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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owinform.wdasec.gov.tw/
0.3%
就業安定費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果逾就業安定費繳納寬限期仍未繳納者,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比率的滯納金。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 0.3%滯納金,最高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
20%(1/5)
外國人聘僱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最多應以該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1/5比例為限。
25%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最高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百分之25。
30%
就業安定費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 0.3%滯納金,最高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為限。
80%
私立就服收費
-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得向外籍營造工收取入國工作服務費,最高為第 1 年每月新臺幣 1,800 元之百分之80 。
1.5倍
外國人聘僱
-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的轉換作業,應依規定選定至少 10 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至少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1.5倍 。
1次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辦法規定期限內辦理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但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最多以1次為限。4次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於入國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定期健康檢查有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經於 65 日內再檢查至少達4次均陰性時,該項檢查視為合格。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原則得發給新臺幣 500 元。但每人每年度最多以發給4次為限。
16點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應至少累計16 點,始得申請招募。
70點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規定,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該標準第 5 條之 1 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至少滿70點者,得受聘僱從事工作。
責任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喪葬事務。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為第 1順序負擔之人。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播或散發就業服務業務廣告,負責人姓名非屬應載明資訊;需載明內容包含 :機構名稱、許可證號、機構地址及電話。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該項規定是屬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保密原則。
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運動練工作,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非屬具備聘僱資格之雇主:學校、政府機關 、公益體育團體屬具備聘僱資格之雇主。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個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看護資格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年齡滿 80 歲以上之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認定至少應達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須認定至少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終止聘僱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 A 公司與所聘僱之外國人 B 雙方終止聘僱關係,除應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接獲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實施驗證程序。
單位
外交部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
教育部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即不須申請許可 。
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當民眾遇到不實的求才廣告時,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申訴。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歧視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掌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工作類別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3K 製造工作非屬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的類別;運動教練、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演藝工作屬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的類別 。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指定之工作,不包括雙語翻譯工作,包括營造工作、屠宰工作、製造工作 。
違法行為
甲為自然人,其將所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指派至其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產品製造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甲係違反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不得有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情事,需與雇主及求職人簽訂契約、依規定填寫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
照顧服務計劃書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諮詢服務非屬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須規劃之事項;事項包括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活動資訊 。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生活諮詢服務非屬應規劃之事;應包含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之保護、住宿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