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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聊聊誰需要繳遺產稅和贈與稅,以及哪些財產會被課稅。有些人可能以為海外財產不會被課贈與稅,結果……就被國稅局抓包了!像是老張,他長年住在台灣,2023年初把紐西蘭的一棟房子送給兒子小張。他天真地以為:「這房子在國外,應該不用報吧?」結果國稅局可沒這麼想!最後,這棟房子被認定市值有1,100萬元,扣掉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244萬元,還是得繳85.6萬元的贈與稅。更慘的是,因為沒主動申報,被罰了0.5倍的罰款42.8萬元,總共掏了約128萬元出來,真的是荷包大失血啊!
老張因為缺乏對稅的知識,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
另外,這個規定不只適用於贈與稅,遺產稅也是一樣的。如果一個長期住在台灣的人過世,他名下的所有財產——不管是在台灣還是國外,房子、存款、股票等等,都算是遺產,依法都要申報並繳納遺產稅。當然,許多民眾未必是出於故意,大都是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才沒有向國稅局申報。所以對遺產與贈與稅多少有點基本的認識,很可能可以幫我們省下一大筆錢。
遺產稅採取「屬人+屬地主義」。
我們的遺產稅採取「屬人+屬地主義」。
《遺產與贈與稅法》對經常居住的定義。
聽到這裡是不是有人就開始會想:「那我乾脆去國外住一陣子,是不是就可以避稅了呢?」可惜沒這麼容易!這時就要來看看政府對經常居住的定義了。
防規避條款:對自願拋棄國籍的防範。
聽到這裡,你可能又會想,既然非居住者比起居住者可以不用對境外財產繳稅,那是否有人會自願拋棄國籍來規避遺產與贈與稅呢?以前當然有人會這麼做,但政府也很聰明,有因應這種行為而訂定了防規避的條款,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規定:
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國籍者,還是要依規定課徵遺產與贈與稅。
如此便可在一定程度上防堵這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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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課徵範圍。
接著,在遺產課徵範圍部分,哪些財產會被課遺產稅呢?這規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中。這些財產包括去世者所遺留下的動產、不動產,還有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既然知道這些遺留下來的財產會被課稅,有人就不免會動歪腦筋,動歪腦筋的人有可能是被繼承人自己,也有可能是未來的繼承人們。
死亡前主動贈與。
例如:有些人知道自己身體快不行了,就趕快把財產送出去,以為這樣就可以避掉遺產稅。而政府當然也預期到有人會來這一招,因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便規定,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某些「特定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是會被算進遺產,課徵遺產稅。這叫做「擬制遺產」,也就是雖然財產已經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但政府還是會認定屬於他的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至於這些「特定人」有哪些呢?在一般情理上的判斷,我們會預期被繼承人會把財產移轉給「自己人」,也就是具有較深厚關係的親屬。因為如果移轉給朋友或不熟的人,難免會有風險。這些特定人包括:
民法第1138條提到的對象。
首先,你的另一半無庸置疑是自己最親密的人。接著你未來的遺產繼承人也會是自己親密的人,這也正是民法第1138條提到的對象,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餘可以依序繼承的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後是父母、然後是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
這個順位上的解釋是這樣的,如果被繼承人有子女,那麼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但父母仍健在,那麼此時父母就會變成第一順位繼承人,後面就以此類推。而這些人都是和被繼承人有著血緣關係。
再來剛剛所提到位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很不幸地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這個時候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來「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項代位繼承的概念被規範在民法第1140條裡面。此時,贈與給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財產,還是會被認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予以課稅。最後則是剛剛所提到的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也屬於被規範的特定人當中。
就算受贈人拋棄繼承,還是要課稅。
所以這裡可以看出,政府對於這些可能受贈的特定人其實是定了許多道防線,將與被繼承人有關的親密之人受到的贈與通通納入課徵範圍裡。另外還要再補充一點,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這些受贈人拋棄繼承,還是要將受贈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唷,真的是讓人無法可避。
重病期間財產被交易。
另外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明明生了重病,常理來看已經無法處理日常事務,但在此期間卻陸續發生以其名舉債、出售其財產或提領存款的情形。可想而知,這很可能是繼承人在作怪,因為他們怕後續要繳納高額的遺產稅。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處理動作是否為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實務上會請繼承人來說明原因、證明資金的流向。如果繼承人們無法證明這些借款、財產或存款的合理用途,那同樣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以上就是有關遺產與贈與稅的對象與範圍的介紹,希望有讓你聽懂。如果你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在留言區一起討論。另外,如果你覺得這些內容不錯,也歡迎點愛心、追蹤和分享喔,我是小新,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