重的處罰了。
至於「薦證者」有以下幾點要特別注意
供應商與網紅,如何簽好合作契約?
供應商與網紅決定合作時,前置作業必須雙方先擬定好合作協議契約,內容中明確列出雙方應配合事宜,像是商品名稱、分潤機制、曝光平台與形式、廣告內容、發布的文章或影片篇數、發布時間、拍攝方式、過稿需求等等需求,千萬不要憑往來 LINE通訊內容、幾通電話、甚至是『基於信賴』不簽約就開始進行,有時候白紙黑字寫下規則,才能保障彼此權益,詳細的合約內容該如何擬定,將在下一篇 與KOL合作行銷:必備契約細節解析 跟大家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