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5/02/0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一例一休有例外與程序!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勞動部110年5月20日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339 號公告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勞資會議併附期限很重要!

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 3字第 1070130884 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理方式說明

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者,嗣於原同意期限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前開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若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完備前開法定程序

 法令淵源

  • 查本法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欲依本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辦理者,應徵得全體事業單位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分支機構欲分別實施者,應徵得該分支機構之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 事業單位嗣後如因勞工到、離職或事業單位擴充而變動,致原同意人數未足半數以上,應自未有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之日起,依上開條文修正後之規定,重行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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