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理方式說明
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者,嗣於原同意期限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前開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若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完備前開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