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為什麼,最近很愛在脆上面看各種奧客出沒的貼文,以前很愛看大陰盜百貨的粉絲頁,但自從轉型盜哥Daubro,反而沒有雞姊嗆爆奧客的蛤三小臭奶呆的名場面,略感失望。
最近看了一個奧客對著低消有特殊的解釋。
一天平日晚上有一群人走了進來
我:歡迎光臨,請問幾位? 女:3+3,沒有訂位 我:三個大人三個小孩嗎?
女:不是,是3個用餐3個不用餐
我:蛤? (我當機了 女:3個人用餐,3個人不用餐 我:不好意思,我不太懂什麼意思 女:我之前來過,我知道用餐有低消。所以我們今天是三個人來用餐,另外三個朋友只是來聊天,他們不用餐
我:了解。咦?不是,蛤? 女:這樣子的話就是三個人需要低消,三個不用餐的不用低消。因為他們不用餐。 我:(我終於聽懂了) 呃,低消是按入座的人數算的。
女:可是他們不用餐,哪來的低消?
我:??佔用座位就要低消 女:可是他們不用餐,不會有任何消費。所以不會產生低消 我:???總之如果現在你們入座就是要收六個人的低消
女:可是我們只有三個人用餐阿 我:你們有6人 女:好吧,但你們這規則真的好奇怪哦 我:??
自從32歲踏入法律這條不歸路後,為了想把法律唸好都會盡量把生活融入,但也不是看看幾篇判決或是爆料公社就能實現,自從看了我們北大大民法游進發老師的臉書後,突然發現要從生活的小細節去連結民法似乎不是難事,各種奇怪的眉眉角角的能跟民法扯上關係,真是感謝我的民法啟蒙老師大發哥。
在法律解釋上,最基本的就是四種解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論解釋,當然這篇不是什麼艱深的法律科普文,而是探知奧客內心的想法,所以只就最基本的文義解釋進行。
在奧客的心理認知,可以認為低消的文義解釋就是符合消費的模式才有適用,簡單來說,只有用餐才適用低消,屬於踩住文義解釋上低消兩字,作為最有利已的解釋。
但在普遍的店家與正常消費者而言,用在法律用語就是所謂的『社會通念』,屬於大家共同生活的最大公約數,只要進入店家就是按照人頭收費,除非是身高不足的小朋友或是小baby而有特別約定。
對於店家而言,開店就是要獲利,所以消費契約向消費者定出一位至少要消費一定金額,才能在店內享受店員的服務,享受舒適的環境,跟奧客有沒有吃飽、進來要站著或是坐著無關
以前看大陰道百貨的貼文,常常感覺是不是只要出門消費,智商就會像是黑洞般的直線下降,似乎全世界都要圍著奧客轉啊轉的。
看了留言有香港朋友特別點出茶餐廳還有『淨飲雙計。齋坐三計』,讓我想到香港電影《月滿軒尼詩》檀島咖啡餅店,裡面就有豎牌
淨飲雙計,齋坐三計,相體四計,談情五計,鬧交六計
淨飲雙計也算是上一代香港茶餐廳的經典文化,當時的香港相當競爭,如果有人像是台灣大媽或是學生,只點一杯奶茶或是咖啡就開始K書或是閒話家常,也算是白占座位,對於店家而言算是罪大惡極,店家為了懲罰這種沒有利潤的顧客,即使是點了一杯飲料,也是收雙倍價錢,至於檀島咖啡餅店更是把活路斷絕,六種費用都集滿的話,就是數學的infinity。
阿來跟愛蓮在茶餐廳第一次深度交流時,這裡的台詞讓我印象深刻,尤其是喬寶寶飾演的服務員根本毒蛇演出。
當喬寶寶詢問點什麼,阿來很隨興的:「咖啡蛋塔」,「你呢」當阿來望向愛蓮時候得到的回應就只有搖搖頭拒絕,喬寶寶毒蛇接話:「你呢?幹嘛呢?減肥呀」「小姐不要想不開,你已經抓住一個男人了」
愛蓮對於喬寶寶的接話顯得被不被尊重,側著頭於是回道:「誰說我要減肥了,我不想喝不行嗎?」
「當然不行啊,你們兩點一份餐,你們合適了,我們可虧大了」,說完喬寶寶就把筆插在耳朵上,短短幾句台詞也就道破上一代茶餐廳對於佔位的顧客厭惡程度。
但自己在法律這個小圈子內,除了刑法還受罪刑法定主義所拘束外,不能任意解釋,但如民法這種最基礎的法律早千瘡百孔,拿中了面目全非腳來比喻都是太小看了。
法律制定後會隨著時代變遷,開始有了掛萬漏一的情形,這種情形法律上用語就是所謂的『法律漏洞』,會有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等方法去填補漏洞,我國立法院除了吵架跟格鬥大會外,立法效率之低落是眾所皆知,這也是不得已的情況。
社會科學的特性就是從不同角度觀察,不同人會有不同見解,講難聽點,就如同台灣諺語般: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上法院無外乎爭執事實跟法律兩部分:
最近就有同學道長跟我抱怨案情,為什麼在一審提出的證據,一審法官認為證據年代隔了好幾年,欠缺關聯與必要性;結果上訴到二審,法官對著證據為之動容,認為證據跟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這種極大的心證落差,也會造成當事人對法律的不信任。
法律更有趣了,就像是奧客一樣解釋無極限,在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陪偶權也只能走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的侵權行為了,配偶權雖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包含在民法第195條之人格法益內。
民法的侵權行為雖然無法挽回婚姻,但也是對出軌的一方最後的反擊,普遍實務還是承認侵害配偶權的存在,但在吳佳樺法官開了第一槍後認為配偶權不存在,在性自主權與婚姻美滿權相互衝擊時,性自主權應優先於婚姻美滿權。有趣的是,吳佳樺法官的父親還是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最傳統、最保守想要力挽狂瀾的吳陳鐶前大法官。
雖然二審廢棄吳佳樺法官的判決發回更審,後續結果也是小三需要判賠,我一向支持有不同的價值觀去衝擊封閉的法律象牙塔,像是不承認配偶權的第三位盧亨龍法官,引用尼采『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認為撫慰金制度,無法成為婚姻救贖之路,判決書洋洋灑灑地把康德與尼采去論理配偶權不存在,真的比我國太多法匠學者優秀太多。
但是,用人民的權益去實踐少數的法律見解,是否符合我們的社會普遍需求?尼采也說過:「沒有事實,只有詮釋」,在這個圈子越久,法律真的越來越像是偽科學。
在法律漏洞存在的情形時,立法者又不立即改善,這種法律解釋好比射倖性的不確定,所以說奧客喜歡有利於己的任意解釋文化,也是我們法律圈的縮影反照。
法律見解具可預測性及安定性,算是法治國的普世價值,法律見解歧異我國在第三審的終審法院中有大法庭制度可以一錘定音的暫時、只是暫時的結束紛爭,畢竟大法庭不像是過去法院的判例具有通案性質,大法庭就法律爭議的裁定也只有拘束提案庭而已。
所以說,初一十五不同的法律見解,是不是跟奧客隨意解釋低消字義,有異曲同工之處呢?當我們嘲笑司法無法信任,其實就是根深蒂固的存在我們生活內。
法律日常的小廢話,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