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全面探討三權分立的意義與原則
立法權用來制定法律
行政權用來執行法律
司法權用來裁決法律
在民主國家,立法權是交給人民選出來的國會負責的。也就是說,法律的制定與修改,取決於國會代表的政治多數。
這些高票當選獲得民意支持的立委,進了國會,就可以開始討論怎麼修法、改法。只要國會裡的大多數人點頭,法律就能修改。看起來挺合理,對吧?
但是,我們從小就知道,「少數服從多數」並不能無限上綱。
如果今天這個社會完全貫徹「少數服從多數」,會發生什麼事呢?
假設,某個網紅的粉絲超多,結果他說了一堆「幹話」,我們就都得聽他的嗎?或者,如果多數人都說原住民族群不需要那麼多權利啦,那麼誰來保障他們?
今天多數人心情好,就賞給你一點特權;明天心情不好,就表決通過把你權利砍掉。
如果任何的權利都是由多數決定的,那這個社會就不用動腦思考了呀,就不需要有任何品味了嘛!
反正人數多的那邊就贏了嘛!票房最高的電影就得金馬獎嘛,播放次數多的歌曲就最好聽的嘛!最多人去的餐廳,就直接送它米其林三星嘛?!
難道這個世界應該是這樣的嗎?當多數人的決定就是最後的決定,而忽視了決定過程討論的深度與廣度,世界沒有辦法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所以我們才會需要有「司法權」的存在。
司法權就像一個相對公正的裁判。
當立法和行政在打架時,裁判不是站在某一方,而是站在「規則」這邊。
作為裁判,它必須確保遊戲規則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
當多數人想靠著人多勢眾「犯規」的時候,裁判就要吹哨,提醒他們:「逼逼~~~!你們雖然人比較多,還是得遵守比賽規則哦!」
雖然大法官不像總統一樣,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但是他們有著專業背景,能夠站在憲法的立場,站在法律的層面,從規則的角度去思考,試著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那如果大法官一直人數不足,裁判一直無法到達法定可以判決的人數,只能站在場邊發呆,無法有實際作為,那政府的運作是不是很容易失控?沒有裁判的比賽還可以繼續進行嗎?
不管你的身分是什麼?是台南人,還是台北人?是客家人,還是原住民,是男性,還是女性?還是任一性別?無論是人多的那方,還是人少的那方,我們在民主國家,每個人都能享有應有的權利,都應該獲得平等的照護保障。
因此,不管是《選罷法》,還是《憲訴法》,又或是《財劃法》的修正案。
也許不好懂,但是好好睜大眼睛看著,現在發生的一切,都攸關著你我未來應享有的權利,是否會被剝奪?又是否能夠確切保障。
權力的制衡極其重要,願台灣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