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7|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822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22條(共有物費用之分擔)(98.01.23修正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Ⅱ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理由:

本條文第1項及第2項原用「擔負」一語應配合前後文義修正為「負擔」。又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第1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修正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期明確。

【原條文】(共有物費用之分擔)(18.11.30制定公布)

Ⅰ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擔負,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Ⅱ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擔負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045條理由謂各共有人,既可對於共有物依其應有部分享受利益,自應就共有物所擔負之管理費、收益費及一切租稅捐款等,負清償之義務。但此等事項,無關於公益,當事人可以契約定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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