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2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遺產前哨站?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

實務上有很多人因年老、生病而逐漸失智,無法表達以及理解他人,但事先並未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子女也未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仍擅自拿父母的印章以父母的名義提款、花用或贈與給自己,然而此時即會衍生許多紛爭,畢竟父母已經無法表達也無法理解他人意思,那此時父母是否還能夠授權其子女提款?父母所為的贈與契約是否有效?遺產爭奪的序幕就此展開。

為了避免以上的情況,在生前除了預立遺囑規劃財產以外,也需要了解監護以及輔助宣告制度。

▇監護及輔助宣告差別?

一、監護宣告

指因年紀、生病等因素,已經喪失表達以及理解他人話語以及理解自己行為背後的意義的狀況,此時可以參考醫療專業判斷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指定監護人替其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的情況是仍有表達或是理解的能力,未達完全喪失的程度但是能力顯著下降,此時同樣可參考醫療專業判斷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替其指定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人仍可自行決定一般生活事宜,僅有以下重大決定,應經輔助人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聲請監護及輔助宣告程序

一、依照規定,以下這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15條之1)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另外監護宣告除了以上,以下這些人亦得聲請:

6.輔助人、

7.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接著法院會判斷以下因素,依照職權由1.配偶、2.四親等內之親屬、3.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4.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5.其他適當之人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1111-1條)

  1.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 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 監護/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 法人為監護/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時程大約多久?

首先法院會先審查,例如送醫療鑑定確認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是否確實有需受監護/輔助之情況,接著會調查誰適合擔任監護/輔助人,必要時法院會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來來回回通常也要個半年左右,甚至可能更久

▇意定監護

除了聲請法院選定監護人以外,還有另一個做法就是自由選定自己的監護人,不限於親屬、不用經過法院冗長的程序,並且可以同時選定好幾位監護人依照專業各司其職,這就是所謂意定監護。

一、如何訂立?

  1. 簽立書面意定監護契約:其實就是一種委任契約,當中約定本人與受任人,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2. 經公證:本人與受任人須一同至公證處,表明合意,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才會成立。

二、何時生效?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也就是當本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不用再經過法院冗長選定監護人程序,意定監護人此時即開始依照監護契約執行監護事務。

三、公證後能改變監護契約內容嗎?

可以。在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前,經雙方同意是可以修改的契約內容的,不過仍然需要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才會成立唷!

四、得約定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限制。

在一般法定監護的情況下(聲請由法院選定),監護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代理受監護人就其居住之房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約等行為,且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公債、國庫券等除外(民法第11101條第2項、第3項)。

但在意定監護的情況下,可以在契約中明文排除這兩項的規定,此種情形在只有房地產但現金不足的受監護人時,若情況危急監護人就可以即時變賣房地產取得足夠現金提供受監護人有效的照護,不用等到法院許可。

五、受監護人改變心意想換監護人或監護人覺得麻煩不想繼續當監護人怎麼辦?

  • 在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前,本人和受任人都可以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不過須以「書面」為之,並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
  • 如果是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後,本人有正當理由仍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但前提是本人要是暫時回復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情況。受任人有正當理由的話則可以聲請法院辭任監護人,至於什麼是正當理由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2條規定為:

(1) 滿七十歲。

(2) 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3) 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4) 其他重大事由。

因此,除非真的有正當理由,否則原則上同意擔任或被選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必須好 好履行職責,無法任意辭任。

☆☆意定監護的好處不僅是可以自己決定自己信任之人作為監護人,還能預先設想好自己的最佳利益為和,財產要怎麼規劃運用、生病時如何養護、生活上的管理等等都可以在意定監護契約中事先約定好,於監護宣告發生時,再由選定好的意定監護人依照契約內容執行,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

▇監護人責任

一、對受監護人的生活、醫療、養護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因此※成為監護人並不代表就可以全權決定或是挪用受監護人的一切事務以及財產喔!!畢竟監護的主旨仍是要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監護人只是幫忙受監護人完成他的意思,因此任何事情仍是要以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準。

二、財產管理、權限以及報告義務:(民法第1099條至第1103條)

  • 法院會另外指定(或遺囑或意定監護契約載明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須於2個月內開具並陳報法院(必要時得延長)。
  •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監護人以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意定監護得以契約排除】

(1)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2)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為投資。但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意定監護得以契約排除】
  •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必要時,法院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三、監護人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109條)

▇監護人報酬

監護人/輔助人是可以請求報酬的唷,法定監護的情況下,數額會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意定監護則可以自由約定報酬或約定不拿報酬,如果未約定同樣由法院酌定。

▇改定監護制度

當然並不是只要選定監護或輔助人了就完全無法更改了,為了避免監護或輔助人濫權,只要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行為不符本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前述有權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即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或輔助人。例如:原本的監護人侵占受監護人的財產。

以上大家是否有比較了解監護以及輔助宣告制度了呢,加上先前討論過的遺囑制度,預先規劃好以及適時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才是避免將來子女爭產衍生的繁雜訴訟的解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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