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6條(刪除)(原:妻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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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36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1034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原條文】(妻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債務,由妻僅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就其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
二、妻逾越第一千零零三條代理權限之行為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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