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958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8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81條理由謂惡意占有人,當其占有之時,逆知將來須以其占有物所生孳息,及占有物共返還於回復占有物人,縱使其返還現存之孳息,並清償現已無存孳息之價金,必不至因此而受不測之損害。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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