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地政士被法院作出停止執行業務兩個月的判決。原因是這樣的:雙方在一個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簽立買賣合約,然後買方身分是私法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法人取得住宅是有其限制,不能像一般自然人一樣自由任意的買賣,因此大概情況是買賣契約簽了之後開始跑過戶流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是過戶不成,導致買賣雙方起了爭議,於是買賣雙方就一狀告到地政士獎懲委員會那邊。然後獎懲委員會就依地政士法第26條第一項:
-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可能很多人對於地政士的工作有一些誤解,以為地政士考試是國家考試,所以地政士是公務員鐵飯碗。這其實大錯特錯。其實地政士資格只是國家認定的一種專業,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關的業務,像是:買賣案件過戶、申報房地產移轉相關稅賦、處理土地分割合併...等等之類的業務,並可以合法地向委託人請求報酬。白話一點講,地政士的收入型態,主要還是以接案收取執行業務報酬為主。那兩個月不能接案執行業務,等於一年中有1/6的時間無法有收入了,這蠻傷的吧。
個人認為,這個案件判決,其實是有點不公平。畢竟私法人購屋限制,這個規定已經上路一兩年了,首先買賣雙方自己都完全不了解私法人購置住宅有限制的嗎?好,就算對仲介或地政士來說,無法要求客戶甚麼都懂(如果客戶自己甚麼都懂,那也不用仲介和地政士進來服務收取服務費了),那促成這筆交易的仲介也沒責任?要知道不動產經紀人的考試範圍也包含平均地權條例的。
因此這個爭議就只怪罪地政士,個人認為顯失公平,並且違反比例原則。受到懲處的地政士,大概也只能忍氣吞聲,息事寧人,畢竟提起申訴甚麼的,怕是只會讓自己未來執業的路更難走...一筆買賣案件從簽約到過戶,地政士所能取得的服務費大概也就幾萬塊,而且是低於五萬元的那種幾萬...然後仲介的服務費大概都會是多一個零...然後只有地政士被懲處...說真格的,就收這幾萬塊,然後要負這麼大的責任?這算盤怎麼撥都不划算吶...
經過2025年的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之後,本屆錄取率算是蠻慘烈的,但是皮朋哥經過一番奮戰,依然順利上榜了,因此本來想打鐵趁熱,繼續進攻2026年的地政士考試,但是經過一番深思熟慮,覺得自己的個性其實不怎麼適合當地政士,地政士的工作型態又常常晚上需要被仲介隨叫隨到簽約,隔天一樣要進公司打卡,想想好像也是蠻血汗的。加上這個判決,也算是潑了一桶冷水,看起來地政士確實很辛苦,以現代這樣的時空背景和產業結構,說能賺多少錢好像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於是,皮朋哥想了又想,決定還是放棄不考地政士了。至於公司登記,已經在送件申請中,然後到底要做甚麼,先賣個關子,很快就會揭曉了。























