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7|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一):要式契約)(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一):要式契約)(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理由:

將原條文「變更」後之頓號刪除。

【原條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一):要式契約)(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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