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037條(刪除)(原: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37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1003條之1之增定,爰予刪除。

【原條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19.12.26制定公布)

家庭生活費用,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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