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聊扶養義務,以及什麼情況之下能夠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規定,特定親屬間具有互負扶養對方的義務:
此外,夫妻雙方也互負扶養的義務。
倘若負扶養義務的人有很多,這時會依照以下順序決定履行扶養義務的人:
若都是直系血親卑/尊親屬,會以親等近的為優先。
此外,若同一親等中有數人要負扶養義務,則依照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而夫妻間負扶養義務的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一般來說,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
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來說,只需要有「不能維持生活」這個要件就可以了。
指的是依照目前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每個月的生活費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若存款不足以支應,且亦沒有可供變現的不動產(自住房屋不計入),即屬不能維持生活。
除了沒有工作能力外,尚包含縱使有工作能力亦無法期待其工作的狀況,例如:家中有年幼子女必須照顧無法出外工作的情況。
但是,第二、三項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也就是說雖然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重大侮辱或虐待,父母也不能不扶養未成年子女。
若有以上情形就可以蒐集證據、撰擬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是要記住在法院判決確定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仍然存在,還是必須給付扶養費的唷。有更多問題歡迎找律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