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林伯軒實習律師
最近一起特殊的遺囑內容引發關注。一名單身女子多年獨自照顧病重父母,負責餵飯、換尿布、推輪椅,兄姊卻以工作忙碌或「你未婚時間多」為由從未分擔。父母開刀、急診時,她孤身在醫院徹夜守候,兄姊連一通電話都沒有。父母過世後,兄姊卻冷漠分走父母的存款與保險金,且甚至不願支付醫療費。女子心寒之下至律師事務所簽訂遺囑,決定將全部遺產捐給動保團體,並排除兄姊的繼承權。
然而,人過世後的遺產真的可由自己自由分配的嗎?這就涉及到了遺產處分自由與繼承人保護間的衝突與拉扯。
一、遺產繼承與處分自由
遺產的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外,依序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如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子女尚健在,則原則上遺產應由配偶及子女均分。相對地,如被繼承人膝下無子女且父母已百年,其遺產即需分配予其兄弟姊妹,即便被繼承人仍有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亦僅能取得遺產之一半,其餘部分仍須分配給兄弟姊妹。
當然,人際間感情之親疏,終究無法依照法律僵化規定,而應尊重被繼承人之自主意志與遺產處分自由。其中,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得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其方法,包括透過遺囑指定遺產中一定比例歸屬於特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指定方法,而調動各繼承人間之應繼分比例。或是透過遺囑對他人(包含非繼承權人)無償讓與財產上利益之遺贈方法,而使受遺贈人獲得原所不存之遺產分配。
二、遺產處分之限制:特留分
然而,遺產的處分也並非沒有限制。依照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遺囑人對於其遺產之分配,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而所謂特留分,乃係繼承開始時,將一定數額財產保留予繼承人之制度。被繼承人不得以遺產之自由處分,減損繼承人一定比例遺產分配之權利。其中,遺產處分自由應予限制之原因,在於保護法定繼承人之利益、近親扶養之需求及人倫道德之維持。
特留分之計算方法,係以應繼遺產減去債務額為基礎,並乘以該被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以及特留分比例。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之親屬分別為配偶及兄長,其應繼遺產為1000萬元並有400萬元之負債,則其兄長之特留分為:600(1000-400)萬×1/2(應繼分比例)×1/3(特留分比例)=100萬元。則如被繼承人希望將遺產全數留於陪伴其一生之配偶,其兄長依現行規定仍得向其配偶主張100萬元之扣減權,即便,昔日手足,如今早已情薄如紙。
三、特留分之新變革: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修正草案
隨著社會演變,家庭型態已由傳統大家族轉為核心家庭,兄弟姊妹於成年後多各自成家立業,與被繼承人之經濟連結與情感互動顯著減弱。此時仍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已與現代社會實際脫節。並且於實務上,旁系血親主張特留分的案件屢見不鮮,且多涉及家庭關係早已疏離甚至失聯之情況。這類繼承訴訟不僅破壞身後事務安排之自由性與完整性,亦導致訴訟資源浪費及家族矛盾擴大,足見兄弟姊妹特留分之存在已偏離保障「被繼承人之扶養與親密關係者」的原始立法目的。
因此,在2025年10月,有立法委員正式提出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期盼能保障遺囑自由以尊重逝者意志、落實財產自主,但目前仍未三讀通過。
在親情日漸疏離的時代,遺產安排不僅是財富的分配,更是人生最後的意志表達。當法律制度與家庭現實產生落差,被繼承人的自主選擇便更值得尊重。透過完善、有效的遺囑訂立與細心、清晰的遺產安排,我們得以在生命終點前,為所愛之人留下最後的溫柔。願每個人的遺願,都能被理解並妥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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